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戰爭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戰爭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二節第八十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1959年

在中國共產黨、中央人民政府和我國各族人民的偉大領袖毛澤東主席的英明領導下,經過十年的英勇奮鬥,我國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已經取得了偉大勝利。我們的祖國欣欣向榮,生產建設蓬勃發展,人民生活日益改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空前鞏固和強大。全國人民的政治覺悟和組織程度空前提高。國家的政治經濟情況極為良好。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罪犯實行的懲辦和寬大相結合、勞動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結合的政策,已經獲得偉大的成績。在押各種罪犯中的多數已經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有不少人確實已經改惡從善。為了慶祝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十周年,慶祝中國共產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的勝利,慶祝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的輝煌成就,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反革命罪犯,判處徒刑五年以下(包括判處徒刑五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三分之二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三、普通刑事罪犯,判處徒刑五年以下(包括判處徒刑五年)、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三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判處徒刑五年以上、服刑時間已經達到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四、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59年9月17日

1960年

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0年11月19日

1963年

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聯合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戰爭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戰爭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3年3月30日

1964年

根據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百三十五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聯合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戰爭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戰爭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4年12月13日

1966年

根據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的決定,對於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
一、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聯合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關押已滿十年,確實改惡從善的,予以釋放。
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戰爭罪犯,緩刑時間已滿一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戰爭罪犯,服刑時間已滿七年、確實有改惡從善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劉少奇
196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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