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死刑程式

【釋義】是指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後、執行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暫停執行死刑,並立即將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及相關材料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 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並及時將調查結果和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命令簽發後、執行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當立即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死刑,並將有關材料移交下級人民法院。

停止執行死刑程式
【注音】tíngzhǐzhíxíngsǐxíngchéngxǜ
【釋義】是指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後、執行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暫停執行死刑,並立即將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及相關材料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
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式有關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影響罪犯定罪量刑的,應當裁定下級人民法院繼續執行死刑;認為可能影響罪犯定罪量刑的,應當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死刑。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並及時將調查結果和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命令簽發後、執行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當立即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死刑,並將有關材料移交下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和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對於下級人民法院報送的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及相關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議庭負責審查,必要時,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依法已停止執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確認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依法改判;
(二)確認原裁判有錯誤,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依法改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三)確認原裁判沒有錯誤,或者罪犯沒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不影響原裁判執行的,應當裁定繼續執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並由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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