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出口收匯核銷單(簡稱核銷單),是出口報關時需要的一種單據,是在外匯管理局申領的,沒有費用,但公司需要有進出口資格,在海關註冊,有電子口岸系統,有外匯帳戶。申請時需使用電子口岸的用戶卡在電子口岸網上申請核銷單,然後在外匯管理局申領,申領時需加蓋公司條形章和公章。貨物出口前核銷單需在網上備案出口口岸,以備出口報關時使用。貨物出口後憑海關退回的核銷單、報關單結匯聯在銀行辦理結匯手續,再在電子口岸網上交單,然後可憑核銷單、報關單退稅聯在外管局核銷,最後就可以退稅了。
組成
出口收匯核銷單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面統一印製,每張分為左、中、右聯,各聯都編同一號碼。
1、左聯為存根聯,內容有出口單位(蓋章)、出口總價、收匯方式、預計收匯日期、報關日期、發票編號、契約編號等項目;
2、中聯記載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收賬情況及外匯管理局核銷情況;
3、右聯為出口退稅專用聯,內容有出口單位(蓋章)、貨名、數量、出口總價、報關單編號、外匯管理局核銷情況等欄目。
填寫
存根
(1)編號。應與出口報關單的編號一致。
(2)出口單位。填寫領取核銷單的單位的名稱。
(3)單位代碼。填寫領取核銷單的單位在外匯管理局備案的號碼。
(4)出口幣種總價。此欄填寫出口成交貨物總價及使用幣種。一般情況下,須與報關單一致。溢短裝出口時,可以不一致,但須提供該筆出口的貨運提單副本。(提單上有實際出口的數量和重量,根據發票或報關單上的單價與提單上的重量或數量相乘,即可得出實際出口的總金額)。
(5)收匯方式。填寫信用證、托收、匯付。
(6)預計收款日期。依付款期限、地點不同按規定填寫:
①即期信用證和即期托收項下的貨款,從寄單之日起,近洋地區(香港和澳門)20天內,遠洋地區(香港和澳門以外的地區)30天內結匯或收賬。如:2000年6月1日寄單,預計收款日期即應填寫2000年6月21日。
②遠期信用證和遠期托收項下貨款,從匯票規定的付款日起,港澳地區30天內,遠洋地區40天內結匯或收賬。如港澳地區,預計收款日期為寄單日期加上郵程日期加上匯票規定的遠期天數加上30天。如:寄單日期為2000年6月1日,匯票為遠期180天,則預計收款日期應為2000年6月1日+10天+180天+30天,則為2001年1月8日。
(7)報關日期。同出口報關單右上角的出單日期。
(8)備註。填寫出口單位就該核銷單項下需說明的事項。如:北京甲進出口公司代廣西乙進出口公司出口,收匯後,原幣劃轉廣西進出口公司,則該事項連同該受託公司的聯繫地址和電話應批註在備註欄內並加蓋批註單位的公章。
(9)有效期。自領單日起四個月。此欄由外匯管理局填。
正聯(中聯)
(1)出口單位。同存根。
(2)單位代碼。同存根。
(3)銀行簽審。(類別、幣種金額、日期、公章)填寫收匯方式、幣種總價、收結匯日期銀行蓋章。
(4)海關簽注欄。海關驗放該核銷單項下的出口貨物後,在該欄目內加蓋“放行”或“驗訖”章,並填寫放行日期。如遇退關,海關需在該欄目加蓋有關更正章。
(5)外匯管理局簽注欄。由外匯管理部門將核銷單、報關單、發票等配對審核無誤後,在該欄內簽注意見,並由核銷人員簽字,加蓋“已核銷”章。
退稅聯(右聯)
(1)編號。同存根。
(2)出口單位。同存根。
(3)單位代碼。同存根。
(4)貨物名稱。同報關單。
(5)出口數量。同報關單。
(6)幣種總價。同存根。
(7)報關單編號。按報關單左上角號碼填寫。
(8)外匯局簽注欄。同正聯。
丟失處理
如出口單位將核銷單丟失,必須立即向發放核銷單的外匯管理部門報告所丟失的核銷單編號,並通過報紙發表聲明,該核銷單即行作廢。
取消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7月底聯合發布公告,從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據了解,該項改革一是取消了出口收匯核銷單,企業省去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提高了企業資金周轉效率;二是對企業變為實施動態分類管理,大幅簡化了A類企業的業務辦理所需單據;三是銀行相關貿易收付匯操作大幅簡化,僅需使用外匯局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進行查詢列印,替代了以往辦理業務需操作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的要求,有效降低了銀行人工操作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