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義工中心

中華全國義工中心

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總部設於中國北京,海外辦事機構設於中國香港,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的成立標誌著一個集中外全新運作模式於一身的慈善機構將為中華及世界慈善服務增添充滿信仰的生力軍! 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的主要任務是通過義務工作者的服務,普及和升華慈善公益理念,在實施和推廣義務工作的同時,促進全社會被關愛弱勢群體生存、健康、發展等權益事業的進步。

百科名片

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總部設於中國北京,海外辦事機構設於中國香港,中華全國義工中心

中華全國義工中心中華全國義工中心
的成立標誌著一個集中外全新運作模式於一身的慈善機構將為中華及世界慈善服務增添充滿信仰的生力軍!
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的主要任務是通過義務工作者的服務,普及和升華慈善公益理念,在實施和推廣義務工作的同時,促進全社會被關愛弱勢群體生存、健康、發展等權益事業的進步。
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的義工是註冊志願者的一種,其服務對象主要是青少年以及全社會需要幫助的人。通過有組織的個人義務工作,促進全社會關愛弱勢群體生存、健康、發展等權益事業的進步。中心將合理有效的發揮義工作用、保證高水平的義工隊伍素質、推動義務工作規範化、人性化、制度化。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宗旨為:真誠、奉獻、互助、協作、發展。
通過建立全國高校聯盟、全國記者聯盟、全國傳媒聯盟、全國明星聯盟、全國企業家聯盟、全國藝術家聯盟、全國醫師聯盟、全國教師聯盟 全國歌迷總會等架構社會全面資源參與扶助公益事業。
同時為了便於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的義工招募與相關信息及活動的發布工作,特建立公益門戶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網作為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的官方網站,其意義就是愛心公益引導人民思想航向。
“中華義工計畫”是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組織實施的重點系列大型公益活動,為貧病體弱的老年、青年、少年、兒童尤其是孤兒及殘障人士服務的社會公益事業。“中華義工計畫”是通過貫徹政府關於多渠道籌集公益經費的方針,動員海內外民間的財力資源建立基金,資助我國貧病體弱的老、少、青、失學兒童、孤兒繼續學業和醫學保障及通過一系列活動教育、醫療令他們有健康身心、感受社會關愛,保障適齡兒童接受教育、健康成長的權利;改善貧困地區的辦學條件,促進貧困地區基礎教育衛生事業的發展;讓貧困老年度過晚年快樂生活;讓貧困青少年健康完成學業;為建設和諧健康社會發展提供助力;廣泛的真正意義層面的體現中華民族愛心公益的慈善機構。
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在“中華義工計畫”的推廣過程中,需要眾多愛心人士的支持。捐贈有價,愛心無價。為了那些素不相識的失學和就學困難的孩子及有需要幫助的人們,希望各行各業及各地華人毫不猶豫地慷慨解囊,為他們捐資,充分地展現中華民族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和扶貧濟困的優秀品質。
全國人大副委員長顧秀蓮接見義工中心同仁全國人大副委員長顧秀蓮接見義工中心同仁
義工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中心的名稱是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簡稱為“全國義工中心”或“義工中心”,英文譯名為“China Volunteer Centre”,縮寫為“CVC”。
第二條 本中心屬於全國性公益慈善組織,面向公眾提供愛心義工服務,並籌集公益資金進行大範圍的公益慈善活動,其募捐的地域是中國以及許可本中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中心的使命是:通過義務行動、資助服務、利益表達和社會倡導,幫助弱勢群體提高能力,改善他們的生存環境及身心健康。本中心倡導“點滴奉獻、愛心真誠、中華全國義工中心思想、造福人類、卓越人生”的價值觀。
第四條 本中心的原始基金,來源於組織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中心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實施符合本中心宗旨的社會義務工作行為及公益資助服務項目;
(二)面向海內外開展符合本中心使命的募捐及公益宣傳活動;
(三)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全社會被關愛弱勢群體及人類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四)支持並組織實施全社會被關愛弱勢群體的研究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
(五)獎勵優秀人才及為公益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六)開展與台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公益慈善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七)本章程規定的相關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中心理事組成理事會。本中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認同本中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及人選方案,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上屆理事會提出;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所改選的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少於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中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檔案、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中心檔案、檔案或約見本中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中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當遵守《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中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中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中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中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中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中心發言;
(七)理事應當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時的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準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中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應掌握本中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中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係,不干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第十二條 本中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訂和修改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章程,決定機構的使命、戰略和目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決定機構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事項;
(四)確定機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監督並適度控制財務執行過程,選擇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五)制訂機構政策,包括會計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項目等的管理政策,確保有效的決策以及體現在決策過程中的效率、程式、創造價值和糾錯能力;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根據理事長提議任免秘書長,決定由秘書長提議的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的任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給予秘書長工作支持並評估其績效;
(九)保證機構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範,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與本中心發生利益衝突;
