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性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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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現代人的審美要求,且新穎、特別和富有創意的店名。

個性店名藝術字

編語:時代在不斷的進步,人們的生活水平在不斷的提高,大眾的審美要求也越來越高,商家取的店名越來越有個性,吸引人們的眼球——

近年來,美容美髮行業競爭逐日激烈,一些店主便挖空心思在店名和廣告詞上做文章,以吸引更多的消費者。“人民發院”、“發新社”、“今日說發”、“頭髮亂了”……走到大街上,忽然發現髮廊的招牌上多了很多不該有的近音字,仔細一讀,發現那些老闆太別出心裁了,發心設==法新社?人民法院==人民發院?.......這些耳熟能詳的名詞都已經被理髮店用諧音字替代,成了店名招攬生意。一些商家認為,“眼球經濟”在生活中越來越顯得重要,特別是店名的廣告效應,起個好的店名,無非是想多招攬一點生意而已。

新聞事由:

“人民發院”好“牛”的店名律師:該理髮店名稱涉嫌違法工商部門:將介入調查

新異招牌“招”來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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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會想到給理髮店起這樣一個名字呢?”趁著店主剛忙完手中的活,筆者插話問道。“別的名字都太平常,也沒啥意思,我就是覺得‘人民發院’這名字比較有新意。”男店主解釋著。

“那理髮店註冊的名字跟廣告招牌上的不一樣,不擔心被工商部門查處嗎?”筆者追問著。“也沒想那么多吧,等過段時間,我再去工商部門問下能不能申請換用這名字。”店主應道。

在與店主聊談中,筆者得知,“人民發院”這個廣告招牌也剛掛上去沒多久,最近一段時間以來,理髮店的生意還算可以,其中有一些顧客就是衝著好奇勁過來的。

據店主介紹,這家店面已經營業一段時間了,在準備開業之初,店主也曾以數個比較有“新意”的名字向工商部門申請註冊,但均未獲得批准。

市民:有點“出格”了:“我覺得這名字蠻有意思的,店主還是很有想法的!”路過此處的兩名國中生對理髮店起了這么一個有“創意”名字似乎很感“興趣”,其中一名學生還說下次他會選擇到這家理髮店剪頭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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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處添加文字

對於理髮店起名“人民發院”的做法,正在附近卸貨的鄭先生表示很反感:“人民法院可是咱們國家的司法機關啊,理髮店起這種名字也太荒謬了!”

家住在附近的市民孫女士也搖著頭說道:“店主招攬顧客的想法可以理解,可理髮店起這樣一個名字,好像有點出格了!”

標新立異的店名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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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市區一些大街小巷“轉悠”時發現,取名“標新立異”的理髮店還真不少。記者歸類了一下,這些理髮店的名字大概可以分為四個類型,其一是“諧音”型:諸如“豪剪(好簡)單”、“發(法)新社”、頭(投)其所好”、“千辮(變)萬發(化)”等;其二是“炫酷”型:比如“造型公社”、“純剪派”等;其三是“洋氣”型:例如“名爵”、“泰勒”等;其四是“格調”型:類似“藍月亮”等。

 筆者在一些起著“標新立異”名字的理髮店裡發現,其中有不少理髮店存在著工商註冊名字與廣告招牌名字不一致的情況。

律師說法:起名要循“公序良俗”原則

 一律師告訴筆者起,在給自己的商店、公司起名時,要注意三點:一是不能出現重名的現象;二是不能採用馳名品牌的名稱來做自己的店名,除非你已經得到這家馳名品牌公司的授權;三是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林律師說,與剛性的法律規則不同,公序良俗作為一項法律原則,本身有很大的彈性。比如,廈門湖裡區有一家理髮店店名為“人民發院”,如果這個店名足以使人把它和“人民法院”相混淆,那么該店名就有可能違背公序良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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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商家註冊的字號、商號、名稱要和實際使用的一致。有些商家在工商部門註冊一個店名,卻在實際經營中使用另一個店名,這是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

 工商部門:不能過於低俗

對此,工商部門有關人員說,商家把店名起得響亮、念得上口是好事,能夠招攬顧客,但是譁眾取寵不值得提倡,一個有反面意思、有低俗意味的店名還會引起顧客的反感。

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要求,企業和個體戶登記起名時,必須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格,經審核通過才能發放《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申請人持此通知書方可辦理其他開業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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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什麼樣的店名可以起,什麼樣的店名不能起,企業名稱管理早有相關規定,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民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如“人民發院”這樣的個體理髮店店名,雖然沒有直接使用作為國家機關的“人民法院”,但因與其諧音,容易造成公眾誤解,損害到國家機關的形象和尊嚴,故不能作為店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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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那些辦了具有其他名稱的營業執照後,仍擅自更名的,工商部門表示將予以警告或者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經過調查:

有的消費者認為:這樣有點譁眾取寵了,也有人贊成一些店主適度創新“搞怪”.有專家表示:類似"人民發院"等的店名,體現出城市的文化功底不足.隨著經濟的發展,很多店名越來越標新立異。目前商家有兩種不好的起名傾向,一是起名故意譁眾取寵,很多店名都是外國名字,沒有自己的特色;二是故弄玄虛,一些店名起成成語的諧音,容易誤導孩子。店名要起得好,最好要和當地的文化地理背景有關聯,這樣才能顯出自己的地域特色。好的店名要文雅、朗朗上口,還要有創意。

有創意的店名:

餐飲店:“董得吃”讓你“懂得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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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愛玲曾說過:“出名還得趁早。”為了招攬人氣,許多店主都絞盡腦汁給自己的店起了個頗有個性的店名。董先生開了一家贛菜館,名為“董得吃”。董先生說,原先他去工商部門登記時,想給自己的店名起個名字叫“董郎”,但是“董郎”已經被別人搶先註冊了。正當董先生一籌莫展時,工商部門的工作人員給他想了一個好點子:把店名叫做“董得吃”。董先生說,自己正好姓董,飯店叫“董得吃”,就表明自己菜做得很地道,很“懂得吃”。

餐廳:

新食尚文化美食廣場; 九龍塘食府; 陶然居; 音樂廚房; 逍遙津徽菜館; 玲瓏八面; 風波莊;洪樓大排檔;姥姥家私房菜; 芭堤雅泰餐廳; 熱帶風情餐廳; 名羊天下;D.D.L多多樂西餐廳 等等

服裝店:這家服裝店叫“衣拉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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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發現一家新開的服裝店,名曰“衣拉喀”。如果念字念半邊的話,“衣拉喀”的店名和“伊拉克”發音十分接近。經過詢問發現,店主吳小姐給店起名字的動機就是要和“伊拉克”諧音。

正是由於這個很有個性的店名,吳小姐的商店頗能吸引路人的關注。

很多店主都在店名“奇特”方面下功夫,不過也有一些老資格的店返璞歸真。一家裝店“陳經理的店”已經開了8年。和其他一些追求標新立異的店名相比,“陳經理的店”似乎不像是一個店名,更像一個口頭稱呼。店員告訴記者,老闆姓陳,大家都把他的店稱為“陳經理的店”,於是這個口頭稱呼便成了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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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巧若拙,店員說,正是由於這個店名不怎么像店名,才讓“陳經理的店”個性突出。

服裝:

衣衣不捨; “想”服裝店;東+紅; 吾兒童裝店; 我形我秀布藝坊; 公子一派男裝; 酉西兒; 瘋狂家明發商業廣場店等等

其它個性店名大搜尋:

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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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啦芭啦balabala; 辣蹦吧明發店; 

下一站咖啡酒吧; 木棉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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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谷娛樂酒吧;老樹林風情演藝酒吧;

埃及豔后酒吧;北歐神話;九龍冰室;

杜尚酒吧;城市獵人酒吧;

大力水手音樂酒吧;2046酒吧等等

網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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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來往往網咖; 

自由比特網路;

金姆指網咖; 

VE概念網咖;

E瞬間網咖;

網事如風網咖; 

個性店名天籟

駱駝祥子網咖;

伊網情深網咖; 

蜘蛛人網咖 等等

洗浴:

大桶水足浴; 老頑童足浴城; 足滿堂足浴休閒中心; 藍幻桑拿足浴休閒中心; 儒將休閒館; 七月晴桑拿; 金領凱悅桑拿足浴; 歡樂島溫泉浴場有限公司 等等

茶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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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夜悠閒吧;山山茶樓;

七杯茶茶樓;吃茶去茶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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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你我茶館; 朋來先敬茶館;

茶騷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頒布日期】199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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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1995.02.01
【法規分類】廣告法規
【內容分類】指導類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現於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個性店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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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廣告現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廣告準則 

個性店名10

第七條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不得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不得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的內容;
(七)不得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不得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不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許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就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廣告。
第十二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辯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導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說明書為準。
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藥品廣告中,必須註明“按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不得作廣告。
第十七條農藥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菸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侯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定菸草廣告。
菸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菸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

第三章廣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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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契約,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
第二十三條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委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二十四條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檔案: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檔案;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檔案;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檔案。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布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當提供有關批准檔案。
第二十五條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設備,並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檔案,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檔案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二十八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者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戶外廣告的設定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廣告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檔案。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
審查決定。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檔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範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要產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菸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定菸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布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檔案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專利的;
(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複議機關應當在接複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複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
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準。

起店名要注意:

1、忌用多音字:
起名使用多音字,就像使用冷僻字一樣會給人們的呼叫帶來很大的不便,

個性店名交通注意標誌

寓意本身就不夠明朗。以多音字起名,名字有兩個或更多的發音時就更容易讓人感到無所適從。
例如:樂海餐館,其中的“樂”有兩讀,一讀LE,一讀YUE,使人不知讀什麼音更好。
如下面這些字都有兩讀:行(XING,HANG)、省(SHENG,XING)、
重(CHONG,ZHONG)、茜(QIAN,XI)朝(CHAO,ZHAO)等。
當然我們並不是說起名絕對不能用多音字。但至少要保證別人能夠確定其讀音,不至於讀錯。
2、忌用意不良:
比方說,您正好從事化妝品的製造與販賣,於是異想天開.
欲登錄“海洛因”做商標而讓消費者指名購買。那么您可能乘興而入商標局卻又敗興而出!
因為“海洛因”一詞系與毒品不但同音又同義,顯然已經違反所謂善良風俗習慣之原則。
再說,宣傳手段未免毒了些!既害人又害己!也許您會答辯:國外名牌香水的品牌更“毒”,
像“鴉片”(opium)、像“毒藥”(POISON)??為什麼她們會通過商標登錄?為什麼紅粉佳人都躍躍欲試?
這只能說是東西方國度不同、風俗不同、政風不同吧。比如國外就允許裸泳、裸體日光浴,而在國內的話
,有關單位會立即判定您‘“妨害風化”或“違反善良習俗”的意思是一樣的。

3、忌用偏字:
商標名稱是供消費者呼叫的,本應考慮到用字的大眾化問題,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有些商標在起名用字上也存在者一些十分嚴重的問題。
某大豆蛋白粉廠則為自己的大豆蛋白粉、速溶豆乳品等類產品商標起名為“罡鳳”。
這樣的商標不要說一般的農民、市民不認識,恐怕連大學裡的老師也未必人人認識。
我們很難構想這樣的商標能夠成為名牌商標,也很難構想這種商標的商品能夠在市場上暢銷。
有些人之所以使用冷僻字起名,是以為能否取出好名字從建恢於能否選到個好字眼。
所以,一提到起名,首先想列的便是去翻《康熙字典》。殊不知,實際情況則恰好相反。
好的名字正像好的文章一樣,是在平淡中見神奇,而不是靠以冷僻字、多筆畫字和異體字。
“四通”、“方正”、“金利農”、“康師傅”這些悅耳動聽的名字,哪一個不是常用字。
4、忌語意隱晦:
寓意隱晦就是語音過於深奧,別人看不懂。就像選用冷僻字一樣,意思雖好,沒有人懂,寓意再好也沒有意義。
企業、商標名稱具有標明企業性質、暗示產品功能等作用,要求有較強的可讀性。
如據《光明日報》載:浙江省蘭谿市有家起名館,他們先給自己起了寓意頗深的名字“叱石成羊”起名館。
可是牌子掛出後,別人都不懂,店主連忙在店名招牌旁又補上了“蘭谿市企業文化服務社”的牌子以作補充。
何謂“叱石成羊”呢?據古書《神仙傳》記載:古時傳說黃初平牧羊遇道士引至金華山石室中。
其兄初起尋之,但見有白石塊。初平叱之,石皆成羊。
一個面對公眾服務的小店,其名字居然蘊含這么玄妙的典故,難怪人們都看不懂。
同是起名館,“釀名廬”和’正名齋”就通俗而令人回味,店名本身就是一則極好的廣告。
5、忌用不吉字
含義不吉利是商業命名的大忌。因為它不但讓名字的主人產生不好的聯想、
更重要的是它會影響到別人對主體的接受,不論主體是一個人、一個企業,還是一件商品,
甚至連政治也會受到影響。1987年2月18日《參考訊息》轉載了一條題為“為討吉利
港督正名”的訊息:“港府與倫敦方面向時宣布,香港第27任總督魏德巍爵士改名為衛奕信,
他會在4月19日下午抵港履新,陪同他赴港有包括其夫人及18歲幼子。
在情人節即滿52歲的新港督根據國語讀音改為‘魏德巍’,被不少港人批評改錯名:魏與魏雙鬼出格,
魏諧音危,象徵不吉利等。新港督於是根據港府提供的意見,決定採納改名建議。
而港府發言人解釋採用上述新名字,主要是粵語發音與他的英文名字更為接近。
而衛奕信這個名字代表了信任與保衛,而奕又指神采奕奕。”難以置信的是,
名字不吉居然關係到人們對一個官員的接受與否,可見影響之大。
對於商品來說,一個不吉利的名字則意味著它將失去大量的生意。
據說在香港曾爆發過一場“白蘭地”(法國)和“威士忌”(英國)的銷售大戰。
結果“白蘭地”售出四百餘萬瓶,“威士忌”卻只售出十萬瓶,只相當於“白蘭地”的一個零頭。
論質量和知名度,“威士忌”都不比“白蘭地”差,那為何“威士忌”一敗塗地呢?經調查分析,
問題出在“威士忌”這箇中文譯名上。“威士忌”??連威士都忌怕,誰還願買?而再看看“白蘭地”,
一個多么充滿詩情畫意,令人喜愛的名字。從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出人們在購買物品時,
其實不是單純地在購物,還在購買一個看不見的東西,這就是吉利。
6、忌雷同近似

