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秘書芻議

由上可知,仲裁秘書產生於仲裁機構的辦事機構,而辦事機構的主要職能是貫徹落實仲裁委員會制定的制度、規範,特別是保障施行仲裁規則以仲裁案件。 仲裁秘書即是承擔仲裁機構依法實施仲裁行為這一核心職能的職業群體。 因此,仲裁秘書的監督執行職能既是機構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對當事人仲裁權利的重要保障。

作者:將犁

[摘 要]: 自1995年中國仲裁法實施以來,中國仲裁制度有了長足的發展。眾所周知,仲裁法規定我國實行的是機構仲裁,因此,仲裁機構的發展狀況實際具體化了中國仲裁事業的發展狀況;與仲裁機構相關的具體制度安排也成為仲
[英文摘要]:
[關 鍵 字]:
[論文正文]: 自1995年中國仲裁法實施以來,中國仲裁制度有了長足的發展。眾所周知,仲裁法規定我國實行的是機構仲裁,因此,仲裁機構的發展狀況實際具體化了中國仲裁事業的發展狀況;與仲裁機構相關的具體制度安排也成為仲裁發展過程中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建構的問題。其中,機構仲裁的特點決定了仲裁裁決的過程必然帶有了仲裁機構的烙印,而這一烙印落實到具體的仲裁案件中,就為“仲裁秘書”這一特殊角色或者行業的產生奠定了基礎。對於這個在仲裁制度發展過程中實際參與、塑造著仲裁事業,並隨中國機構仲裁事業的日益發展而彰顯其重要性的行業,不但仲裁法立法沒有涉及,而且,恕筆者淺陋,亦鮮見有對仲裁秘書這一相對“新興”的行業有系統思考、論述者。從事過仲裁的人士均可理解,無論是仲裁機構的發展還是具體仲裁業務的辦理,仲裁秘書??實際其所代表的是仲裁機構的常設執行部門??的重要意義,因此,筆者不揣冒昧,藉此揭開仲裁秘書這一長期隱藏於仲裁制度話語後面的重要角色的“面紗”,就教於各位大家。

考慮到我國商事仲裁制度尚屬發展初期,仲裁秘書的產生、背景,甚至承擔的職能,均因仲裁機構發展階段、發展模式不同而各有差異。本文主要從規範研究的視角入手,同時尊重中國的仲裁實踐。

一,仲裁秘書的特性

本文所探討的仲裁秘書是專指在商事仲裁機構中專職從事仲裁業務,負責案件的程式管理和服務工作的人員,也有機構稱之為“辦案秘書”。“仲裁秘書”作為一個新興行業的特性主要表現在:(1)工作內容方面,其從事的文檔、事務性工作是專門針對仲裁業務、尤其是針對仲裁案件的管理工作(case managing)。相較一般的文檔管理工作,其既對人又對事,直接跟案件參與各方發生聯繫,綜合程度更高,秘書更具自主性和獨立性。(2)工作規範方面,仲裁秘書的案件管理不僅要符合其服務的機構所制定的工作規範,更重要的是必須依循機構的仲裁規則和仲裁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從而進一步要符合司法審查的規則,因其工作將被納入法院司法審查的事後監督範疇。(3)法律意義方面,仲裁秘書工作將導致仲裁法律關係的產生和變更,並和一定的法律後果緊密相連。(4)工作對象方面,仲裁秘書所負責的工作指向一般分為確定性的仲裁機構的常設辦事部門(謂之秘書處或辦公室),和臨時性的因案件而組成的仲裁庭及其管轄的當事人。仲裁秘書既要代表仲裁機構履行受理案件、協助組成仲裁庭、推進案件審理進程等職能以服務於當事人和仲裁員,又應通過案件管理,確保仲裁程式中的參與者嚴格執行仲裁法、仲裁規則及相關規範以維護當事人仲裁權利和機構的公信力。

可見,仲裁秘書是指在仲裁過程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具有自身行業特徵和職業規範的特定人群。基於此,筆者將從仲裁秘書產生的制度基礎、承擔的職能和職業要求等幾方面略做分析。

二,仲裁秘書產生的法律依據和制度基礎。

仲裁秘書在組織建構上屬於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但關於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的設定仲裁法並未予以明確規定。從立法學的基本原理理解,設立辦事機構應是委員會執行仲裁法的應有之義。據此,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國辦發【1995】44號文)中明確:“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檔案管理、仲裁費用的收取與管理等事務。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負責。”同時,其在發布的《仲裁委員會示範章程》第12條中規定:“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辦事機構在仲裁委員會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一般認為,國辦發【1995】44號文確定了中國仲裁機構的制度設定藍本,也因此確定了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的組織構架。對此,國內仲裁機構制定的仲裁規則一般也都在概括性規定中明確由秘書長領導下的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提供仲裁秘書服務。如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仲)規則之第3條、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貿仲)規則之第9條和第14條。《國際商會仲裁規則》(ICC規則)則在首條明確國際仲裁院的職責在於“確保本規則的適用,並制定內部規則”,下設秘書處。秘書處的職能除在程式中列明外,並專門在作為規則附屬檔案的章程和內部規則中予以規定。

