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受傷人員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評定標準

手術治療:休息90-120日,營養15-3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60-12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12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關於印發《人身損害受傷人員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評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滬司鑒辦[2008]1號
各有關司法鑑定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司法鑑定的規範化、制度化、標準化建設,加強司法鑑定的統一管理,上海市人身傷害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制定了《人身損害受傷人員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評定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供實踐中參考。在執行過程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反饋市司法鑑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地址:吳興路225號2119室,郵編200030)。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鑑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二○○八年一月七日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後受傷人員休息期、營養期和護理期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人身傷害、道路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糾紛案件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傷人員的休息期、營養期和護理期評定。
2 定義
本標準所指“三期”是指人體損傷後受傷人員所需休息、營養和護理的時間,分別稱為休息期、營養期和護理期。
2.1 休息期
休息期(亦稱誤工期、醫療休息期),是指人體損傷後,接受醫療及功能康復,不能參加一般工作、學習、活動的時間。
2.2 營養期
營養期(亦稱營養補償期),是指人體損傷後,需要補充必需的營養物質,以提高治療質量或者加速損傷康復的時間。
2.3 護理期
護理期(亦稱護理陪護期),是指人體損傷後,在醫療或者功能康復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的時間。
3 總則
3.1 目的
本標準為人體損傷後受傷人員的休息期、營養期和護理期的評定提供依據。
3.2 評定原則
人體損傷後,休息、營養、護理期限的評定應以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結合治療方法及效果、個體年齡、身體狀況等因素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4 頭部損傷
4.1 頭皮損傷
4.1.1 頭皮擦挫傷
頭皮擦挫傷:休息1-15日,營養 1-7日,無需護理。
4.1.2 頭皮血腫
皮下血腫:休息7-15日,無需營養,無需護理。
帽狀腱膜下血腫:休息15-60日,營養7日,護理1-7日。
骨膜下血腫:休息7-30日,營養7日, 無需護理。
帽狀腱膜下血腫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營養15日,護理1-15日。
4.1.3 頭皮裂傷
鈍器創口長度<6cm或者銳器創口長度<8cm:休息15-30日,營養1-7日,護理1-7日。
鈍器創口長度≥6cm或者銳器創口長度≥8cm:休息15-60日,營養7-15日,護理1-7日。
4.1.4 頭皮撕脫傷
撕脫面積<20cm2:休息15-30日,營養1-7日,護理1-7日。
撕脫面積≥20cm2:休息30-60日,營養7-15日,護理7-15日。
撕脫面積≥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120日,營養60日,護理30-90日。
4.2 顱骨骨折
4.2.1 顱蓋骨骨折
非手術治療:休息30-60日,營養15-30日,護理15日。
手術治療:休息60-12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
4.2.1 顱底骨折
顱底單純骨折:休息30-90日,營養30日,護理15日。
顱底骨折合併腦脊液漏、顱神經損傷:休息60-12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
顱底骨折合併腦脊液漏需手術修補:休息90-120日,營養60日,護理30-60日。
4.3 腦損傷
4.3.1 腦震盪(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腦震盪:休息30-60日,營養15日,護理15日。
4.3.2 腦挫裂傷(包括蛛網膜下腔出血)
腦挫裂傷不伴神經系統陽性體徵:休息30-9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
腦挫裂傷伴有神經系統陽性體徵:休息90-18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
4.3.3 顱內血腫(包括硬膜外、下血腫和腦內血腫)
顱內血腫不伴神經系統陽性體徵:休息30-9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
顱內血腫伴有神經系統陽性體徵:休息90-18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顱內血腫需手術治療:休息90-180日,營養60-90日,護理30-90日。
4.4 腦損傷後遺症
4.4.1 外傷性癲癇
嚴重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控制,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傷殘三級):休息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上限可至評殘日前一日,營養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治療期間的護理同原損傷,終身大部分護理依賴。
