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

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濟南的人民法庭會和全國高院院長座談會期間召開會議的專場新聞發布會,新聞發布會的主題是通報《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簡稱“四五改革綱要”),並介紹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推進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的賀小榮主任通報了“四五改革綱要”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法發〔2015〕3號)。

思路特點

一、“四五改革綱要”的總體思路和主要特點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意見及貫徹實施分工方案》,明確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原則,確定了各項改革任務的路線圖和時間表。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對若干重點難點問題確定了政策導向。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在深入開展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研究制定了“四五改革綱要”,並報中央審批同意。

作為指導未來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綱領性檔案,“四五改革綱要”明確了改革的總體思路,即:緊緊圍繞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著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為建設法治中國、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五改革綱要”在謀篇布局與內容設定上體現了四個重要特點:一是整體性。綱要提出的改革舉措嚴格與三中全會決定和中央司改意見“對表”,是對中央改革任務的分解、延伸與細化,兼顧了人民法院牽頭和參加的各項任務。凡是人民法院牽頭的改革任務,綱要表述較為詳細,並提出了明確要求;凡是人民法院配合中央其他部門推進的改革任務,綱要表述較為原則,側重協同推進。

二是系統性。綱要充分考慮了改革舉措之間的關聯性,在內容設定、進度安排、成果形式上能夠相互呼應,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

三是科學性。綱要內容主次分明,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將建立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法院人員管理制度作為重要抓手,將健全審判責任製作為關鍵環節,做到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

四是連續性。綱要立足中國國情,科學研判形勢,在總結梳理人民法院之前三個“五年改革綱要”的成果經驗基礎上,結合前期試點工作,確定了需要繼續推進的項目和需要調整的內容。

主要內容

二、“四五改革綱要”的主要內容

圍繞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這一關鍵目標,“四五改革綱要”針對八個重點領域,提出了45項改革舉措,重點歸納為8個方面的核心內容:

第一,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長期以來,我國對法官沿用普通公務員管理模式,不能充分體現司法職業特點,也不利於把優秀人才留在審判一線。針對上述問題,“四五改革綱要”提出:要堅持以法官為中心、以服務審判工作為重心,建立分類科學、結構合理、分工明確、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員管理制度。

賀小榮主任重點介紹了五項措施:1. 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統管改革,推動在省一級設立法官遴選委員會,從專業角度提出法官人選,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在政治素養、廉潔自律等方面考察把關,人大依照法律程式任免。2. 推進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將法院人員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與之配套的,則是拓寬審判輔助人員的來源渠道,建立審判輔助人員的正常增補機制,減少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3. 建立法官員額制,對法官在編制限額內實行員額管理,確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審判一線,高素質人才能夠充實到審判一線。4. 完善法官等級定期晉升機制,確保一線辦案法官即使不擔任領導職務,也可以正常晉升至較高的法官等級。5. 完善法官選任制度,針對不同層級的法院,設定不同的法官任職條件。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層人民法院任職,上級法院法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遴選產生。

第二,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綱要就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作出了安排。主要措施包括:1. 在管轄制度方面,通過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確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劃的民商事案件和環境保護案件得到公正審理。2. 在法院管理方面,鞏固鐵路運輸法院管理體制改革成果,將林業法院、農墾法院統一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改革部門、企業管理法院的體制。3. 在機構設定方面,建立上級法院在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較多的地方派出巡迴法庭工作機制。進一步推動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建設。4. 在法院設定方面,推動在智慧財產權案件較集中的地區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

第三,健全審判權力運行機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司法規律的客觀要求。近年來,司法機關為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進行了許多積極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內部層層審批,辦案權責不明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四五改革綱要”將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製作為關鍵環節,推動建立權責明晰、權責一致、監督有序、配套齊全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在完善審判責任制方面,主要改革措施可歸納為:1. 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選拔政治素質好、辦案能力強、專業水平高、司法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擔任主審法官,作為獨任法官或合議庭中的審判長。完善合議庭成員在閱卷、庭審、合議等環節中的共同參與和制約監督機制。2. 改革裁判文書籤發機制,主審法官獨任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由院、庭長簽發。3. 建立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符合規律的法官業績評價體系,實現法官評價機制、問責機制、懲戒機制與退出機制的有效銜接。4. 科學界定合議庭成員的責任,既要確保其獨立發表意見,也要明確其個人意見、履職行為在案件處理結果中的責任。5. 建立法官懲戒制度,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既確保法官的違紀違法行為及時得到應有懲戒,又保障其辯解、舉證、申請複議和申訴的權利。

