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少年綜合事務委員會

中國青少年綜合事務委員會創建於1989年。為七大青少年相關協會合併而建立的。以服務於青少年為己任。中國青少年綜合事務委員會主要機構分為執行委和各地分委(地區、省、市)。與中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合作建立中國青少年維權中心、中國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

委員會介紹

中國青少年綜合事務委員會創建於1989年。為七大青少年相關協會合併而建立的。以服務於青少年為己任。

中國青少年綜合事務委員會主要機構分為執行委和各地分委(地區、省、市)。

與中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合作建立中國青少年維權中心、中國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

兩中心的宗旨是: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推動未成年法學研究與立法,促進中國民主法制化建設。

“少年強則國強,少年進步則國進步”,未成年人對法律的態度將直接決定著我們這個民族未來法治化建設進程。秉持著這樣一種社會責任感,不管面臨著榮譽還是困難,中國青少年綜合事務委員會都將一如既往的致力於未成年人的專業公益法律服務,為中國的治化進程作出自己的努力。

中國青少年綜合事務委員會受理所有青少年相關事件。

中國青少年綜合事務委員會成員劃分

(排名不分主次)

委員會成員

十大執行委員長:1.房峰輝(1951.04-,陝西彬縣人)(現居北京) 2. 張又俠(現居瀋陽)3.范長龍(現居濟南)4. 朱文泉(現居南京)5. 李乾元(現居蘭州)6. 李世明(現居成都)7. 章沁生(1948.05—,山西孝文人)(現居廣州)8.林凌雲(1986.12—,台灣霧峰人)(現居濟南)9. 許永躍(1942.07—,河南鎮平縣人)(現居北京)10. 未任命

二十大執行委員:1.顧海良2.劉嘯3.劉淵4.未任命5. 尹中卿6. 尹慧敏(女)7. 常振勇8. 宮學斌9. 費雲良10. 傅延華11. 任克禮12. 寇炳恩13. 陳鼎常14. 游吟歌(女,土家族)15王銀良(回族).16. 龔瑤琴(女)17. 姚紹斌(苗族)18.王浩楠(1992.12—,山東龍口人)19.未任命20.未任命

青少年綜合事務委員會地區委員長:

華北地區:總委員長:房峰輝

北京:郭金龍 天津:黃興國 河北:胡春華 山西:王君 內蒙古:楊晶

華東地區:總委員長:范長龍

上海:韓正 江蘇:羅志軍 浙江:呂祖善 山東:姜異康 安徽:王三運

東北地區:總委員長:張又俠

遼寧:張文岳 吉林:韓長賦 黑龍江:栗戰書

華中地區:總委員長:章沁生

湖北:李鴻忠 湖南:周強 河南:郭庚茂 江西:吳新雄

華南地區:總委員長:朱文泉

廣東:黃華華 廣西:馬飈 海南:羅保銘 福建:黃小晶

西南地區:總委員長:李世明

四川:蔣巨峰 重慶:王鴻舉 貴州:林樹森 雲南:秦光榮 西藏:向巴平措

西北地區:總委員長:李乾元

陝西:袁純清 甘肅:徐守盛 新疆:努爾·白克力 青海:宋秀岩(女)寧夏:王正偉

港澳台地區:總委員長:林景順

香港:曾蔭權 澳門:何厚鏵 台灣:林明弘

全部地區委員會委員人數上限為1200人,具體以各區域面積為主。

2009年5月份青少年綜合事務委員會(簡稱:青綜委)執行委員會(簡稱:執委會)全體執行委員會議決定:為了便於管理,再次將青綜委分為四個協會: <中國青少年維權協會(中國青少年維權中心)><中國青少年協會><中國青年協會><全國青少年權益協會>。所有人員由執委會任命或調動。下設:

名譽會長 3 名,顧問 5 名。

會長 1

1、負責協會內部的一些重要事情活動的決策。

2、對協會負責及對各項活動進行總體規劃安排。

3、對外代表協會面向學校領導、贊助商、活動承擔者、其他學校及學校團體。

4、對協會內部人員進行統籌協調管理。

5、接待校外來訪人員,並和兄弟協會保持工作聯繫。

副會長 10

1、督導各部門日常工作和開展,並負責配合各部門間各人手的調配工作,協助會長處理對外關係。

2、當舉行全協會的大型活動時,負責其執行及分配。

3、全面安排各項工作,協調各部門工作做好協會日常工作,以充分發揮橋樑作用為宗旨。

4、對會議時間及時通知。

5、負責協會大型會議會務和會議記錄整理及活動總結。

6、負責對協會成員的工作進行記錄,作為年終工作成績的參考。

7、做好協會內部的財務管理,以保證協會工作的系統化正規化。

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司庫1名,副秘書長4名,成員20名

1、監督協會內各部門的工作績效,並實行工作績效考核。

2、負責安排協會的有關會議、會議事宜,並做好會議記錄,並負責傳達協會的有關決定

各部部長各1名,副部長3名,部長助理2名。成員不限

各小組組長各1名,副組長2名。成員上限為300名。

理事會:常任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5名。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3名。常務理事長1名,常務副理事長2名。常務理事20名,理事30名。

監事會: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監事5名。

特邀理事、顧問各 3 名。

註:所有省級以上委員會成員可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3屆(每屆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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