(十)發展良好的公共關係,建立持續穩定的資源網路,保證機構有足夠的資源實現戰略目標和財務目標;
(十一)提高機構的公眾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計畫,宣傳成就,擴大機構在國內外的影響;
(十二)總結評估理事會工作,提高組織的有效性;
(十三)決定機構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常務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理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任命或罷免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中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理事可通過授權委託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形成決議的,應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保存,保管期限為長期。
理事會違反《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管理條例》或本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本中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中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中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中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三)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條 在本中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中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中心獲取報酬。本中心為理事和監事提供在本中心工作的必要費用,費用包括辦公費、調研費、差旅費等。理事和監事的工作費用列入本中心的行政管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 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中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中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理事會表決通過。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副理事長為專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社會和經濟領域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深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8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中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中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中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擔任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中心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職權、失職,致使中心遭受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承擔個人責任。本中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訂理事會工作計畫並付諸執行;
(三)督促理事善盡職守;
(四)檢查理事會決定的執行情況;
(五)與理事和秘書處進行雙向溝通;
(六)代表機構簽署或授權簽署有關檔案;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上述有關職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設立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的設立與調整由理事長提議,理事會會議決定。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向理事會負責,沒有決策權。
(一)理事會設立執行小組。執行小組設召集人1名,由常務副理事長兼任。執行小組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包括籌備理事會會議,確定會議程式和議題;編制並執行理事會工作預算;落實新理事的聘請工作;組織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工作;執行其他由理事會確定的任務。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小組經理事長同意,可處理緊急事務,並在理事會會議上做出報告。
(二)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小組。各專業小組分別設召集人1名,由副理事長兼任。專業小組作為理事會的內部分工組織,負責對某些專門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形成議案,作為理事會決策的依據。
(三)理事會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需要時可吸收非理事專家和本中心高級管理人員參加。
第三十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和會長。
(一)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聘請若干名對機構事業給予長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理事會支持名譽理事參與機構活動,鼓勵其對機構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提倡其為本中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資源支持。名譽理事由當屆理事會聘請。
(二)理事會可邀請德高望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
(三)本中心設會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人出任。會長、副會長為名譽職務。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常務副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秘書長人及常務副秘書長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決定。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根據需要,秘書處可設兼職副秘書長若干人,經秘書長提名後,由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中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業界公認的非營利組織高級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中心的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中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中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中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執行理事會制訂的所有政策,擔負並完成理事會賦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制訂、實施業務發展計畫和重大項目方案;
(三)遵從以理事會確定的主要客戶為服務人群,建立、發展與支持客戶互動、持續的合作關係;
(四)促進機構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和資助支出正常,保證經費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
(五)根據理事會關於資產運作的原則,具體承擔資產管理的責任,實現資產運行安全並保值增值;
(六)推薦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團隊,對不勝任者提出調整職務或崗位的意見和建議;
(七)挑選有熱情和具備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合理任用,建立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以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求並得到發展;
(八)凝聚機構文化,倡導和培育職業精神;