主審法官、合議庭審判責任制與院、庭長的審判監督制約機制並不是對立關係。為了確保司法公正,“四五改革綱要”提出要進一步完善審判監督制約機制,主要措施包括:1. 在加強專業化合議庭建設基礎上,實行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製度,建立分案情況內部公示制度。2. 對於變更審判組織或承辦法官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公示。3. 規範案件審理程式變更、審限變更的審查報批制度。4. 規範院、庭長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監督機制,建立院、庭長在監督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文書入卷存檔制度。5. 依託現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審法官、合議庭行使審判權與院、庭長行使監督權的全程留痕、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機制,確保監督不缺位、監督不越位、監督必留痕、失職必擔責。

第四,加大人權司法保障力度。為強化對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司法保障,“四五改革綱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庭審為中心的審判機制,有效發揮審判對偵查、起訴的制約和引導作用,確保司法公正。1. 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一步明確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式和標準。2. 建立對被告人、罪犯的辯解、申訴和控告認真審查、及時處理的機制。完善審判環節重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工作機制。3. 健全司法過錯追究機制,統一司法過錯責任認定標準。4. 規範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式,明確人民法院處理涉案財物的範圍、標準和程式。5. 進一步完善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在立法機關的授權和監督下,有序推進刑事案件速裁程式改革。

第五,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最高人民法院已於去年啟動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建設。在前期工作基礎上,“四五改革綱要”對深化司法公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 完善庭審公開制度。建立庭審公告和旁聽席位信息的公示與預約制度。推進庭審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規範以圖文、視頻等方式直播庭審的範圍和程式。2. 完善審判信息資料庫,方便當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線上獲取立案信息和審判流程節點信息。3. 繼續加強中國裁判文書網網站建設,嚴格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實現四級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統一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4. 整合各類執行信息,方便當事人線上了解執行工作進展,實現執行信息公開平台與各類徵信平台的有效對接。

第六,明確四級法院職能定位。為合理定位四級法院職能,“四五改革綱要”提出要建立定位科學、職能明確、監督得力、運行有效的審級制度。主要措施可以歸納為:1. 進一步改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制度,逐步改變主要以訴訟標的額確定案件級別管轄的做法,將絕大多數普通民商事一審案件的管轄權下放至基層人民法院,輔之以加強人民法庭和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強化基層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職能。2. 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完善提級管轄制度,明確一審案件管轄權從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轉移的條件、範圍和程式,充分發揮中級、高級人民法院通過提級審理重大、疑難、複雜和新類型案件,指導類案審判工作,確保法律統一適用的功能,壓縮個案請示空間。3. 改革法院考評機制,廢止沒有實際效果的考評指標和措施,取消違反司法規律的排名排序做法,消除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的行政化。4. 推進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革,建立真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職能的機構設定模式。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將建立將本院作出的裁判轉化為指導性判例的機制,充分發揮其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職能。

第七,健全司法行政事務保障機制。“四五改革綱要”立足審判權的中央事權屬性,就健全法院司法行政事務保障機制推出了一系列改革舉措:1. 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省級以下地方法院經費統一管理機制改革。2. 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罰金、沒收的財物,以及追繳的贓款贓物等,統一上繳省級國庫。3. 推進法院內設機構改革。建立以服務審判工作為重心的機構設定模式和人員配置方式。完善人民法院購買社會服務的工作機制,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契約、委託等方式向社會購買。4. 深化司法統計改革,以“大數據、大格局、大服務”理念為指導,建立司法信息大數據中心。

第八,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改革。“四五改革綱要”提出建立訴訪分離、終結有序的涉訴信訪工作機制,主要措施為:1. 完善訴訪分離工作機制,明確訴訪分離的標準、範圍和程式。2. 建立就地接訪督導機制,創新網路辦理信訪機制。3. 探索建立律師為主體的社會第三方參與機制,增強涉訴信訪矛盾多元化解合力。4. 推動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研究出台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實施細則,切實發揮司法救助在幫扶民眾、化解矛盾中的積極作用。

