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為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促進北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的規範化和制度化,幫助北京生源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通過就業見習提升就業能力,儘快實現就業,我們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北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人社畢發〔2011〕209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集團(總公司)人力資源部門: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幫助北京生源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通過就業見習提升就業能力,儘快實現就業,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見習是指組織北京生源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進入經認定的見習基地,享受政府補貼,在具體工作崗位上,進行3至6個月的全日制就業培訓,積累工作經驗,促進就業的制度。見習期間,北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以下簡稱見習基地)與進入見習基地的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見習人員)簽訂就業見習協定書,不建立勞動關係。

第三條 成立北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就業見習工作的總體規劃、政策制定、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人才服務中心,負責全市就業見習工作的組織實施與日常管理。主要職責:

(一)擬定全市就業見習工作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見習基地的設立與調整、管理與評估、監督檢查、評比表彰等;

(三)建立就業見習信息平台,組織就業見習供需交流活動;

(四)核撥見習補貼;

(五)指導各區、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各區、縣)就業見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六)市領導小組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四條 各區、縣要設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以下分別簡稱各區、縣領導小組和各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並做好本區、縣就業見習的相關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受理見習基地設立與調整的申報;

(二)做好本區、縣見習基地的管理、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三)做好本區、縣見習崗位、進入見習基地的高校畢業生的審核、匯總和上報工作;

(四)組織本區、縣見習基地和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供需交流活動;

(五)本區、縣見習基地見習補貼初審與上報工作;

(六)市、區兩級領導小組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條見習基地的規模和布局要根據我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的實際需要進行統籌規劃,其設立方式有兩種:

(一)擬申報見習基地的用人單位向各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各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

(二)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直接認定見習基地。

第六條 見習基地的申報條件:

(一)規模較大、有一定社會影響力,並有長期承擔就業見習工作意願的本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擬提供見習崗位的技術要求和業務內容適合高校畢業生的特點和能力水平;

(三)有專設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專門的就業見習指導人員和完善的就業見習計畫;

(四)能夠為見習人員提供基本生活補助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五)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見習人員計畫留用率不低於30%。

第七條 申報見習基地的用人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

(二)用人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就業見習管理相關制度;

(四)《北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承諾書》(見附屬檔案2)。

第八條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需要,向用人單位發放《北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批准書》(見附屬檔案3),並在就業見習信息平台上公布見習基地名單。見習基地有效期為3年。

第九條 見習基地應在每季度末填寫《北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崗位信息登記表》(見附屬檔案4),報市(或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並在就業見習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十條 報名參加就業見習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北京生源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二)畢業時間3年以內。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到戶籍所在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名參加就業見習,提交下列材料:

(一)畢業證書、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二)《北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申請表》(見附屬檔案5)。

第十二條 市、區兩級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高校畢業生報名和就業見習崗位登記情況,組織就業見習推薦、供需雙向選擇等活動,促進見習人員與崗位需求有效對接。

第十三條 見習人員進入見習基地參加就業見習,見習基地要及時與見習人員簽訂《北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協定書》(見附屬檔案6),明確見習崗位、見習期限、基本生活補助標準等,以及雙方應履行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四條 見習基地要完善就業見習管理制度,加強對見習人員的崗位培訓、工作指導和日常管理,為見習人員提供基本生活補助,並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五條 見習人員基本生活補助按月發放,由見習基地和政府補貼分擔。財政專項補貼先由見習基地墊付,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經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准後將財政專項補貼劃撥到見習基地,見習人員只能享受一次就業見習財政專項補貼。基本生活補助標準要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合理確定並及時調整。

第十六條 見習基地申報就業見習財政專項補貼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見習人員財政專項補貼審批表》(見附屬檔案7);

(二)見習基地墊付見習人員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北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財政專項補貼領取憑證》(見附屬檔案8);

(三)見習基地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憑證。

(四)《北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協定書》。

第十七條 見習人員應遵守見習基地規章制度,見習期間見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見習基地報市(或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後,可與其終止見習協定:

(一)由於患病或已落實工作單位等原因不能繼續參加就業見習的;

(二)連續無故缺勤3天或累計缺勤5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單位規章制度且教育無效的;

(四)因本人過失給見習基地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十八條 見習人員發生變化時,見習基地應於當月末向市(或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見習人員增減變化統計表》(見附屬檔案9)。

第十九條 見習期間或見習期滿後被見習基地正式錄用的,見習基地應及時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契約,繳納社會保險。

第二十條 見習期滿,見習基地應為見習人員出具《北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證明》(見附屬檔案10),供見習人員求職應聘時使用。

第二十一條見習期滿未被見習基地錄用的見習人員,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費就業信息和各類公共就業服務政策。

第二十二條 建立就業見習檢查評估機制。市、區兩級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對見習基地進行檢查評估,主要內容包括:見習基地規章制度建設、見習計畫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見習人員權益保障和見習人員留用率等情況。檢查評估合格的保留其見習基地資格,繼續組織實施就業見習,不合格的取消其見習基地資格,停止就業見習活動,並在就業見習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三條 建立就業見習評比表彰制度。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對接收見習人員多、見習崗位質量高、見習工作組織管理好、見習人員留用比例大的見習基地和負責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條 大力加強輿論宣傳。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採用各種形式宣傳見習人員參加就業見習後成功就業的典型,宣傳受表彰見習基地的經驗做法,樹立見習基地的良好社會形象,推動更多的用人單位主動承擔見習任務,促進更多的高校畢業生通過就業見習實現就業。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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