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冬季運動會

(一)各參加單位參加比賽的運動員人數,按照各項目競賽規程的規定執行。 (三)各項目國家隊運動員代表註冊單位參加比賽,占該單位參賽名額。 (四)運動員在第21屆冬季奧運會上取得的前8名成績,分別計入運動員註冊單位的獎牌總數和總分內。

舉辦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是為了展示冬季體育運動發展的新成就,培養鍛鍊優秀競技體育人才,進一步增強我國冬季體育運動的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推動我國體育事業的全面、可持續發展,為我國由體育大國向體育強國不斷邁進作出積極貢獻。
一、競賽日期和地點:
2012年1月3日至13日在吉林省舉行。
二、競賽項目:
滑冰(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樣滑冰)、滑雪(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自由式滑雪、單板滑雪、北歐兩項)、冬季兩項、冰球、冰壺。
各競賽項目的小項設定按照《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項目設定方案》(附屬檔案1)執行。
三、參加單位:
各省、自治區以地市為參加單位;解放軍、行業體協、直轄市可直接作為參加單位。
上述單位須於2010年12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加蓋參賽單位人民政府公章或附人民政府確認函)向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確認報名參加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同時上報擬參加的項目,否則以不參加論。
台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參加辦法將根據其意願另定。
四、運動員資格:
(一)經醫務部門檢查證明身體健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按照《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2003]82號)和國家體育總局網路註冊的規定進行註冊(由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在網上公布名單)、符合各單項競賽規則、規程規定及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規定。
參加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的運動員註冊,實行與年度註冊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即運動員參加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的代表資格以2011/2012年度註冊期(2011年6月1日至7月31日,註冊細則另行通知)內註冊的代表單位為準。
註冊在省級訓練單位(如省體校、省冬運中心等)的運動員,在明確原輸送城市的前提下,可憑省級訓練單位的註冊證代表原輸送城市參加比賽,不須變更註冊到具體城市。
(三)運動員交流規定
1、以運動員2009/2010年度註冊期內註冊的代表單位為依據,凡是改變代表單位參加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的,將按照交流運動員對待;但註冊在省級訓練單位(如省體校、省冬運中心等)的運動員,如果代表原輸送城市參加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的,則不作為交流運動員對待。
2、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交流運動員必須符合《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和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各項目競賽規程的規定。同時,還要符合以下規定:
(1)2010年4月30日前,凡獲得過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總決賽、全國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前6名的滑冰項目運動員及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前3名的運動員不能進行交流;其他運動員可以進行交流,但不能實行協定計分。
(2)冰球、冰壺、冬季兩項及滑雪項目(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除外)的運動員可以進行交流,但不能實行協定計分。
3、各參加單位須按照《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辦理運動員交流手續,並於2010年12月31日(以收到郵戳日期為準)前將交流協定書報送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審核,經國家體育總局審定後,正式公布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運動員交流名單。各參加單位須於2011年7月31日前辦理具體註冊手續。
4、在2010/2011年度註冊期以及2011/2012年度註冊期內,凡運動員以“協定終止”或“退役”的形式申請變更註冊單位的,不能參加第十二屆冬季運動會。
(四)運動員雙重註冊的規定
各參加單位須按照《全國運動員註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辦理運動員雙重註冊手續,並於2010年12月31日(以收到郵戳日期為準)前將雙重註冊協定書報送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審核,經國家體育總局審定後,正式公布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運動員雙重註冊名單,各參加單位須於2011年7月31日前辦理具體註冊手續。
(五)解放軍運動員實行兩次計分規定
1、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冬季運動會上已經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在符合國家體育總局兩次計分規定的前提下,在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上繼續實行兩次計分。