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傷殘五級):休息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上限可至評殘日前一日,營養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護理240-270日。
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傷殘七級):休息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上限可至評殘日前一日,營養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護理180-210日。
外傷性癲癇,藥物不能完全控制,大發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發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傷殘九級):休息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上限可至評殘日前一日,營養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護理120-150日。
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道路交通事故傷殘十級):休息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上限可至評殘日前一日,營養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護理60-120日。
4.4.2 外傷性智力缺損或者精神障礙
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道路交通事故傷殘一級):休息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上限可至評殘日前一日,營養同原損傷的條款,治療期間的護理同原損傷,終身全部護理依賴。
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道路交通事故傷殘二級、三級):休息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上限可至評殘日前一日,營養同原損傷的條款,治療期間的護理同原損傷,終身大部分護理依賴。
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道路交通事故傷殘四級):休息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上限可至評殘日前一日,營養同原損傷的條款,治療期間的護理同原損傷,終身部分護理依賴。
中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明顯受限,需要指導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幫助(道路交通事故傷殘五級、六級):休息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上限可至評殘日前一日,營養同原損傷的條款,護理120-150日。
輕度智力缺損(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礙(道路交通事故傷殘七級、八級、九級):休息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上限可至評殘日前一日,營養同原損傷的條款,護理60-120日。
4.4.3 腦外傷後肢體功能障礙
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道路交通事故傷殘一級):休息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上限可至評殘日前一日,營養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治療期間的護理同原損傷,終身全部護理依賴。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或者偏癱 (肌力2級以下),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或者偏癱(肌力3級以下)(道路交通事故傷殘二級、三級):休息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上限可至評殘日前一日,營養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治療期間的護理同原損傷,終身大部分護理依賴。
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4級以下)或者偏癱(肌力4級以下)(道路交通事故傷殘四級):休息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上限可至評殘日前一日,營養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護理期可根據實際治療情況確定。
偏癱(一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或者單癱(肌力2級以下),偏癱 (一肢肌力3級以下)或者單癱(肌力3級以下)(道路交通事故傷殘五級、六級):休息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上限可至評殘日前一日,營養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護理120-150日。
偏癱(一肢肌力4級)或者單癱(肌力4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七級):休息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上限可至評殘日前一日,營養在原損傷的條款基礎上加90日,護理60-120日。
5 面部損傷
5.1 頜面部損傷
5.1.1 頜面部軟組織損傷
頜面部軟組織擦挫傷:休息1-15日,營養1-7日,無需護理。
頜面部軟組織挫裂傷創口累計長度<3.5cm:休息15-30日,營養1-7日,護理1-7日。
頜面部軟組織挫裂傷創口累計長度≥3.5cm:休息15-60日,營養7-15日,護理1-7日。
頜面部穿通傷:休息20-60日,營養15日,護理1-7日。