落實推進

三、“四五改革綱要”的落實和推進

為認真貫徹中央決策部署,有重點、有步驟、有秩序地抓好落實和推進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司法改革領導小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同志擔任組長,負責研究確定改革要點、審議改革方案、聽取進度匯報、討論重大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具體辦事機構,負責“四五改革綱要”的組織協調、實施推進、試點管理、督促檢查和評估總結工作,並及時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央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改革進展、請示重要事項。

“四五改革綱要”發布後,最高人民法院將配套推出貫徹實施方案,明確各項改革措施的牽頭部門和參加部門,科學確定路線圖和時間表,建立情況通報、督導檢查、評估總結制度,做到每項改革任務都有布置、有督促、有檢查,確保各項任務不折不扣完成。

綱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

——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

法發〔2015〕3號

黨的十八大從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作出了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戰略部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定了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從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臨前所未有的重大歷史機遇。為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項改革,現制定《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並將之作為《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貫徹實施。

一、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思路

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總體思路是:緊緊圍繞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使之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則

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確保正確政治方向。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應當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真正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確保司法改革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尊重司法規律,體現司法權力屬性。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應當嚴格遵循審判權作為判斷權和裁量權的權力運行規律,彰顯審判權的中央事權屬性,突出審判在訴訟制度中的中心地位,使改革成果能夠充分體現審判權的獨立性、中立性、程式性和終局性特徵。

——依法推動改革,確保改革穩妥有序。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應當堅持以憲法法律為依據,立足中國國情,依法有序推進,實現重大改革於法有據,推動將符合司法規律和公正司法要求的改革舉措及時上升為法律。

——堅持整體推進,強調重點領域突破。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應當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破解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同時要分清主次、突出重點,以問題為導向,確保改革整體推進。

——加強頂層設計,鼓勵地方探索實踐。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應當加強頂層設計,做好重大改革項目的統籌規劃,注重改革措施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同時要尊重地方首創精神,鼓勵下級法院在中央統一安排部署下先行先試,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推動制度創新。

三、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從維護國家法制統一、體現司法公正的要求出發,探索建立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司法管轄制度。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科學合理、銜接有序、確保公正的司法管轄制度。

1. 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劃的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調整跨行政區劃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級別管轄制度,實現與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有序銜接。

2 .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以科學、精簡、高效和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為原則,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構建普通類型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特殊類型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的訴訟格局。將鐵路運輸法院改造為跨行政區劃法院,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劃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環境資源保護、企業破產、食品藥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案件、跨行政區劃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和原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3. 推動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根據智慧財產權案件的特點和審判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規律的專門程式、管轄制度和審理規則。

4. 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通過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逐步實現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行政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規範行政案件申請再審的條件和程式。

5. 改革海事案件管轄制度。進一步理順海事審判體制。科學確定海事法院管轄範圍,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審判規律的工作機制。

6. 改革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推動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建設。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類案件的管轄制度。

7. 健全公益訴訟管轄制度。探索建立與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相銜接的案件管轄制度。

8 .繼續推動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將林業法院、農墾法院統一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理順案件管轄機制,改革部門、企業管理法院的體制。

9. 改革軍事司法體制機制。完善統一領導的軍事審判制度,維護國防利益,保障軍人合法權益,依法打擊違法犯罪。

(二)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尊重司法規律,確保庭審在保護訴權、認定證據、查明事實、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實現訴訟證據質證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到2016年底,推動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促使偵查、審查起訴活動始終圍繞審判程式進行。

10. 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強化庭審中心意識,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嚴格落實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發揮庭審對偵查、起訴程式的制約和引導作用。堅決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範圍和排除程式。

11. 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機制。彰顯現代司法文明,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抗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強化控辯對等訴訟理念,禁止對律師進行歧視性安檢,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師履行辯護代理職責,落實律師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12 . 健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在立法機關的授權和監督下,有序推進刑事案件速裁程式改革。

