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論

刑法分論

《刑法分論》既可以供法學專業本、專科生、自學考試者學習《刑法學》,也可以供準備參加研究生考試和司法考試的讀者學習研究之用。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全書結構清晰。作者首先介紹了刑法分論的基本理論問題,然後按照《刑法》分則的順序,分十章對十類犯罪逐類進行介紹、分析和研討,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貪污賄賂罪”和“瀆職罪”等。既符合《刑法》的邏輯體系,也有利於讀者由淺入深,逐步領會、掌握各罪的基本內容。
全書分析細緻。作者在對上述每一類罪進行研析時,一般都以兩個部分展開。第一部分是對每一類罪的概述,包括該類罪的概念和特徵、該類罪的種類;第二部分是對該類罪中的每一個具體犯罪進行詳盡、深入的分析。通過第一部分的介紹,可以使讀者理解該類罪的基本情況,對該類罪的共同特徵有巨觀的認識。通過第二部分的分析,可以使讀者對每一個具體罪名的構成要件有清楚而準確的把握。
全書研討深入。作者在對每一個具體罪名進行研析時,以四部分展開:第一部分是《刑法》原文;第二部分是該具體罪名的概念和特徵;第三部分是認定本罪應注意的問題;第四部分是對該罪的處罰。既完整了罪、責,刑、罰的體系,又給讀者的學習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作者簡介

黃立,男,1962年12月出生,湖南長沙人,博士,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廣東省刑法研究會副會長。
先後在湘潭大學、廣州大學、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從事刑法、犯罪學、刑事偵查等學科的教學、科研和研究生指導,並擔任教務處處長、科研處處長等職務;在公安系統工作12年,被公安部授予三級警監警銜;主持、參加“警察執法與人權保護”、“刑事訴訟法修改”、“刑事司法公正與人權保障”等重大國際國內科研項目。
在人民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中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及實證研究》、《刑罰的倫理審視》、《有組織犯罪研究》、《刑偵百案精評》等著作;在《中國法學》、《中國刑事法雜誌》等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刑罰價值的倫理反思”、“有組織犯罪類型研究”等70多篇論文,其中多篇被《新華文摘》、《人大複印資料》轉載;多次獲省部級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圖書目錄

導論

第一節 刑法分論與刑法總論的關係
第二節 刑法分則的體系
第三節 刑法分則的條文結構
第四節 法條競合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節 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具體犯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節 危害交通運輸、公用設施、設備安全的犯罪
第四節 實施恐怖危險活動的犯罪
第五節 違反槍枝、彈藥、爆炸物、核材料管理規定的犯罪
第六節 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概述
第二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三節 走私罪
第四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
第五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六節 金融詐欺罪
第七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八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第九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一節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述
第二節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具體犯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一節 侵犯財產罪概述
第二節 侵犯財產罪的具體犯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三節 妨害司法罪
第四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五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七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八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九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十節 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一節 危害國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節 危害國防利益罪的具體犯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一節 貪污賄賂罪概述
第二節 貪污賄賂罪的具體犯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一節 瀆職罪概述
第二節 瀆職罪的具體犯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一節 軍人違反職責罪概述
第二節 軍人違反職責罪的具體犯罪

書摘插圖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節 危害國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徵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具體而言,即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統一,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本類罪的構成特徵如下:
(一)犯罪客體
本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是指國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政治基礎和物質基礎的安全。具體是指國家的獨立、國家的團結統一、國家的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政權、基本制度及國家的其他根本利益的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是指我國的主權獨立、團結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穩固及其他國家根本利益的安全的總和。我國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及其安全,是國家生存和發展最重要的基礎和最根本的保證,是國家的最大利益,是黨領導人民進行長期奮鬥所贏得的勝利果實,集中體現著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關係到國家興衰存亡的命運。因此,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是一切犯罪中最嚴重的犯罪。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機構、個人或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但總的來說就是《刑法》第102條至113條所規定的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本類罪無論在客觀上採取的是公開的還是秘密的,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方式,均不影響本類罪的成立。本類罪在客觀上並不要求有實際的物質性的危害結果的產生,即只要實施了刑法所規定的各種危害國家主權、破壞國家的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或者侵害國家的其他基本利益,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如果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思想而無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者實施的不是刑法所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均不構成本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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