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銳

答: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徵收的一種稅。 問:印花稅的徵稅範圍是怎樣規定的? 問: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怎樣規定的?

問:什麼是印花稅?
答: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徵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的徵稅對象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由憑證的書立、領受人繳納,是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
問:印花稅的徵稅範圍是怎樣規定的?
答:經濟生活中的各種商事憑證、權利證照、會計帳簿種類繁多,究竟對哪些憑證徵稅呢?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已明確地作了列舉,沒有列舉的則不徵稅,應納稅憑證的具體範圍有五大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等契約或者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包括單位和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設立的各種帳冊;
(4)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由於目前同一性質的憑證名稱各異,不夠統一,因此,對不論以任何形式或名稱書立,只要其性質屬於條例中列舉的徵稅範圍的,均應照章徵稅。有些業務部門將貨物運輸、倉儲保管、銀行借款、財產保險等單據作為契約使用的,亦應按照契約憑證納稅。
問: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怎樣規定的?
答: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根據書立、領受應納稅憑證的不同,其納稅人可分別稱為立契約人、立帳簿人、立據人和領受人。對契約、書據等凡是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的憑證,其當事人各方都是納稅義務人,各就所持憑證的金額納稅,對政府部門發給的權利、許可證照,領受人為納稅義務人。
問:印花稅稅率是怎樣規定的?如何計算繳納印花稅?
答:印花稅採用比例和定額兩種稅率。按比例稅率徵稅的有各類經濟契約及契約性質的憑證,記載資金的帳簿、產權轉移書據等。其他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按件定額納稅,。
印花稅的比例稅率有五檔,即:千分之一、萬分之五、萬分之三、萬分之零點五和萬分之零點三。財產租賃、倉儲保管契約的規定稅率為千分之一;加工承攬契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貨物運輸契約的規定稅率為萬分之五;購銷契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的規定稅率為萬分之三;借款契約、財產保險契約的規定稅率分別為萬分之零點五和萬分之零點三。按比例稅率納稅而應納稅額又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對財產租賃契約規定了最低一元的應納稅額起點,即稅額超過一角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納稅。其他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按件定額貼五元。
對於載有一個經濟事項,同時適用兩個以上稅目稅率的憑證,應按其中一個較高的稅率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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