(九)負責與理事溝通,與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配合,實現機構信息共享,為理事會決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畫的執行情況,以及為實施戰略計畫所採取的長期行動的進展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中心為泛中華區的大型公益組織,其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中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七條 本中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中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八條 本中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中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中心宗旨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義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公益目的。
第四十條 本中心財產主要用於:
(一)業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四)資產保值、增值;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四十一條 本中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中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條 本中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本中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四條 本中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五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中心查詢本人或本機構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中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中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六條 本中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中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中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七條 本中心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中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中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中心會計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於3月31日前提交理事會審議。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布事宜。
第五十條 本中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中心按照《中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二條 本中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使命;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使命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中心發生分立、合併。
第五十四條 本中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本中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中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中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中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中心性質、使命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管理機制與監督機構
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十分重視監督工作,建立和健全了一套監督體系,成立了由社會各界享有較高聲望的人士和捐方代表組成的“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監察委員會,專門負責監察工作。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對所有的捐款,從接受、開具收據到記帳,有一套嚴格的程式和規範,並通過計算機實行操作和管理。捐款者可隨時向中華全國義工中心查詢捐款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其次,除按宗旨建立基金外,“中華全國義工中心”一個重要的資助方式是“一對一”,即捐一筆錢,或是救助一名失學兒童,或是援建一所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國小。捐款者都能知道捐款的準確及時的落實情況,並可與受助人或所建學校建立聯繫。這種資助方式是透明、公開的,其本身就是一種接受監督的過程。再次,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制定了全國各級“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實施機構統一執行的《“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實施管理規則》,對基金、資助、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檔案管理等工作,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同時制定並執行了《“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實施機構和人員管理規則》、《“中華全國義工中心”會計核算制度》等。中華全國義工中心每年組織一次“中華全國義工中心”財務大檢查,未雨綢繆,防微杜漸,確保“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健康發展。
輿論監督
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在開展各項公益活動的過程中,隨時接受新聞媒體及其他社會各界的監督。虛心聽取和誠懇接受各界朋友提出的正確意見和有益建議。對於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儘快查清原因,落實責任,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確保項目健康、順利地發展。
社會監督日
在開展“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的過程中,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將每年3月第一周星期二作為全國“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社會監督日。屆時,全國“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實施系統同時開展社會監督活動,邀請新聞界及捐贈者代表對“中華全國義工中心”財務及管理工作進行質詢和監督,公布捐款的管理使用情況,聽取意見,改進工作。“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社會監督日於2006年設立,其具體議程為:
1〕回顧與展望
由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的有關領導通報上一年“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的實施管理情況,並對下一年的工作作出安排。在通報中,公布上一年資金籌集、資金髮放、項目開展、機構內部建設等多方面的情況,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同時,將下一年的戰略重點、工作目標、工程進度及發展方向等予以公布。
2〕公布審計結論
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將年度會計報表呈遞給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委託其進行財產審計,並在社會監督日公布審計報告,對上年度資產、淨資產類各科目的餘額以及年度基金、經費收支等發表審計意見。
3〕公布年度“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監督報告
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全國監察委員會將公布上年度全國“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監察報告,對過去一年的監督情況作總結。在肯定過去監察工作成績的同時,也指出其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提出下一年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監察工作的主要思路。
4〕機構負責人答記者問
為了接受社會各界對“中華全國義工中心”事業的監督,中華全國義工中心負責人在社會監督日會見媒體記者,並回答他們提出的有關“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各方面的問題,使“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的實施做到公開化、透明化。
除全國統一的社會監督日外,各級“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工作機構隨時接受社會各方面的檢查、質詢、批評和建議。