13. 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被告人自願認罪、自願接受處罰、積極退贓退賠案件的訴訟程式、處罰標準和處理方式,構建被告人認罪案件和不認罪案件的分流機制,最佳化配置司法資源。

14 .完善民事訴訟證明規則。強化民事訴訟證明中當事人的主導地位,依法確定當事人證明責任。明確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範圍和程式。嚴格落實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發揮庭審質證、認證在認定案件事實中的核心作用。嚴格高度蓋然性原則的適用標準,進一步明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條件和範圍。一切證據必須經過庭審質證後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當事人雙方爭議較大的重要證據都必須在裁判文書中闡明採納與否的理由。

15. 建立庭審全程錄音錄像機制。加強科技法庭建設,推動庭審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建立庭審錄音錄像的管理、使用、儲存制度。規範以圖文、視頻等方式直播庭審的範圍和程式。

16. 規範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式。明確人民法院處理涉案財物的標準、範圍和程式。進一步規範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中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式。推動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財物信息公開機制。

(三)最佳化人民法院內部職權配置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最佳化人民法院內部職權配置,健全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各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和相互銜接機制,充分發揮一審、二審和再審的不同職能,確保審級獨立。到2016年底,形成定位科學、職能明確、運行有效的法院職權配置模式。

17.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立案信息的網上公開力度。推動完善訴訟收費制度。

18. 完善分案制度。在加強專業化合議庭建設基礎上,實行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製度。建立分案情況內部公示制度。對於變更審判組織或承辦法官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公示。

19. 完善審級制度。進一步改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制度,科學確定基層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轄範圍,逐步改變主要以訴訟標的額確定案件級別管轄的做法。完善提級管轄制度,明確一審案件管轄權從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轉移的條件、範圍和程式。推動實現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和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

20. 強化審級監督。嚴格規範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的條件和次數,完善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文書的公開釋明機制和案件信息反饋機制。人民法院辦理二審、提審、申請再審及申訴案件,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指出一審或原審存在的問題,並闡明裁判理由。人民法院辦理已經立案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法定形式的結案文書;符合公開條件的,一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21. 完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建立科學合理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廢止違反司法規律的考評指標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強化法定期限內立案和正常審限內結案,建立長期未結案通報機制,堅決停止人為控制收結案的錯誤做法。依託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發揮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服務、研判和導向作用。

22. 深化司法統計改革。以“大數據、大格局、大服務”理念為指導,改革司法統計管理體制,打造分類科學、信息全面的司法統計標準體系,逐步構建符合審判實際和司法規律的實證分析模型,建立全國法院裁判文書庫和全國法院司法信息大數據中心。

23. 完善法律統一適用機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指導方式,加強司法解釋等審判指導方式的規範性、及時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改革和完善指導性案例的篩選、評估和發布機制。健全完善確保人民法院統一適用法律的工作機制。

24. 深化執行體制改革。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加大司法拍賣方式改革力度,重點推行網路司法拍賣模式。完善財產刑執行制度,推動將財產刑執行納入統一的刑罰執行體制。

25. 推動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明確司法救助的條件、標準和範圍,規範司法救助的受理、審查和決定程式,嚴格資金的管理使用。推動國家司法救助立法,切實發揮司法救助在幫扶民眾、化解矛盾中的積極作用。

26. 深化司法領域區際國際合作。推動完善司法協助體制,擴大區際、國際司法協助覆蓋面。推動制定刑事司法協助法。

(四)健全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嚴格遵循司法規律,完善以審判權為核心、以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為保障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落實審判責任制,做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到2015年底,健全完善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序、配套齊全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27. 健全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選拔政治素質好、辦案能力強、專業水平高、司法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擔任主審法官。獨任制審判以主審法官為中心,配備必要數量的審判輔助人員。合議制審判由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合議庭成員都是主審法官的,原則上由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完善院、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擔任審判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工作機制。改革完善合議庭工作機制,明確合議庭作為審判組織的職能範圍,完善合議庭成員在交叉閱卷、庭審、合議等環節中的共同參與和制約監督機制。改革裁判文書籤發機制。