5.1.2 顴弓、顴骨骨折
顴弓、顴骨骨折無移位:休息30-60日,營養30日,護理15-30日。
顴弓、顴骨骨折有移位:休息60-12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18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日。
5.1.3 上、下頜骨骨折
上頜骨骨折:休息30-180日,營養60日,護理15-30日。
下頜骨骨折:休息30-180日,營養60日,護理15-30日。
上、下頜骨雙骨折:休息90-180日,營養60-90日,護理3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180日,營養60-90日,護理30日。
Le FortⅡ、Le FortⅢ型骨折伴有復視等: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需做頜固定治療,不能進食的:休息30-180日,營養90-120日,護理30-60日。
5.1.4 顳下頜關節損傷
顳下頜關節脫位:休息30-60日,營養30日,護理15日。
顳下頜關節強直:休息30-90日,營養30日,護理15日。
手術治療:休息60-90日,營養30日,護理15-30日。
5.1.5 腮腺及導管損傷
非手術治療:休息30-60日,營養7-15日,護理7日。
手術治療:休息30-90日,營養7-20日,護理7-15日。
5.1.6 面神經損傷
面神經損傷:休息30-90日,營養7-30日,護理7-30日。
面神經損傷後留有後遺症,需行整形手術: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5.2 口腔損傷
5.2.1 牙槽骨骨折
非手術治療:休息15-30日,營養15-30日,護理7-15日。
手術治療:休息30-60日,營養30-60日,護理15-30日。
5.2.2 牙齒損傷
牙齒挫傷或脫位:休息1-15日,營養1-15日,無需護理。
牙齒脫落或者折斷:休息7-30日,營養15-30日,護理1-7日。
5.2.3 舌損傷
舌裂傷:休息7-15日,營養7-15日,護理1-7日。
舌缺損或離斷:休息30-90日,營養30-90日,護理7-15日。
5.3 眼部損傷
5.3.1 眼瞼損傷
眼瞼血腫:休息7-15日,無需營養,無需護理。
眼瞼裂傷無後遺症:休息15-30日,營養1-7日,護理1-7日。
眼瞼裂傷致上瞼下垂:休息30日-90日,營養7-15日,護理7-20日。
眼瞼裂傷致閉合不全:休息30日-90日,營養7-15日,護理7-20日。
眼瞼裂傷致瞼內外翻:休息30日-90日,營養7-15日,護理7-20日。
5.3.2 淚器損傷
淚腺損傷:休息30日,無需營養,無需護理。
淚囊損傷、淚小管損傷、淚點損傷、鼻淚管損傷:休息30-90日,營養1-7日,護理7-15日。
手術治療:休息30-90日,營養7-15日,護理7-15日。
淚器損傷經手術治療無效,引起溢淚: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5.3.3 結膜損傷
結膜擦挫傷:休息1-7日,無需營養,無需護理。
結膜裂傷:休息7-15日,營養1-7日,護理1-7日。
結膜損傷遺有瞼球粘連伴眼球運動障礙:休息30-90日,營養15-30日,護理30-45日。
5.3.4 角膜損傷
角膜擦挫傷:休息15-30日,營養7-15日,護理7-15日。
角膜撕裂傷:休息30-90日,營養20-45日,護理20-45日。
角膜穿通傷:休息60-120日,營養20-45日,護理20-45日。
手術治療:休息60-120日,營養30-45日,護理30-45日。
5.3.5 虹膜睫狀體損傷
虹膜損傷致瞳孔變形:休息30-60日,營養7-15日,護理7-15日。
外傷性虹睫炎:休息30-60日,營養7-15日,護理7-15日。
虹膜根部離斷:休息30-60日,營養7-15日,護理7-15日。
外傷性無虹膜:休息30-90日,營養15-30日,護理15-30日。
前房出血:休息30-90日,營養15-30日,護理15-30日。
房角後退:休息30-90日,營養15-30日,護理15-30日。
睫狀體脫離:休息60-120日,營養20-45日,護理20-45日。
玻璃體積血:休息60-120日,營養20-45日,護理20-45日。
繼發性青光眼: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角膜血染:休息30-90日,營養7-15日,護理7-20日。
角膜血染行角膜移植術: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5.3.6 晶狀體損傷
晶狀體脫位:休息30-90日,營養7日,護理7-20日。
外傷性白內障:休息60-120日,營養7-15日,護理15-30日。
手術治療:休息60-120日,營養7-15日,護理15-30日。
5.3.7 玻璃體損傷
玻璃體脫離:休息30日,營養7日,護理7-15日。
玻璃體疝、玻璃體脫出:休息30-90日,營養15-30日,護理15-30日。
玻璃體積血:休息90-180日,營養30-45日,護理30-45日。
手術治療:休息60-180日,營養15-45日,護理15-45日。
5.3.8 眼底損傷
視網膜震盪:休息30-60日,營養7-15日,護理7-15日。
視網膜出血:休息30-60日,營養15日,護理15日。
視網膜脫離:休息60-120日,營養30-45日,護理30-45日。
脈絡膜出血:休息60-120日,營養15-30日,護理15-30日。
脈絡膜脫離:休息60-120日,營養30-45日,護理30-45日。
脈絡膜裂傷:休息90-120日,營養30-45日,護理30-45日。
黃斑裂孔:休息60-120日,營養30-45日,護理30-45日。
視神經損傷:休息90-120日,營養30-45日,護理30-45日。
手術治療: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5.3.9 眼球摘除
損傷後眼球即刻摘除:休息30-60日,營養15日,護理20-30日。
損傷後經治療摘除:休息60-180日,營養15-30日,護理30-60日。
5.3.10 眼內異物
眼內異物取出:休息60-120日,營養15-30日,護理15-30日。
眼內異物未取出: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5.3.11 眼眶損傷
軟組織損傷:休息15-30日,營養15日,護理7-15日。
眼眶內異物:休息30-60日,營養15日,護理15-30日。
眼眶內出血:休息30-60日,營養15日,護理15-30日。
眼眶骨折:休息30-90日,營養30日,護理15-30日。
5.3.12 眼外肌損傷
非手術治療:休息30-60日,營養15日,護理15-3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120日,營養15-30日,護理30-60日。
5.4 鼻部損傷
5.4.1 鼻損傷