由上可知,仲裁秘書產生於仲裁機構的辦事機構,而辦事機構的主要職能是貫徹落實仲裁委員會制定的制度、規範,特別是保障施行仲裁規則以仲裁案件。仲裁秘書即是承擔仲裁機構依法實施仲裁行為這一核心職能的職業群體。

三,仲裁秘書的職能

1.案件管理職能。指對案件的整體流程管理,一般包括立案,仲裁檔案的製作及送達,協助組庭、安排開庭,庭審記錄,協助起草編輯有關文書、歸檔案卷及其他仲裁庭交辦的工作等,是仲裁秘書的主要職能。對此,各機構均制定有詳盡工作規範,不再贅述。但關於該項職能對應的價值和目標在制度中和理論上卻鮮有論述,而缺乏明確價值指引的制度往往導致責、權、利的混亂和職能許可權的模糊,最終損害其制度基礎。因此,筆者主要從與案件管理職能設定的制度目標和價值指向??案件審裁職能??的關聯角度來分析其自身的意義。筆者認為,案件管理職能以仲裁庭案件審裁職能為歸依,並服務於後者。

仲裁機構承擔的核心職能是仲裁案件,這毋須贅言;但正如法律賦予法院的職能是司法審判,而現實中各國法院都必然還有財政、辦公室工作等內部行政管理事務一樣,仲裁案件要想實現審裁案件這一核心職能必然要有相應的案件管理和行政管理制度相配套。正因如此,法院內部的司法行政管理與審判職能如何協調是各國司法制度建構的重要內容。與司法系統對審判權獨立行使的制度保障相比,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機構的設定和仲裁庭臨時組庭、獨立審裁的原則,從立法上對仲裁庭承擔的審裁功能和相關行政管理功能的分立提供了可能,從而在制度上可能避免行政管理職能對仲裁庭獨立判斷的不當影響。這或可為司法改革研討中“司法行政管理職能與審判職能分開”的問題提供借鑑。同時,筆者也企圖從與核心功能同樣為審理裁判的司法系統內部這兩種功能之間的密切關係上,說明仲裁中的案件管理職能之於其核心的審裁功能的重要;再次,以司法系統的職能設定作為比較背景,可以發現,無論是考察我國法院內部的制度安排還是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巧妙運作,法院的內部行政管理均有可能與其核心的審判工作發生某種衝突,並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司法權的獨立行使。

相較而言,仲裁制度中已經先天具備了仲裁機構的管理職能和仲裁庭的審裁職能相獨立的組織框架,仲裁秘書應當認識到案件管理職能依託的立法精神和制度理念,明確該項職能履行的特性:(1)保障性,案件管理職能應當為保障案件審裁這一核心功能服務;(2)促進性,案件管理應當以促進案件審裁價值的最大化,為爭議得以高效、合理解決的目標服務;(3)正當性,基於前兩者,仲裁秘書進行案件管理須有正當性基礎,避免對審裁過程和裁決結果施加不當影響。關於該項核心職能行使的有關問題筆者將專文探討。

2.監督執行職能

仲裁秘書進行案件管理的同時是作為仲裁機構的工作人員代表機構參與到案件的審裁中,因此,其必然要承擔其所代表的機構的監督職能,即對仲裁過程中仲裁庭、當事人、仲裁機構(仲裁秘書)所互動參與的一系列仲裁活動的合法性或績效進行監督評價,特別是對是否符合機構的規則和相關職業道德規範等方面的評價。

根據法律規定,對仲裁裁決的法律監督僅限於事後對裁決不予執行或者撤銷的司法審查,這也被認為是一裁終局的仲裁制度的風險之一。另一方面,仲裁法規定的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自主選擇權又決定了仲裁機構信譽,特別是其制定的規則和選聘的仲裁員的公信力,都構成其在仲裁行業市場競爭力的核心要素,因此,仲裁機構應當有維護自身信譽、鑄造公信力的內在需求。這種需求必然導致其在內部管理上要求案件程式上嚴格遵守仲裁法和仲裁規則,仲裁員要公正、高效的履行審裁職責,以降低仲裁文書被司法審查否定的風險,從而贏得當事人的信任以保障其機構的發展。在仲裁過程中,這一職能首先要由直接參與案件的仲裁秘書來具體實現。據悉,像北仲、深仲等機構均有關於秘書要對仲裁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的表現??包括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方面等進行考核的規定。因此,仲裁秘書的監督執行職能既是機構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對當事人仲裁權利的重要保障。