見不得人家好的情形好像是國人的通病。您取了三個字品牌,我就設法兩個字與您一樣,
好混淆消費者。您叫“波蜜”我叫“×蜜”。您是“怡康”,我就叫“x康”:,
您是“七星”,那我變成“×星”。上述還是溫文儒雅的雷同、類似手法。
更可惡的是,有人乾脆與您來個諧音(存著要打混大家一起混的心理)。
像洗衣粉的幾個品牌中的服務標章就“自律”得非常好。既能將自己徹底與他人相區隔,
又能樹立品牌獨特風格。像“一匙靈”、“白蘭”、“獅王”、“汰漬”、“活力”、“熊貓”等,
彼此都有井水不犯河水之共識(品牌中沒有任何一字近似或相同)!而VCD機品牌中,
就很明顯看出彼此過於雷同、近似。起碼“xx王”、“x達”這兩個品牌就很容易讓消費者混淆。

教你一眼識別虛假廣告:

如果你看廣告看到將信將疑,請先相信我給你的下列忠告,凡是在列的,都屬於虛假廣告宣傳,無須證實,即可不用相信:

個性店名虛假廣告

1、任何宣傳自己能夠使某個人體部位迅速改變體積的藥物或者保健品廣告.現代醫學證明,除了切除多餘脂肪之外,唯一能使你身體某部位變小變薄的方法就是運動和節食;除了殖入假體之外,唯一使你身體某部位膨脹的辦法就是堵住你的進出口使你上氣不接下氣.

2、任何宣傳自己能夠無煙的炒菜鍋.物理學家告訴我們,每種油脂都有固定的煙點和燃點,這不是隨著容器的改變而改變的,唯一減少油煙的方法就是少用猛火炒菜.所以,一切無煙鍋的無煙宣傳都是活見鬼的混話.

3、凡是售價低於2000元人民幣,而又宣稱自己有X百萬象素拍照功能,附帶DV/MP3/MP4/移動硬碟的,小得不如你的手掌大的多功能"XX拍"什麼的一體機,其實它的功能效果都粗糙得可憐,充其量可以做電腦攝像頭用,越是沒錢買好相機和好DV的朋友越是堅決不要上當,效果根本達不到你的需求.

4、宣傳治療不孕不育有效率的廣告.醫學昌明的今天,也沒有人能夠完全有把握使不孕不育患者成功地繁衍後代,所有的所謂成功率都是炮製出來的,沒有依據的內容.可以抱著試一試的態度去拽這根稻草,但千萬不要抱太大希望.

5、垃圾時間的美容器械廣告.一般來說,在下午1點到5點之間,以及晚上11點以後,那種長達3分鐘以上,且經常反覆播放的美容產品廣告,不論其宣傳之產品的類型\特點\用途,基本上都可以不信.倒不是說它們完全是假的,但基本上都在吹大牛.好的企業做的優良產品,自然會在黃金時間投放廣告.垃圾時間的廣告費用很低,大概是黃金時間的百分之一.所以一般這種廣告的特點就是---超長,反覆播放以轟炸你的耳朵,語氣肯定而富有鼓惑色彩,畫面衝擊力超強,等等

6、宣傳治療肝病的廣告.近幾年由於出事很多,就不用細解釋了,凡是電視上出現的治肝病專家,沒一個是真的;打進的現場電話,也沒一個是真的;現場主持人,沒一個是真的電視台主持人.所以全是假的,害死人的東西,全該抓起來法辦.

7、字幕超多,超大,超頻繁出現,且色彩濃重的廣告.這類廣告設計相當沒水準,說明廠家的審美素質低下,文化水平不高.你能相信文盲的產品?

8、過氣明星代言的絕大部分產品.過氣的明星是廉價的,所以不要愛屋及烏,他們也是為了掙點不容易的外快---企業的產品過硬的話,沒有必要找明星代言提升人氣;而找來代言的又不是什麼真正活躍的明星,則進一步說明企業的動機是投機.

其他的圖片:

個性店名煙的危害大
個性店名男女一樣
個性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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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店名要注意:http://www.ming123.net.cn/ming/dianming/1005.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http://www.a.com.cn/cn/hygl/ggfg/zd/fl-zhrmghgggf.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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