鼻骨線形骨折:休息15-30日,營養7日,護理1-7日。
鼻骨粉碎性骨折:休息15-60日,營養7日,護理1-7日。
鼻中隔損傷:休息15-60日,營養7-15日,護理1-7日。
鼻竇損傷:休息15-90日,營養15日,護理1-7日。
5.5 耳部損傷
5.5.1 外耳損傷
外耳軟組織損傷:休息1-60日,營養1-15日,護理1-7日。
耳廓缺損或離斷:休息30-60日,營養15日,護理7-15日。
外耳道損傷:休息30-90日,營養7-15日,護理7-15日。
耳廓離斷後再植:休息60-90日,營養15-30日,護理15日。
5.5.2 鼓膜穿孔
自行癒合:休息15-30日,營養7日,護理1-7日。
需手術修補:休息30-90日,營養7日,護理1-7日。
5.5.3 聽骨鏈損傷
聽骨鏈損傷:休息30-120日,營養7-15日,護理7-15日。
5.5.4 內耳損傷
迷路震盪:休息60-120日,營養7-15日,護理7-30日。
圓窗破裂:休息30-90日,營養7日,護理7-15日。
手術治療:休息60-120日,營養15日,護理15-30日。
5.5.5 顳骨骨折
非手術治療:休息90-12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15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45日。
6 四肢骨折
6.1 上肢骨折
6.1.1 鎖骨骨折
非手術治療:休息60-12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12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6.1.2 肩胛骨骨折
非手術治療:休息60-12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15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6.1.3 肱骨近端骨折
非手術治療:休息60-18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270日,營養30-60日,護理60-90日。
並發肱骨頭壞死: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6.1.4 肱骨幹骨折
非手術治療:休息90-18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300日,營養30-60日,護理60-90日。
6.1.5 肱骨髁上骨折
非手術治療:休息90-18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270日,營養30-60日,護理60-90日。
6.1.6 肱骨髁間骨折
非手術治療:休息90-18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270日,營養30-60日,護理60-90日。
6.1.7 橈骨頭骨折
非手術治療:休息60-9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
手術治療:休息60-12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6.1.8 尺骨鷹嘴骨折
非手術治療:休息60-9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12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骨折後遺有創傷性關節炎: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6.1.9 尺骨、橈骨幹骨折
尺骨或者橈骨骨折:休息60-18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尺橈骨雙骨折:休息120-180日,營養30-60日,護理60日。
手術治療:休息60-18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骨折並發橈骨頭或者下尺橈關節脫位: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6.1.10 橈骨遠端骨折
非手術治療:休息60-12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15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6.1.11 腕骨骨折
舟狀骨骨折:休息90-18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月骨骨折:休息90-18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經舟狀骨月骨周圍脫位:休息120-18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其他骨折:休息90-15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骨折後發生無菌性壞死或者創傷性關節炎: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6.1.12 掌骨指骨骨折
掌骨骨折:休息40-9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
指骨骨折:休息30-6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
手術治療:休息30-9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
6.2 下肢骨折
6.2.1 股骨頸骨折(囊內)
非手術治療:休息240-360日,營養30-90日,護理120-180日。
手術治療:休息180-360日,營養30-90日,護理90-150日。
股骨頸骨折後發生股骨頭壞死: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6.2.2 粗隆間骨折
非手術治療:休息180-270日,營養30-90日,護理120-180日。
手術治療:休息180-270日,營養30-90日,護理90-150日。
粗隆間骨折致髖內翻畸形: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6.2.3 股骨幹骨折
非手術治療:休息90-180日,營養30-90日,護理60-12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300日,營養30-90日,護理60-120日。
6.2.4 股骨遠端骨折
股骨髁上骨折:休息90-180日,營養30-90日,護理60-120日。