系列活動計畫

1、中華全國義工中心資助計畫---一對一
2、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國小計畫
3、中華全國義工中心書架
4、中華全國義工中心教室
5、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專業技能學校
6、中華全國義工中心人才庫(特殊人才)
7、中華全國義工中心教師計畫(師資)
8、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家園計畫(孤兒)
9、中華全國義工中心銀髮計畫(貧困老人)
10、中華全國義工中心英才計畫(精英)
11、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少兒計畫
12、中華全國義工中心消貧計畫
13、中華全國義工中心教師下鄉計畫
14、中華全國義工中心電腦學校
15、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網校
16、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網校多媒體教室

陽光行動

陽光給人帶來的是希望、溫暖和生機。一項旨在為無力支付上學費用的特困小學生提供資助的公益大行動被命名為《“中華全國義工中心”——陽光行動》,他是由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發起,籲請社會各界奉獻愛心,從娃娃掃盲開始,給孩子一個有希望的明天,不期望他們成為英才,至少可以改變他們的命運。從小培養他們的愛心,明白社會的關注。公平的資助,不為了高分和低分的數字之差就給困苦中的孩子造成心靈永恆的遺憾。平和的愛心助人,培養責任的未來,愛心的未來,希望的未來。點對點透明化的捐款資助失學特困小學生,為每位受助學生提供助學金,書本,文具和關懷。
黨和政府高度重視貧困大學生的問題。溫家寶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指出:“要幫助困難民眾解決子女上學等實際困難”。讓貧困家庭的後代上得起學,是黨和政府的要求,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為了祖國的未來,動員社會關註失學兒童上學的問題,向這些困難學生提供資助,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發起《“中華全國義工中心”——陽光行動》。該活動計畫動員社會多角度奉獻愛心,以實際行動改造社會弱勢群體的教育問題;在活動期間,將運用多種渠道接受社會各界捐款,面向59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接受符合條件的特困學生的申請;採用一助一的辦法,實施結對資助
建造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國小
捐方出資建造一所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國小,解決無校可上或在危房中上課的問題。學校建成後可以捐方指定名稱命名,建造前部份條件允許的地區可由捐助方自行修建,也可委託建設,資金根據不同地區及規模而定。
改建貧困國小
捐資者出資改建陳舊但尚可利用的國小變得煥然一新。同樣,該國小也可以捐資者的名義命名。還可以捐資捐建一所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國小的村級學校.
建造中華全國義工中心教室
捐方出資建造以捐款人命名的中華全國義工中心教室,做到量入為出,積點成面的目的。
建造中華全國義工中心老人村
建設全國範圍內 孤老 休閒 養生集為一體的生態老人生活社區
建造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孤兒院
全福利孤兒養生基地
建造中華全國義工中心醫院
公益性質醫院
設立“中華義工計畫”專項基金
捐方出資100萬元人民幣或以上即可以捐方指定名稱命名設立專項基金。基金援助方向由捐方確定,並同時由“中華義工計畫”辦公室認可並監督使用。
中華全國義工中心1+1結對救助
小學生每人每學年400元,國中生每人每學年800元,高中生每人每學年1000元,大學生每人每學1800元捐方可以和受助方建立點對點通信聯繫
捐贈物質
“中華全國義工中心”辦公室接受捐贈物質範圍:成批的且未經使用的物品,包括文具等文化用品、衣物、書籍等。
捐贈中華全國義工中心書架
可捐款建立一個"中華全國義工中心書架"。價值3000元的書庫內有各類適合貧困地區學生和老師閱讀的圖書400冊,價值1000元的書架內有各類圖書160冊。該書庫名稱以捐方希望的名稱命名。
援建中華全國義工中心電腦學校
捐贈新舊電腦(具有上網功能),捐方負責安裝、調試好,建一所"中華全國義工中心電腦學校",捐資者可為"中華全國義工中心電腦教室"命名。對捐建者頒發捐贈榮譽證書。
援建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網校單點站
援建一個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網校單點站,單點站設備包括1台電腦(印表機)和上網設備、1 套衛星教育頻道接收設備、1台電視機、1台DVD放送機及教學資源光碟。受助學校選派1名教師免費接受信息技術培訓成為該單點站的信息技術員。
援建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網校多媒體教室
援建一個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網校多媒體教室,一個多媒體教室包括15台電腦、區域網路教學系統、多媒體教學系統、衛星教育頻道接收設備、優秀教學軟體;一名信息技術員的免費培訓和適當的上網通訊費用。