2、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上已經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在明確運動員輸送城市的前提下,在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上繼續實行兩次計分。
3、除上述運動員外,在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上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必須是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以首次入伍為準,下同);並且在運動員入伍前,凡獲得過各項目奧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總決賽、全國運動會、全國錦標賽、全國冠軍賽前8名(含第8名)的,都不能實行兩次計分。
4、運動員2次或2次以上入伍,該運動員不能在同一項目上實行兩次計分。
5、各參加單位須於2011年4月30日前將《第十一屆全國冬季運動會兩次計分運動員申報表》(附屬檔案2)以及運動員入伍證明複印件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在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和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冬季運動會上已經實行兩次計分的運動員,須填寫《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兩次計分運動員備案表》(附屬檔案3),上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六)解放軍運動員在解放軍同意的前提下,可代表原輸送單位參加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預、決賽。但取得成績後只計代表單位的成績,不再實行兩次計分。解放軍和原輸送單位簽定的相關協定須於2011年4月30日前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
(七)預賽、決賽報名時,同一名領隊、教練員、運動員等只能代表一個參加單位進行報名。
(八)凡不參加國家指派的出訪任務和備戰冬季奧運會任務的運動員,國家體育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取消其參加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的資格。
(九)為維護決賽競賽編排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國家體育總局接受舉報運動員資格問題(須提交詳細的舉報和證明材料)的截止時間為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開幕前45天,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五、參加辦法:
(一)各參加單位參加比賽的運動員人數,按照各項目競賽規程的規定執行。
(二)凡被國家體育總局選派參加亞洲和世界重大比賽的運動員,比賽時間與該項目預賽有衝突的,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運動員可直接參加決賽。
(三)各項目國家隊運動員代表註冊單位參加比賽,占該單位參賽名額。
(四)各代表團團部工作人員(含團長、副團長):凡參加比賽運動員總人數在40人(含40人)以下的,工作人員人數不超過3人;運動員人數在40人以上的,每超出10人可增報1名工作人員(尾數不足10人的,按4舍5入的方法計算)。
各代表團團長、副團長:運動員總人數在40人以下的,可報團長1人、副團長1人;運動員總人數在41至100人的,可報團長1人,副團長1至2人;運動員總人數在101人以上的,可報團長1人,副團長1至3人。
此外,如各代表團因工作需要可另增設副團長1至2人,不占代表團團部人員名額,但相關費用須按照代表團超編官員標準全部自理。
(五)運動員和工作人員報名比例:
各項比賽運動員與工作人員的比例均按以下名額配備:
1-7名運動員 配備1名工作人員;
8-11名運動員 配備2名工作人員;
12-15名運動員 配備3名工作人員;
16-19名運動員 配備4名工作人員;
20-23名運動員 配備5名工作人員;
以此類推。
六、競賽辦法:
(一)執行全國各單項運動協會審定的各項目最新競賽規則。
(二)各項目競賽辦法及是否舉行預賽,按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定執行。
(三)各項目主要裁判員和仲裁委員由國家體育總局選派,有關選派辦法和具體名單等另行通知。
七、興奮劑檢查和性別檢查:
(一)興奮劑檢查和處罰按照國家體育總局、中國奧委會反興奮劑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性別檢查將根據國際組織有關規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則進行。已經獲得國際奧委會醫學委員會或國際體育單項聯合會或被各單項運動協會認可的醫學部門出具的女性證明書的運動員,可予以免檢。
八、獎勵和計分辦法:
(一)各項目獎勵前8名,參加比賽的人(隊)數不足獎勵名額的,按實際參賽人(隊)數獎勵。對獲各項目比賽前3名者分別頒發金、銀、銅牌,獲得獎勵名次者分別頒發證書。
(二)獲得冰球項目前3名的,分別按照3枚金牌、2枚金牌、1枚金牌進行統計;獲得其它項目前3名的,分別按照1枚金牌、1枚銀牌、1枚銅牌進行統計;獲得冰球項目前8名的,分別按照39分、33分、30分、27分、24分、21分、18分、15分進行統計;獲得其它項目前8名的,分別按照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進行統計;不足獎勵名額的計分,分別按照各名次相應分值進行統計。
(三)並列名次的計分辦法
單項比賽名次並列時,將名次並列的下一個(或幾個)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與獲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後的平均數,作為並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並列,則各按照5分進行統計。
(四)運動員在第21屆冬季奧運會上取得的前8名成績,分別計入運動員註冊單位的獎牌總數和總分內。統計辦法為:
1、單人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分別按照2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每獲得一個名次,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進行統計。
2、兩人以上(含兩人)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每人分別按照1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的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進行統計;如同一單位在同一小項上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分別按照2枚金(銀、銅)牌和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統計給該單位。
3、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在第21屆冬季奧運會上取得的前8名成績,在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上按照兩次計分辦法進行統計。具體統計辦法為:
(1)單人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分別按照2枚金(銀、銅)牌統計給運動員兩次計分單位;每獲得一個名次,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統計給運動員兩次計分單位。
(2)兩人以上(含兩人)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每人分別按照1枚金(銀、銅)牌統計給運動員兩次計分單位;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統計給運動員兩次計分單位;如同一兩次計分單位在同一小項上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分別按照2枚金(銀、銅)牌和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統計給該單位。
(五)運動員在第21屆冬季奧運會上每創造一項奧運會項目世界紀錄,增加1枚金牌和13分計入運動員註冊單位獎牌總數和總分內。
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在第21屆冬季奧運會上每創造一項奧運會項目世界紀錄,分別增加1枚金牌和13分計入運動員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兩次計分單位獎牌總數和總分內。
具體加分加牌辦法為:在奧運會設定的比賽項目(小項)決定名次的決賽(不含預賽、複賽、資格賽)中,如果運動員在單人項目上創造了本項目正式的最新世界紀錄,則相關註冊單位或兩次計分單位分別按照1枚金牌和13分進行統計;如果運動員在兩人或兩人以上項目上創造了本項目正式的最新世界紀錄,無論相關註冊單位或兩次計分單位有多少名運動員參賽,則每個單位分別只按照1枚金牌和13分進行統計。
(六)解放軍代表團兩次計分排名辦法
1、第一次排名:解放軍代表團與各代表團共同排名,決定解放軍代表團的名次,但不公布。
2、第二次排名:將解放軍代表團兩次計分運動員所獲名次相應的獎牌和分值分別計入運動員原輸送單位後,各代表團(不含解放軍)進行重新排名。
3、正式公布各代表團第二次排名成績,但解放軍代表團按照第一次排名名次公布,與相同名次的代表團名次並列。
4、解放軍運動員兩次計分具體統計辦法為:
單人項目:每獲得一個名次,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的獎牌和分值計入運動員兩次計分單位的獎牌總數和總分內。
兩人項目:每獲得一個名次,每名運動員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的獎牌和分值的50%計入運動員兩次計分單位的獎牌總數和總分內。
兩人以上項目:只計分數,不計獎牌。每名運動員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的分值的50%計入運動員兩次計分單位的總分內。如同一個輸送單位在同一個小項上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按照所獲名次相應的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統計給該單位。
(七)設“創超世界紀錄獎”。
(八)設“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辦法另定。
九、公布代表團名次:
(一)按照代表團冬季奧運會帶入成績、代表團冬運會比賽成績、代表團綜合成績分別公布金牌榜、獎牌榜和總分榜。
(二)公布各代表團金牌榜。具體辦法是: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銀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銀牌數相同,銅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銀、銅牌數相同,名次並列。
(三)公布各代表團獎牌榜。具體辦法是:獎牌數量多者名次列前;獎牌數量相同,名次並列。
(四)公布各代表團總分榜。具體辦法是:總分高者名次列前;總分相等,名次並列。
十、報名和報到:
(一)預賽報名:按照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定執行。
(二)決賽報名:各項目預賽全部結束後進行,具體時間和辦法另行通知。
(三)各代表團團部人員可於2011年12月31日報到,2012年1月14日離會;各項目比賽開始前3天和比賽結束後1天,組委會將負擔各代表團編內人員的住宿、市內交通等有關費用,但各代表團及運動隊須按規定交納一定數額的一伙食費等;非上述時間發生的所有費用由各代表團和運動隊自理。
(四)各項目運動隊在開幕前10天可以報到並進行賽前訓練,組委會將按照統一安排開放所有比賽、訓練場館。
(五)裁判員及仲裁委員原則上在本項目比賽開始前4天報到,比賽結束後1天離會;如個別項目由於特殊情況,需要提前報到的,經國家體育總局批准後另行通知。期間組委會須提供裁判員及仲裁委員工作裝備,並負擔食宿費、差旅費、市內交通費、酬金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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