28. 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明確主審法官、合議庭及其成員的辦案責任與免責條件,實現評價機制、問責機制、懲戒機制、退出機制與保障機制的有效銜接。主審法官作為審判長參與合議時,與其他合議庭成員權力平等,但負有主持庭審活動、控制審判流程、組織案件合議、避免程式瑕疵等崗位責任。科學界定合議庭成員的責任,既要確保其獨立發表意見,也要明確其個人意見、履職行為在案件處理結果中的責任。

29. 健全院、庭長審判管理機制。明確院、庭長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審判管理職責。規範案件審理程式變更、審限變更的審查報批制度。健全訴訟卷宗分類歸檔、網上辦案、審判流程管控、裁判文書上網工作的內部督導機制。

30. 健全院、庭長審判監督機制 。明確院、庭長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審判監督職責,健全內部制約監督機制。完善主審法官會議、專業法官會議機制。規範院、庭長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監督機制,建立院、庭長在監督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文書入卷存檔制度。依託現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審法官、合議庭行使審判權與院、庭長行使監督權的全程留痕、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機制,確保監督不缺位、監督不越位、監督必留痕、失職必擔責。

31. 健全審判管理制度。發揮審判管理在提升審判質效、規範司法行為、嚴格訴訟程式、統一裁判尺度等方面的保障、促進和服務作用,強化審判流程節點管控,進一步改善案件質量評估工作。

32. 改革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合理定位審判委員會職能,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巨觀指導職能。建立審判委員會討論事項的先行過濾機制,規範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範圍。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涉及國家外交、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複雜案件外,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完善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建立審判委員會會議材料、會議記錄的簽名確認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決議事項的督辦、回復和公示制度。建立審判委員會委員履職考評和內部公示機制。

33. 推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畫”,拓寬人民陪審員選任渠道和範圍,保障人民民眾參與司法,確保基層民眾所占比例不低於新增人民陪審員三分之二。進一步規範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改革選任方式,完善退出機制。明確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職權,完善隨機抽取機制。改革陪審方式,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加強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職的經費保障。建立人民陪審員動態管理機制。

34. 推動裁判文 書說理 改革。根據不同審級和案件類型,實現裁判文書的繁簡分流。加強對當事人爭議較大、法律關係複雜、社會關注度較高的一審案件,以及所有的二審案件、再審案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一審民商事案件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的一審輕微刑事案件,使用簡化的裁判文書,通過填充要素、簡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重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對於律師依法提出的辯護代理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完善裁判文書說理的剛性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建立裁判文書說理的評價體系,將裁判文書的說理水平作為法官業績評價和晉級、選升的重要因素。

35. 完善司法廉政監督機制。改進和加強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和廉政監察員工作。建立上級紀委和上級法院為主、下級法院協同配合的違紀案件查處機制,實現紀檢監察程式與法官懲戒程式的有序銜接。建立法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規範法院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

36. 改革涉訴信訪制度。完善訴訪分離工作機制,明確訴訪分離的標準、範圍和程式。健全涉訴信訪終結機制,依法規範涉訴信訪秩序。建立就地接訪督導機制,創新網路辦理信訪機制。推動建立申訴案件律師代理制度。探索建立社會第三方參與機制,增強涉訴信訪矛盾多元化解合力。

(五)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依託現代信息技術,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增進公眾對司法的了解、信賴和監督。到2015年底,形成體系完備、信息齊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建立覆蓋全面、系統科學、便民利民的司法為民機制。

37. 完善庭審公開制度。建立庭審公告和旁聽席位信息的公示與預約制度。對於依法應當公開審理,且受社會關注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已有條件範圍內,優先安排與申請旁聽者數量相適應的法庭開庭。有條件的審判法庭應當設立媒體旁聽席,優先滿足新聞媒體的旁聽需要。

38. 完善審判流程公開平台。推動全國法院政務網站建設。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訴訟公告網上辦理平台和訴訟公告網站。繼續加強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網站建設,完善審判信息數據及時匯總和即時更新機制。加快建設訴訟檔案電子化工程。推動實現全國法院在同一平台公開審判流程信息,方便當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線上獲取審判流程節點信息。

39. 完善裁判文書公開平台。加強中國裁判文書網網站建設,完善其查詢檢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眾有效獲取、查閱、複製裁判文書。嚴格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實現四級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統一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

