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職業責任保險

詳細條款: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代理人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辦理保險代理業務時,因疏忽或過失未能履行代理契約約定的義務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在本保險期限內,由被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保險代理業務:指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
第四條下列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二)保險責任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為控制或減少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第五條對於每次事故,保險人就上述第三條、第四條(一)和第四條(二)項下的賠償金額分別不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恐怖活動、罷工、騷亂、暴動;
(二)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
(三)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五)被保險人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
(六)被保險人經營超越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的業務;
(七)被保險人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辦理業務;
(八)未取得有效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九)被保險人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私自接受保險代理業務或在其他保險代理機構執業;
(十)對被代理人的誹謗或泄露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
(十一)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
(十二)被保險人被吊銷《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後或被責令停業整頓期間繼續辦理業務;
(十三)挪用、侵占保險費或保險金、賠款。
第七條對於下列各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與被代理人未訂立書面委託代理契約的情況下發生的索賠;
(二)因計算機系統資料的丟失或毀壞造成的間接損失;
(三)被保險人對被代理人造成的物質損失;
(四)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五)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列明的免賠額。
第八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費
第九條本保險的保險費為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的預計業務收入與保險費率之乘積,但不得低於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險費。該保險費為預收保險費,在本保險期滿後三十日之內,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限內的實際業務收入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若預收保險費低於實際保險費,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反之,保險人應退還其差額,但保險人的實收保險費不得低於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險費。
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五條取得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保險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三十日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結果並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提供全部在冊從業人員名單,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並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六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在保險期間內,如發生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契約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
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上述保險契約重要事項變更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人對擴大部分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被保險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被代理人經濟損失事故發生,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收到被代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被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一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檔案,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保險期限屆滿時,被保險人應將在本保險期限內與委託人簽訂的所有書面委託契約的副本送交保險人備案。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損失清單、證明事故責任人與被保險人存在僱傭關係的證明材料、事故責任人的執業資格證書、事故原因證明或裁決書、與被代理人簽訂的書面委託代理契約的正本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償金額。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的賠償以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的或經索賠方、被保險人及保險人三方協商確定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被保險人未向該被代理人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投保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保險單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契約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契約的情況。對未如實說明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條保險人進行賠償後,累計賠償限額應相應減少。被保險人需增加時,應補交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應補交的保險費為:原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日至保險期限終止日之間的天數/保險期限(天)×增加的累計賠償限額/原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條因履行本保險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本保險契約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契約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於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契約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費並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契約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契約解除;保險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契約。保險契約解除後,保險人均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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