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記

兵役登記

兵役登記的對象和範圍是具有本市常住戶籍、年齡在18至22周歲的男性公民。適齡公民的兵役登記的時間為每年的8月15日至9月15日。初次參加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應根據兵役登記通告的要求,憑《兵役登記通知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戶口簿,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通知書指定的地點參加兵役登記,接受兵役機關組織的身體目測、政治初審和年齡、文化初核;已參加過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每年應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設立的兵役登記站依法參加複審;適齡公民兵役登記後,因就學、就業、戶籍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到鄉鎮、街道武裝部辦理兵役登記轉移手續;適齡公民因其它原因未能參加兵役登記的,應及時到戶籍所在地的兵役機關辦理補辦手續。

基本信息

登記對象

兵役登記的對象和範圍是具有本市常住戶籍、年齡在18至22周歲的男性公民。

登記方法

兵役登記兵役登記

初次參加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應根據兵役登記通告的要求,憑《兵役登記通知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戶口簿,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通知書指定的地點參加兵役登記,接受兵役機關組織的身體目測、政治初審和年齡、文化初核;已參加過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每年應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設立的兵役登記站依法參加複審;適齡公民兵役登記後,因就學、就業、戶籍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到鄉鎮、街道武裝部辦理兵役登記轉移手續;適齡公民因其它原因未能參加兵役登記的,應及時到戶籍所在地的兵役機關辦理補辦手續。

登記要求

兵役登記兵役登記

適齡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記手續時必須如實反映本人的真實情況,不得隱瞞或者弄虛作假;當年經兵役機關登記確定的應徵公民,在年度徵兵工作結束前,未經市徵兵辦批准,不得出境。

兵役登記的結論

(1)應徵是指經兵役登記初步確定符合徵集條件的適齡公民。

(2)緩徵是指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適齡公民。

(3)免徵是指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殘疾、有其他嚴重傳染性疾病不宜徵集的適齡公民。

(4)不征是指被羈押或者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適齡公民。

(5)拒征是指經過教育仍拒絕參加兵役登記、領取兵役證或者被確定為符合徵集條件而拒絕參加體格檢查和應徵入伍的適齡公民。

(6)已征是指當年被徵集入伍的對象。

(7)轉服預備役是指22周歲的適齡公民未被徵集又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

(8)免服預備役是指22周歲的適齡公民未被徵集又因身體原因不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

(9)不服預備役是指22周歲的適齡公民未被徵集又不符合服預備役政治條件的。

相關管理

兵役證是適齡公民履行兵役義務資格的憑證,凡年齡在18至24周歲的男性適齡公民都應依法參加兵役登記、領取兵役證,接受兵役機關的兵役證年度審核。18至24周歲的男性適齡公民在就業(含臨時就業)、就學、申請出境、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專業證件時應當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出示兵役證,並接受查驗。兵役證遺失時,應及時到發證機關申請補辦。

有效期

兵役登記兵役登記

國家兵役法規定公民的服役年限為18至22歲。對不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的適齡公民,《上海市徵兵工作條例》規定可視其情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或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時限為兩年。據此,兵役證的有效期為其最後一次服兵役的年份再順延2年。如2003年年滿22周歲的公民,其兵役證有效期限為2005年12月31日。在兵役征有效期限內,持證的適齡公民應在其每一兵役年度內的八月十五日至八月三十日到戶籍所在的鄉鎮、街道武裝部依法辦理兵役證年審手續;否則,下一兵役年度內兵役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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