股骨髁間骨折:休息120-270日,營養30-90日,護理60-12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270日,營養30-90日,護理60-120日。
6.2.5 髕骨骨折
非手術治療:休息60-12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18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6.2.6 脛骨平台骨折
非手術治療:休息90-150日,營養30-60日,護理60-90日。
手術治療:休息120-180日,營養30-60日,護理60-90日。
骨折後發生創傷性關節炎: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6.2.7 脛骨、腓骨幹骨折
脛骨骨折:休息90-18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90日。
腓骨骨折:休息3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日。
脛腓骨雙骨折:休息120-18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90日。
開放性骨折:休息150-180日,營養60日,護理60-90日。
脛骨遠端Pilon骨折:休息150-180日,營養60日,護理60-90日。
骨折後並發筋膜間隙綜合徵: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6.2.8 踝部骨折
單踝骨折:休息90-12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雙踝骨折:休息90-18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三踝骨折:休息90-18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伴有韌帶損傷: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6.2.9 距骨骨折
距骨骨折:休息90-180日,營養30日,護理60-90日。
骨折不癒合、創傷性關節炎、距骨缺血性壞死: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6.2.10 跟骨骨折
不影響距下關節的骨折:休息90-180日,營養30日,護理60-90日。
影響距下關節的骨折:休息90-240日,營養30日,護理60-9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240日,營養30日,護理60-90日。
6.2.11 足部骨折
跖骨骨折或跖跗關節骨折脫位:休息60-12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除距骨、跟骨外的其他跗骨骨折:休息60-9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趾骨骨折:休息60-9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60-12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6.3 關節損傷
6.3.1 肩關節脫位
非手術治療:休息60-9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60-12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6.3.2 肘關節脫位
非手術治療:休息30-6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60-12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6.3.3 髖關節脫位
非手術治療:休息90-12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9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15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90日。
6.3.4 其他關節脫位
胸鎖關節脫位:休息60-12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肩鎖關節脫位:休息60-12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腕骨脫位:休息60-12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腕掌關節脫位:休息30-12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掌指關節脫位:休息30-6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指間關節脫位:休息30-6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距骨脫位:休息60-120日,營養30日,護理30-90日。
跗骨間關節脫位:休息60-12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跗跖關節脫位:休息60-120日,營養30日,護理30-90日。
跖趾關節脫位:休息30-60日,營養30日,護理30-90日。
趾間關節脫位:休息30-60日,營養30日,護理30-90日。
跗足關節骨折脫位:休息60-180日,營養30日,護理30-90日。
6.3.5 膝關節脫位、韌帶損傷
膝關節脫位、韌帶損傷:休息90-270日,營養30-60日,護理60-90日。
6.3.6 膝關節半月板損傷
膝關節半月板損傷:休息30-9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7 骨盆及脊柱損傷
7.1 骨盆骨折
穩定型骨折:休息60-12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
不穩定型骨折:休息120-180日,營養60-90日,護理60-90日。
7.2 脊柱損傷
7.2.1 脊柱骨折
非手術治療:休息90-150日,營養60日,護理60日。
手術治療:休息120-180日,營養90日,護理60-90日。
7.2.2 脊髓損傷
脊髓震盪:休息30-6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脊髓挫傷或者壓迫:休息150-360日,營養90日,護理120-180日。