40. 完善執行信息公開平台。整合各類執行信息,推動實現全國法院在同一平台統一公開執行信息,方便當事人線上了解執行工作進展。加強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力度,充分發揮其信用懲戒作用,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完善被執行人信息公開系統建設,方便公眾了解執行工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41. 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公開制度。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和案件辦理程式,確保相關案件公開、公正處理。會同刑罰執行機關、檢察機關推動網上協同辦案平台建設,對執法辦案和考核獎懲中的重要事項、重點環節,實行網上錄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從制度和技術上確保監督到位。建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實現三類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審公告、文書公布統一在網上公開。

42. 建立司法公開督導制度。強化公眾對司法公開工作的監督,健全對違反司法公開規定行為的投訴機制和救濟渠道。充分發揮司法公開三大平台的監督功能,使公眾通過平台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成為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審判監督和改進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43. 完善訴訟服務中心制度。加強訴訟服務中心規範化建設,完善訴訟服務大廳、網抗訴訟服務平台、12368司法服務熱線。建立網上預約立案、送達、公告、申訴等工作機制。推動遠程調解、信訪等視頻套用,進一步拓展司法為民的廣度和深度。

44. 完善人民法庭制度。最佳化人民法庭的區域布局和人員比例。積極推進以中心法庭為主、社區法庭和巡迴審判點為輔的法庭布局形式。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完善人民法庭便民立案機制。最佳化人民法庭人員構成。有序推進人民法庭之間、人民法庭和基層人民法院其他庭室之間的人員交流。

45. 推動送達制度改革。推動建立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並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約束機制,探索推廣信息化條件下的電子送達方式,提高送達效率。

46. 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繼續推進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糾紛解決機制與訴訟的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當的糾紛解決方式。推動在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勞動保障、醫療衛生、交通事故、物業管理、保險糾紛等領域加強行業性、專業性糾紛解決組織建設,推動仲裁制度和行政裁決制度的完善。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商事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立法進程,構建系統、科學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

47. 推動實行普法責任制。強化法院普法意識,充分發揮庭審公開、文書說理、案例發布的普法功能,推動人民法院行使審判職能與履行普法責任的高度統一。

(六)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以法官為重心,全面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努力提升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類科學、分工明確、結構合理和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法院人員管理制度。

48. 推動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官單獨職務序列。健全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員等審判輔助人員管理制度。科學確定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的數量比例,建立審判輔助人員的正常增補機制,切實減輕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拓寬審判輔助人員的來源渠道,探索以購買社會化服務的方式,最佳化審判輔助人員結構。探索推動司法警察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員管理制度。

49. 建立法官員額制度。根據法院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人口數量(含暫住人口)、案件數量、案件類型等基礎數據,結合法院審級職能、法官工作量、審判輔助人員配置、辦案保障條件等因素,科學確定四級法院的法官員額。根據案件數量、人員結構的變化情況,完善法官員額的動態調節機制。科學設定法官員額制改革過渡方案,綜合考慮審判業績、業務能力、理論水平和法律工作經歷等因素,確保優秀法官留在審判一線。

50. 改革法官選任制度。針對不同層級的法院,設定不同的法官任職條件。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遴選委員會,制定公開、公平、公正的選任程式,確保品行端正、經驗豐富、專業水平較高的優秀法律人才成為法官人選,實現法官遴選機制與法定任免機制的有效銜接。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人民法院任職機制。配合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改革,健全預備法官訓練制度。適當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職年齡。建立上級法院法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遴選產生的工作機制。完善將優秀律師、法律學者,以及在立法、檢察、執法等部門任職的專業法律人才選任為法官的制度。健全法院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高校和法院人員互聘計畫。

51. 完善法官業績評價體系。建立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符合規律的法官業績評價機制,完善評價標準,將評價結果作為法官等級晉升、擇優遴選的重要依據。建立不適任法官的退出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52. 完善法官在職培訓機制。嚴格以實際需求為導向,堅持分類、分級、全員培訓,著力提升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法律適用能力和裁判文書寫作能力。改進法官教育培訓的計畫生成、組織調訓、跟蹤管理和質量評估機制,健全教學師資庫、案例庫、精品課件庫。加強法官培訓機構和現場教學基地建設。建立中國法官教育培訓網,依託信息化手段,大力推廣網路教學,實現精品教學課件由法院人員免費線上共享。大力加強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和少數民族雙語法官的培訓工作。

