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執行活動

共同執行活動使得《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從中獲得經驗。在試驗階段,AIJ活動不存在信用。

共同執行活動(Activities Implemented Jointly,AIJ)
聯合履行的試驗階段,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4條第2款(a)項所定義,即允許已開發國家(及其公司)和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及其公司)之間進行項目活動。AIJ旨在通過共同執行項目活動,使得《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從中獲得經驗。在試驗階段,AIJ活動不存在信用。對於未來的AIJ項目及其與京都機制有怎樣聯繫都需要再做決定。作為可交易許可證的簡單形式,AIJ與其他基於市場的計畫方案一樣,對於刺激有益於全球環境的額外的資源流動,是一種重要的且有潛力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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