司法保護

司法保護

司法保護是指人民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以及司法行政部門等國家專政機構通過依照法律履行職責,對未成年人所實施的一種專門保護措施。

內容簡介

⑴有權實施司法保護的機關有哪些?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即廣義的國家政法機關。

司法會議 司法會議

⑵“依法履行職責”的司法保護;一般司法保護:適用於所有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護: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所採取的維護合法權益,促使其早日改過自新的保護措施。

⑶司法機關在保護的角度講,它包括:

①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各種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案件。

②依法保障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③依法保護為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對訴訟權以及檢舉,控告權的行使。從特殊司法角度講,主要指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的為未成年人所採取的維護其合法權益,促使其早日改過自新的保護措施。

⑷“專門保護措施”的含義是什麼 ?

指有別於家庭,學校,社會保護的由國家司法機關按照一定程式進行的行政保護措施。從司法保護涵義的解釋,我們可以看出這裡所說的司法保護,雖然涉及一般的司法保護,但主要指特殊的司法保護。

基本要求

關於司法保護的基本要求,未成年人保護法作了八個方面的規定,下面主要列舉四個方面的內容,前三個方面內容主要是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而言,最後一方面內容涉及所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⑴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實行有別於審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從1988年起,我國各地的人民法院相繼成立了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庭,該法庭由少年預審組,少年法庭組成,專門負責少年犯罪的預審,起訴和審判並採取了區別於成年人的偵察、起訴和審判的方式,做到寓教於審,審教結合。

⑵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就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尊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他們的合法原則。

⑶ 對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應做好安置工作、復學、開學、就業不受歧視。

具體內容

司法保護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2.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會議 會議

3.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4.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5.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7.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8.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9.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導、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10.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與犯罪行為的預防,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

未成年人

保護

人民法院處理繼承案件,離婚案件,要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受撫養權。

對未成年的保護 對未成年的保護

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法定繼承案件中,依法對未成年人繼承份額給予適當照顧,在遺囑繼承案件中,如發現未成年人遺囑中未成年人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被剝奪,應當宣布遺囑無效,保證未成年人繼承相應的遺產份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對離婚雙方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定的應當依法處理。我國《繼承法》第16條第二款,第三款指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 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這一規定表明,公民享有遺囑自由,公民不僅可以在生前充分利用和處分個人的合法財產,而且還可以通過遺 自由處理其死後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是遺囑自由並非不受任何限制,我國《繼承法》第19條明確指出:“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按此規定享有必要份額遺產的繼承人,必須是既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二者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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