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 代位權訴訟只是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故債權人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所獲得的一切利益均歸屬於債務人。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的理解與實用

債權人的代位權糾紛基於契約關係而產生,但其屬於契約保全制度的一部分,是債權對外效力的表現,故單獨作為一類案由。
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只能以訴訟的方式。代位權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債權人)、被告(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第三人(債務人)。
代位權訴訟只是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故債權人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所獲得的一切利益均歸屬於債務人。代位權訴訟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論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契約是否約定有協定管轄的內容。但法律規定由專門法院專屬管轄的除外。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的關聯法規

《契約法》第7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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