脊髓損傷後遺留感覺運動功能障礙等: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7.2.3 外傷性椎間盤突出
非手術治療:休息60-12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150日,營養60-90日,護理60-90日。
7.2.4 椎弓根崩裂、滑脫
非手術治療:休息90-120日,營養60日,護理60-90日。
手術治療:休息120-180日,營養90日,護理60-90日。
8 周圍神經、血管損傷
8.1 周圍神經損傷
周圍神經(橈神經、正中神經、尺神經、脛神經、腓總神經、股神經等)損傷:休息90-180日(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營養30-60日,護理30-150日。
8.2 四肢血管損傷
四肢主要血管損傷(肱動脈、肱動脈、尺動脈、橈動脈、股動脈、膕動脈等):休息30-120日,營養7-30日,護理7-60日。
血管損傷後嚴重感染、肢體末端缺血壞死: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8.3 肢體離斷傷
斷肢:休息90-120日,營養60日,護理30-90日。
斷指:休息60-9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90日。
斷肢(指)再植: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安裝義肢的,護理期可酌情延長。
8.4 肢體軟組織損傷
軟組織擦挫傷面積<6%:休息1-15日,營養1-7日,無需護理。
軟組織擦挫傷面積≥6%:休息15-60日,營養7-30日,護理1-7日。
裂創累計長度小於15cm:休息15-30日,營養1-15日,護理1-7日。
裂創累計長度大於15cm:休息15-60日,營養15-30日,護理1-15日。
疤痕攣縮影響肢體功能:休息30-9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9 頸部、胸部損傷
9.1 頸部損傷
9.1.1 頸部皮膚裂傷
單個創口長度<5cm或者多個創口累計長度<8cm:休息15 -30日,營養1-7日,護理1-7日。
單個創口長度≥5cm或者多個創口累計長度≥8cm:休息15-60日,營養7-15日,護理1-7日。
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功能:休息90-18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
9.1.2 甲狀腺、甲狀旁腺損傷
甲狀腺損傷:休息15-60日,營養15-30日,護理15-30日。
甲狀軟骨損傷:休息30-90日,營養15日,護理7-20日。
甲狀旁腺損傷伴有功能減退: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甲狀腺損傷伴有喉返神經損傷: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9.2 胸部損傷
9.2.1 胸腹部軟組織損傷
軟組織挫傷面積<6%:休息1-15日,營養1-7日,無需護理。
軟組織挫傷面積≥6%:休息15-60日,營養7-30日,護理1-7日。
單個創口長度<10cm或者多個創口累計長度<15cm:休息15-30日,營養1-15日,護理1-7日。
單個創口長度≥10cm或者多個創口累計長度≥15cm:休息15-60日,營養15-30日,護理1-15日。
9.2.2 肋骨骨折
1-3根骨折:休息30-90日,營養15-30日,護理7-15日。
4-7根骨折:休息90-120日,營養45日,護理15-20日。
8-11根骨折:休息120-150日,營養60日,護理20-30日。
≥12根骨折:休息150-180日,營養75日,護理30-40日。
多根多處骨折:休息60-180日,營養30-75日,護理15-40日。
9.2.3 胸骨骨折
閉合性骨折:休息60-90日,營養15-30日,護理15日。
開放性骨折 :休息90-12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日。
9.2.4 氣胸
小量氣胸(肺壓縮1/3以下):休息30-60日,營養7-15日,護理 7-15日。
中量氣胸(肺壓縮2/3以下):休息60-90日,營養15-30日,護理15-30日。
大量氣胸(肺壓縮2/3以上):休息90-120日,營養30-45日,護理30日。
剖胸手術:休息12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9.2.5 血胸
小量血胸(胸腔積血500mL以下):休息30-60日,營養7-15日,護理 7-15日。
中量血胸(胸腔積血500mL-1500 mL):休息60-90日,營養15-30日,護理15-30日。
大量血胸(胸腔積血1500mL以上):休息90-120日,營養30-45日,護理30日。
剖胸手術:休息12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9.2.6 肺損傷
肺挫傷:休息30-90日,營養15-20日,護理15-20日。
肺裂傷:休息60-150日,營養30-45日,護理20-30日。
非手術治療:休息30-60日,營養15日,護理15日。
閉式胸腔引流:休息60-90日,營養15-30日,護理15-30日。
剖胸手術:休息90-15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9.2.7 氣管、支氣管損傷
非手術治療:休息60-9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150日,營養60-90日,護理60-120日。
9.2.8 食管損傷
機械性:休息60-90日,營養60-90日,護理60-90日。
化學性:休息120-180日,營養120-180日,護理120-180日。
食管損傷後遺留狹窄影響進食,需手術治療: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9.2.9 心臟損傷
非手術治療:休息60-12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120-210日,營養60-90日,護理60-90日。
遺留心功能障礙: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9.2.10 胸導管損傷
非手術治療:休息60-90日,營養60-90日,護理60-90日。
手術治療:休息120-180日,營養120-180日,護理120-180日。
9.2.11 縱隔氣腫、膿腫、感染
非手術治療:休息60-9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120-180日,營養60日,護理60-90日。
9.2.12 膈肌破裂
膈疝形成:休息90-120日,營養60日,護理60日。