53. 完善法官工資制度。落實法官法規定,研究建立與法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工資制度。

(七)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推動完善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各項制度,最佳化司法環境,樹立司法權威,強化職業保障,提高司法公信力。到2018年底,推動形成信賴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

54. 推動省級以下法院人員統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省級以下地方法院人員編制統一管理制度。推動建立省級以下地方法院法官統一由省級提名、管理並按法定程式任免的機制。

55. 建立防止干預司法活動的工作機制。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審判執行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確審判組織的記錄義務和責任,對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批示、函文、記錄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質存儲、專庫錄入、入卷存查機制,相關信息均應當存入案件正卷,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詢。

56. 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合理確定法官、審判輔助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和工作標準。明確不同主體、不同類型過錯的甄別標準和免責事由,確保法官依法履職行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式,不得將法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完善法官申訴控告制度,建立法官合法權益因依法履職受到侵害的救濟機制,健全不實舉報澄清機制。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懲戒委員會,制定公開、公正的法官懲戒程式,既確保法官的違紀違法行為及時得到應有懲戒,又保障其辯解、舉證、申請複議和申訴的權利。

57. 完善司法權威保障機制。推動完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藐視法庭權威等犯罪行為的追訴機制。推動相關法律修改,依法懲治當庭損毀證據材料、庭審記錄、法律文書和法庭設施等嚴重藐視法庭權威的行為,以及在法庭之外威脅、侮辱、跟蹤、騷擾法院人員或其近親屬等違法犯罪行為。

58. 強化訴訟誠信保障機制。建立訴訟誠信記錄和懲戒制度。依法懲治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將上述三類行為信息納入社會徵信系統。探索建立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受害人損害賠償之訴。

59. 最佳化行政審判外部環境。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引導、規範行政機關參加訴訟活動。規範司法建議的製作和傳送,促進依法行政水平提升。

60. 完善法官宣誓制度。完善法官宣誓制度,經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法官,正式就職時應當公開向憲法宣誓。

61. 完善司法榮譽制度。明確授予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不同類別榮譽的標準、條件和程式,提升法院人員的司法職業尊榮感和歸屬感。

62. 理順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關係。科學設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構,規範和統一管理職責,探索實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的相對分離。改進上下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制,明確上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部門對下級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的監管職能。

63. 推動人民法院財物管理體制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省級以下地方法院經費統一管理機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預算保障體系、國庫收付體系和財務管理體系,推動人民法院經費管理與保障的長效機制建設。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罰金、沒收的財物,以及追繳的贓款贓物等,統一上繳省級國庫。加強“兩庭”等場所建設。建立人民法院裝備標準體系。

64. 推動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革。按照科學、精簡、高效的工作要求,推進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務審判工作為重心的法院內設機構設定模式。

65. 推動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加快“天平工程”建設,著力整合現有資源,推動以服務法院工作和公眾需求的各類信息化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主要業務信息化覆蓋率達到100%,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分別達到95%和85%以上。

四、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工作要求

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任務艱巨、責任重大、時間緊迫。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中央決策部署,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有重點、有步驟、有秩序地抓好落實和推動工作,確保改革措施取得實際效果,改革成果惠及全體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議事、協調和指導機構,不定期召開小組會議,研究確定改革要點、審議改革方案、聽取進度匯報、討論決定重大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情況通報、督導檢查、評估總結制度,及時掌握改革動態,加強督促指導,糾正錯誤做法,總結成功經驗,做到每項改革任務都有布置、有督促、有檢查,確保各項任務不折不扣完成。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成立司法改革領導小組,監督指導、統籌協調轄區內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各級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司法改革事務報批備案和請示報告制度,及時總結改革經驗、報告工作進展、反映問題困難。各高級人民法院擬就部分改革項目開展試點的,試點方案須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同意,重大改革試點方案須經最高人民法院報中央審批同意方可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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