3.機構建設和行業推廣職能。

近段得見中國仲裁網著名博友“聞思修”先生髮出“仲裁秘書工作之有為”的感慨,看似是對年輕仲裁秘書不理解其所承擔的工作“之豐富的內涵”的隱憂,其實,作為中國仲裁發展史上第一代仲裁人,先生之憂體現的是其高度的歷史責任感和心繫仲裁發展的拳拳之心!正基於此,本文才在中國仲裁發展的特定歷史背景下特別提出機構建設和行業推廣這一職能。十餘年間,機構仲裁的設定為仲裁業培養了第一批職業仲裁人員隊伍,相對於多為兼職的仲裁員群體,仲裁機構中的專職工作人員,責無旁貸地承擔了仲裁“啟蒙”的歷史重任。從仲裁員的培養、選聘,到機構自身建設的探索以及仲裁法的宣傳推廣,都需要仲裁機構在發展初期投入更多的精力。而承擔了機構核心職能的仲裁秘書,在這一歷史環境下的優勢在於“一線”的工作實踐使其能夠更全面地掌握整個仲裁進程中各方的互動情況,從而能夠多維度思考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並以自身的實際行動和改良思考推動仲裁事業的進步,成為行業的開拓者。再者,仲裁本身的優勢還在於其和國際慣例高度接軌,在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發展相對成熟的環境中,這種思考因可以直接借鑑國際經驗而使得開拓者有一個國際化背景可以參考,最大可能地避免誤入歧途、走彎路。

相對而言,仲裁這一“新興”行業具有蓬勃的生命力和光明的未來,中國仲裁因其尚處啟蒙階段的可塑性,及其自身的國際性趨勢所彰顯的坦蕩前途,都給仲裁秘書以“鐵肩擔道義”的心態承擔起機構建設和行業推廣的職能賦予了歷史意義和社會意義。

四,仲裁秘書的素質要求

深圳仲裁委員會鄒處平先生曾撰文曰:“仲裁案件質量和效率的高低,仲裁庭秘書繫於一半”,雖嫌誇大,但對仲裁秘書之重視可見一斑。鑒於仲裁機構一般均有對仲裁秘書的資格要求,本文更強調其要求背後的要義:

1.職業道德方面:廉潔自律、勤勉敬業。

仲裁是爭議解決之道,是當事人利益博弈的賽場,仲裁秘書因其承擔的職能而必然會面臨誘惑和道德風險。正因如此,職業道德的嚴格自律是對仲裁秘書的首要要求。需要強調的是,仲裁秘書的廉潔自律要求,與司法、行政等公權力系統的廉政要求相較更有其自身深義:仲裁機構具有民間性,仲裁權利的正當性來源是當事人的自願選擇和授權,仲裁制度設定以市民社會中理性人對公權的排除和對私權的信任為前提,如若打破這種信任,摧毀的不僅是個人的信譽和職業生涯,更是直接打擊了仲裁行業的公信力,動搖的是整個社會的和諧理性發展關係,也即直接損害仲裁的制度社會基礎。況且,由於仲裁的國際性特點,一國仲裁公信力的缺失就為國際仲裁的進入提供了機遇??仲裁作為服務貿易進入我國幾乎沒有制度上的壁壘,若此,我們可能面臨由於缺乏中國培養的仲裁員、且存在歷史、文化和法制等方面難以溝通的差異,國際仲裁中涉及中方的合理權益保障都極為困難且成本高昂的風險。可以想見,因此導致整個國家經濟貿易方面的巨額損失亦非危言。

2.業務素質方面:一專多能、管理協調。

“一專”指的是熟悉法律專業知識,尤其是對仲裁制度和理念的認識,避免造成“泛訴訟化”傾向。“多能”指的是具備文書寫作、辦公自動化,外語交流等多種工作技能。

作為民間性機構,在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仲裁辦案中涉及需要法院、行政部門、中介機構等配合的情況,均需要仲裁秘書以合作的態度和良好的溝通能力來協調;甚至機構自身發展和推廣仲裁等工作亦面臨諸多不確定因素,因此,管理協調的綜合素質也是成為優秀仲裁秘書的必要條件。

總之,仲裁秘書工作立於矛盾紛爭的風頭浪尖,其本身要以服務和合作者的身份在最具效率的時間內成功組織不同行業、素質和背景的人共同來解決衝突問題,同時還要充當仲裁這片尚有雜草混跡的“麥田”的“守望者”,其工作要求之高堪與曹雪芹先生所言“事事洞明、人情練達”境界相媲!但這不正是提供了達到聞思修先生所感慨的“反映出何等之工作水平和優秀之工作業績乎”的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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