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證

保險單證

保險單證是保險公司對投保人的承擔證明,也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的一種契約,它具體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單證是被保險人索賠的依據,也是保險公司理賠的主要依據。在國際貿易中,保險單證是可以轉讓的。保險單證,是一種統稱。保險公司出具給客戶的保單、發票、交強險標誌及保險卡都屬於保險單證。

基本信息

主要種類

人身平安保險單人身平安保險單
目前,常用的保險單證有:保險單、保險憑證、聯合保險憑證、預約保險單。
1、保險單(InsurancePolicy)
又稱“大保單”,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正式的保險契約。它除了在正面載明證明雙方當事人建立保險關係的文字、被保險貨物的情況、承保險別、理賠地點以及保險公司關於所保貨物如遇險可憑本保險單及有關證件給付賠款的聲明等內容外,在背面還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作了規定。
2、保險憑證(InsuranceCertificate)
俗稱“小保單”,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契約,它與正式的保險單具有同樣的效力。保險憑證只有正面的內容,無背麵條款,但其一般標明按照正式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條款辦理。
3、聯合憑證(CombinedCertificate)
聯合憑證又可稱為“聯合發票”,是一種將發票和保險單相結合的比保險憑證更為簡化的保險單證。保險公司將承保的險別、保險金額以及保險編號加注在投保人的發票上,並加蓋印戳,其他項目均在發票上列明為準。這種單證只有我國採用,並且僅適用於對港、澳地區的出口業務。
4、預約保險單(OpenPolicy)
預約保險單又稱為“開口保險單”,它是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訂立的總契約。訂立這種契約的目的是簡化保險手續,又可使貨物一經裝運即可取得保障。契約中規定承保貨物的範圍、險別、費率、責任、賠款處理等條款,凡屬契約約定的運輸貨物,在契約有效期內自動承保。
在我國,預約保險單適用於進口的貨物。凡屬於預約保單規定範圍內的進口貨物,一經起運,我國保險公司即自動按預約保單所訂立的條件承保。但被保險人在獲悉每批貨物裝運時,應及時將裝運通知書送交保險公司,並按約定辦法交納保險費,即完成了投保手續。事先訂立預約保險契約,可以防止因漏保或遲保而造成的無法彌補的損失,因為貨物在未投保前出險,再向保險公司投保,照例不能被接受,當發生損失時,就得不到保險賠款。
它是經常有相同類型貨物需要陸續分批裝運時所採用的一種保險單。嚴格地講,它是一種沒有總保險金額限制的預約保險總契約,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將要裝運的屬於約定範圍內的一切貨物負自動承保責任的總契約。

單證管理

保險單證是保險經營管理的重要憑證,具有品種多、數量大、流動性強、風險高的特點。隨著保險服務領域的不斷擴大,認真加強保險單證的管控,對於有效防範風險、化解規避危機、改善服務質量、依法合規經營、提高社會效益和自身效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目前保險單證管理工作中存在著諸多問題,如認識不到位,特別是基層公司作為單證的最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存在只注重業務發展而忽視單證管理的現象;管理制度不到位,管理模式存在漏洞;管控不到位,特別是對中介代理機構和行銷人員領用單證缺乏嚴格管控,導致單證在中介代理和行銷人員手中存放時間過長,甚至造成丟失,給經營帶來潛在風險。
抓好單證管理,必須確立科學的單證管理流程,以此來紮實推進單證管理的規範化和程式化,既要保證單證管理的有序、高效和科學、規範,又要主動服務於公司一線業務發展,統籌兼顧,確保單證供給。既要打好管理根基,切實防範風險,又要通過規範管理更好地服務於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單證管理必須充分體現可見性和可行性。一些單證管理制度在執行和落實過程中,與傳統觀念發生“對撞”,難免會產生一些“水土不服”、“小題大做”的片面認識,需要及時確立單證管理“可見、可信、可行”的六字方針,就是要讓單證管理“效果見得著、結果信得過、制度行得通”。主動和基層溝通,讓數據和事實說話,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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