管理辦法

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義工是註冊志願者的一種,其服務對象主要是兒童少年以及全社會需要幫助的人。通過個人的義務工作,促進全社會下一代兒童少年生存、健康、發展、權益事業的進步。為合理有效的發揮義工作用、保證高水平的義工隊伍素質、推動義務工作規範化、人性化、制度化,根據《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章程》特制定《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管理辦法》。
一 、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義工的基本條件
1.具備參加義工服務的身體、能力素質,經過註冊登記,自願參加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工作的,年滿16周歲的公民;
2.遵紀守法,承認本中心章程,遵守“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管理辦法”;
3.每年至少可參加50小時的義工服務;
4.團體義工應在10人以上為一個團體。
二 、全國義工註冊登記程式
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義工註冊登記須採取書面或網上註冊的方式,直接報名登記。團體義工須以團體為單位統一報名後,個人分別註冊登記。
登記程式如下:
1.個人憑身份證或學生證等有效證件到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填寫註冊登記表,同時交本人一寸證件照2張、身份證複印件及掃描件;
2.團體義工需統一領取註冊登記表,填寫後由團體的直管部門統一蓋章後,統一交回全國義工中心;
3.經審核後,向合格的義工頒發“中華全國義工中心胸卡”和“中華全國義工中心手冊”;
4.編入全國義工中心人力資源資料庫檔案。
三 、義工服務需求登記
1.申請單位/個人提出義工需求意向,填寫《義工服務需求表》;
2.申請單位蓋章、領導簽字;
3.將《義工服務需求表》交回義工中心登記、存檔;
4.義工中心按照《義工服務需求表》內容幫助企業安排義工服務。
四 、義工管理:
中華全國義工中心負責義工的管理和培訓,並努力實現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將志願服務的理念、知識廣泛及其宣傳,以提升義工的個人綜合素質和社會的整體風氣。
義工管理檔案包括義工登記表、編號、中華全國義工中心胸卡、培訓記錄卡、服務記錄卡等。中華全國義工中心胸卡是義工每次服務必配的標誌物。
?義工服務記錄
1.參加入會培訓後,統一發放《中華全國義工中心服務記錄卡》,服務記錄卡由個人保存。
2.《中華全國義工中心服務卡記錄卡》由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統一印發,義工每次服務後本人填寫記錄並交服務召集人簽名,團體會員在每次服務後由活動負責人填寫。
3.義工會員於每年7月上交《中華全國義工中心服務記錄卡》統計去年7月至當年6月的服務時間,並換髮新年度的服務記錄卡。
?義工培訓
義工會員培訓分為入會培訓、服務技能培訓二種。
1、入會培訓
目的:讓每名義工了解、理解中華全國義工中心,了解“全國義工中心”的價值,及全面了解義工的基礎知識。
⊙個人完成註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全國義工中心胸卡”當月需參加集體入會培訓,後領取《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培訓記錄卡》和《中華全國義工中心服務記錄卡》。
⊙入會培訓由義工中心資深的工作人員負責進行。
⊙團體會員完成登記手續後,集體統一在10個工作日內參加入會培訓。
2、服務技能培訓
目的:增進義工的事前服務認識,不斷提高完善義工的服務水平
⊙根據個人特長和服務項目選擇服務技能培訓。
⊙傳授與服務項目相關的服務技能培訓。
⊙通過專業人士或資深義工的言傳身教,提高義工服務技能水平。
3、 義工培訓記錄作為星級義工評選的參考材料之一。
五 、義工參與服務
本著發揮個人特長、調動積極性的原則。在進行入會培訓後,個人選擇服務項目參加,主要採取自選或團體安排雙向協調的方式,服務人數以服務項目所需人數為限,服務人員要求以服務項目所需人員要求為準。團體義工會員可經申報後自主開展義務服務或報名參與中心組織的義務服務。
1.義工服務的五大環節:招募義工——徵集服務對象——選派義工——開展服務——服務評估
2.參加服務的義工需準時到達集合地點。
3.一律實行持證服務制度。
4.如因特殊情況,臨時不能準時參加服務,需提前通知項目負責人。
六、獎懲(個人、團體均適用)
一) 獎勵
1、義工會員採取星級制,共分5級。服務滿100小時的義工為繁星級會員;服務滿200小時的義工為滿月級會員;服務滿300小時的義工為朝霞級會員;服務滿400小時的義工會員為彩虹級會員;服務滿500小時的義工會員為陽光級會員。
2、每個星級會員均授予紀念胸章1枚。
3、以上星級會員每年評選一次,主要依據為《中華全國義工中心服務記錄卡》、《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培訓記錄卡》及服務對象的評語,具體評選細則經中心審議後再定。
二) 懲戒
凡違反“中華全國義工中心管理辦法”、玷污“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名譽的義工均將被開除。例如:
1. 借用“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名義,進行盈利活動;
2. 服務時不佩帶“中華全國義工中心胸卡”或佩帶“中華全國義工中心胸卡”做非義工服務事情;
3. 由於沒有良好的與受服務者進行溝通,發生糾紛等;
4. 對受服務者態度惡劣、言語不文明、甚至索要報酬;
5. 其他有損“中華全國義工中心”形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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