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務簽證

台灣商務簽證

赴台灣從事商務考察,商務參訪,展覽展示,教育文化交流,經貿交流等活動專業人士或主管經理以上職務者,可以申請辦理商務簽證。

申請條件

台灣邀請公司需具備以下條件:

1、台灣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2、 公司資本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台灣企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

3、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4、 營運資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

5、 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者。但金融服務業在台辦事處,不受採購實績限制。

應備檔案

1.台灣公司出具邀請函複印件

2.公司執照及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請複印件

3.台灣公司方面出具保障書

4.赴台灣活動計畫和行程表

所需材料

1.商務入台申請書

2.在職證明

3.身份證複印件

4.2寸照片6張(白色背景)

5.護照複印件

6.被邀請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

公司資料

1、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2、公司擔保信 (1)用公司便箋紙列印,上面有公司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等聯繫信息(2)內容需有:a、申請人的護照號碼、出生日期、職務、薪酬;b、計畫逗留的時間(從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共停留多少天),目的以及行程;d、出訪費用由誰支付;e、保證申請人會遵守目的地法律並按時回國。(3)列印後需加蓋公司公章,負責人簽名(4)此擔保信須在一個月內開3、其他 最好有單位 企業簡介或宣傳一份(無則免)司近三個月的納稅證。

台灣方應備資料:

1. 保證書(負責人身份證影、簽名蓋章)蓋公司大小章一人一份(若負責人不在台灣可由其它高級主管代理)

2. 活動計畫及行程表~要詳填(蓋公司大小章)*目的要陳述詳細(拜會的公司行號、聯繫人及電話)

3. 團體名冊(二人以上才須付、蓋公司大小章)

4. 台灣公司出具邀請函(附上聯繫人姓名及電話)

5. 台灣公司執照、前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資產負債表、採購實積證明檔案或往來契約檔案(蓋公司大小章),未有交易往來數據請加附說明函

6. 委託書 (蓋公司大小章)一人一份

7. 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許可函及實行投資報備函(或僑外投資人在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出資證明檔案)(台灣母公司邀請大陸子公司需要此資料)。

辦理流程

一般辦理時間為10個工作天左右,具體流程如下:

1.準備材料

2.遞交材料初審

3.材料寄回台灣辦理入台證

4.申請辦理第三國簽證或者客人自己辦理港澳通行證

5.辦理入台證完成

辦理舉措

境外人士赴台未來將可在網上申請“簽證”。台灣外事部門“領事事務局長”陳經詮23日表示,境外人員線上“簽證”系統將在3月1日正式實施,這項措施將更便利境外人士赴台。 陳經詮指出,對外事人員來說,也不用像過去看著紙本表格,將數據一一填入計算機,只要讀取表格上的條形碼,數據就顯示在計算機中,省下許多受理時間。

台灣民眾網上辦理赴港簽證9月1日起免費,台灣民眾從9月1日起,可自行在網上免費辦理香港簽證,新措施進一步便利台灣民眾造訪香港,增加到訪人數,台灣民眾只要在網上登記身份、入出境日期等基本數據,即可迅速完成簽證手續,香港去年8月就宣布要給予台灣網上免費簽證,至今拖了一年,台灣民眾赴港簽證,一種是電子簽證,一次二個月,可進出二次,每次停留30天;另一種是一年多次簽證,每次也可停留30天。其中,電子簽證需要一個工作日,一年多簽則要4到5個工作日。台灣民眾目前也可使用加簽後的台胞證進出香港。

美國國土安全部長珍妮特·納波利塔諾2日宣布,將台灣列入美國的豁免簽證計畫。自今年11月1日起,台灣島內居民無需簽證就可入境美國,並停留不超過90天。

自台灣開放醫療旅遊簽證後,由台灣衛生部門公告核准39家醫療院所可以“健檢醫美”為事由,醫療院所可以直接邀請中國大陸地區人士赴台,加上大陸繼去年6月底開放北京、上海及廈門3個城市自由行後,今年將新增包括天津、重慶、南京、廣州、杭州、成都、濟南、西安、福州、深圳等13個城市實現台灣自由行。

注意事項

一、

1.台灣方面的邀請資格:只要年營業額1千萬台幣即可申請邀請。

2.送件人邀請限制:只要現職大陸企業負責人、經理人、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

3.停留期間:由原來的1周增長到10天,培訓、驗貨申請更可最長達到3個月。

4.申請時間:申請時間只要15-22工作天左右即可批准下來,有效期2個月。

二、

1、請寄出來前先複印個護照個人資料頁自己保留(以便購買機票需要個人資料);
2、不要郵寄寄護照套,因為遞簽時要拆開護照套,有可能在領館裡遺失;
3、注意照片必須是半年內新拍的證件照(如沒有底色特別要求,則不限底色),護照有效期一般要超過半年及有至少4頁的空白頁。

三、

1.大陸地區商務人士應邀赴台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活動期間,應穿著足以識別之服裝或配戴證件,台方指導人員亦同。

2.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大陸地區商務人士赴台從事商務活動,會隨時會同相關機關進行訪視、隨團或其他查核行為;其屬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者,得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部會以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聯合查察小組,進行訪視或其他查核行為。

3.台方邀請單位邀請大陸地區商務人士赴台,應依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提出邀請之大陸地區商務人士在台活動成果報告。

4.台方邀請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接待、安排活動、提出活動報告、留存受邀人之保險契約、遇緊急事故或災變未通報、商務研習(含受訓)者或指導人員未穿著足資識別之服裝或配戴證件,或拒絕、規避、妨礙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第四項所定訪視、隨團、查核行為,或未提供相關檔案及數據,受邀人逾期停留或有其他不當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視其情節,於六個月至三年內對其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涉及違反其他法規部分,另移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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