非手術治療:休息30-6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120日,營養60日,護理60日。
9.2.13 女性乳房損傷
乳房損傷:休息30-60日,營養7-30日,護理1-15日。
9.2.14 胸部擠壓傷
胸部擠壓傷:休息30-90日,營養30日,護理30-60日。
並發其他器官損傷: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10 腹部、盆部損傷
10.1 腹部損傷
10.1.1 肝臟損傷
非手術治療:休息30-60日,營養30-60日,護理15-3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150日,營養60-90日,護理30-60日。
影響功能: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10.1.2 脾臟損傷
非手術治療:休息30-90日,營養30-60日,護理15-3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120日,營養60-90日,護理30-60日。
10.1.3 胰腺損傷
非手術治療:休息60-9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180日,營養60-120日,護理30-60日。
影響功能: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10.1.4 胃腸損傷
非手術治療:休息30-60日,營養30-60日,護理15-30日。
手術治療:休息90-120日,營養60-120日,護理30-60日。
影響功能: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10.1.5 膽道損傷
膽囊破裂:休息30-6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日。
膽管破裂:休息60-120日,營養30-90日,護理30-60日。
影響功能: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10.1.6 腎臟損傷
非手術治療:休息30-9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日。
手術治療:休息60-120日,營養30-90日,護理30-60日。
影響功能: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10.2 盆部損傷
10.2.1 膀胱、輸尿管、尿道損傷
膀胱、輸尿管、尿道挫傷:休息15-30日,營養15日,護理15-30日。
膀胱、輸尿管、尿道破裂:休息30-9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60-150日,營養60日,護理60日。
需造瘺行二期手術修補: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遺留輸尿管、尿道閉鎖等後遺症,需手術治療: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10.2.2 卵巢、輸卵管、子宮損傷
卵巢、輸卵管、子宮挫傷:休息15-30日,營養15日,護理15-30日。
卵巢、輸卵管、子宮破裂:休息30-9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手術治療:休息60-90日,營養60日,護理60日。
10.2.3 產科損傷
先兆流產:休息3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
難免流產:休息60日,營養60日,護理30-60日。
早產:休息60日,營養60日,護理30-60日。
死胎:休息60-90日,營養60日,護理30-60日。
胎盤早剝:休息60-90日,營養60日,護理30-60日。
10.2.4 陰莖損傷
陰莖挫傷:休息1-30日,營養1-15日,護理1-7日。
陰莖裂傷:休息15-60日,營養1-30日,護理1-30日。
陰莖脫位:休息30-6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陰莖斷裂或者離斷:休息30-90日,營養60日,護理60日。
需要二期整形或者再植: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10.2.5 陰囊及內容物損傷
陰囊血腫或者鞘膜積血:休息15-60日,營養7-30日,護理7-30日。
精索血腫或者斷裂:休息30-6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
陰囊撕裂傷:休息15-60日,營養1-30日,護理1-30日。
睪丸挫傷:休息30-60日,營養30日,護理30日。
睪丸破裂:休息60-90日,營養30-60日,護理30-60日。
10.2.6 外陰、陰道損傷
外陰、陰道挫傷:休息1-30日,營養1-15日,護理1-7日。
外陰、陰道裂傷:休息15-60日,營養1-30日,護理1-30日。
處女膜破裂:休息15日,營養15日,護理7日。
外陰陰道組織缺損:休息30-60日,營養15-30日,護理30-60日
11 其他全身性損傷
11.1 燙傷
輕度燙傷:休息15-30日,營養30日,護理1-30日。
中度燙傷:休息60-90日,營養60日,護理30-60日。
重度燙傷:休息90-180日,營養90-120日,護理60-120日。
特重度燙傷或者伴有有其他系統併發症: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需要二期矯形: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11.2 凍傷
局部一度凍傷:休息1-30日,營養1-30日,護理1-30日。
局部二度凍傷:休息30-60日,營養60日,護理30日。
局部三度凍傷:休息90-150日,營養90日,護理60-90日。
全身凍傷:根據實際治療情況,其中休息期最長至評殘日前一日。
12 附則
12.1 對於一些損傷後恢復期比較長但已進入調解程式或訴訟程式的,休息期的評定其上限可以至傷殘評定前一日,一般不超過24個月。
12.2 多處損傷的,一般以“三期”時間較長的損傷為主,並結合其他損傷的期限綜合考慮,不能將多處損傷的“三期”進行簡單累加。
12.3 受傷人員損傷後的實際“三期”時間低於本標準規定期限的,按實際發生的“三期”時間計算。
12.4 由於個體差異、潛在疾病等因素介入導致“三期”有所變化的,評定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綜合評定“三期”。
12.5 遇有本標準以外的損傷時,應根據實際治療情況,或者比照本標準相類似損傷所需的“三期”時間進行評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