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協會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成立於2009年7月6日,是為加強同業合作、鼓勵有序競爭、維護金融租賃交易而成立的專業權威的全國性金融租賃組織。 金融租賃委員會為經營金融租賃的企業服務。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及其他與金融租賃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在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後,可申請成為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成員。

簡介

中國銀行業協會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融租賃委員會")成立於2009年7月6日,是為加強同業合作、鼓勵有序競爭、維護金融租賃交易而成立的專業權威的全國性金融租賃組織。 金融租賃委員會為經營金融租賃的企業服務。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及其他與金融租賃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在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後,可申請成為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成員。金融租賃委員會目前有成員單位12家。
金融租賃委員會的宗旨是推廣金融租賃理念,規範和促進金融租賃發展,分散和防範風險,推動金融租賃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金融租賃委員會將積極承擔金融租賃市場參加者和政府監管部門的聯繫紐帶,促進金融租賃行業與國際租賃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
金融租賃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由金融租賃委員會全體成員組成。金融租賃委員會下設常委會,對成員大會負責。常委會由5名常委組成,設主任1名、常務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金融租賃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金融租賃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一)履行金融租賃行業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責;(二)宣傳與推行金融租賃理念,深化交易各方對金融租賃的理解;(三)規範中國金融租賃市場,促進金融租賃業務操作的標準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四)收集、公布相關統計數據,建立金融租賃信息交流平台,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合作;(五)研究與金融租賃相關的法律、會計、稅務、監管等政策,並推動相關政策的建立和完善;(六)舉辦金融租賃的培訓、論壇、研討會和國際交流等活動,與國內外機構廣泛合作;(七)承辦監管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八)承辦協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工作規則

中國銀行業協會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中國銀行業協會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租賃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有效開展各項工作,根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訂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金融租賃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專業委員會,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金融租賃委員會的宗旨是維護銀行業和成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提升金融租賃的社會認知度,促進金融租賃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金融租賃委員會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依法合規、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金融租賃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履行金融租賃行業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責。
(二)宣傳與推行金融租賃理念,深化交易各方對金融租賃的理解;
(三)規範中國金融租賃市場,促進金融租賃業務操作的標準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四)收集、公布相關統計數據,建立金融租賃信息交流平台,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合作;
(五)研究與金融租賃相關的法律、會計、稅務、監管等政策,並推動相關政策的建立和完善;
(六)舉辦金融租賃的培訓、論壇、研討會和國際交流等活動,與國內外機構廣泛合作;
(七)承辦監管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八)承辦協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成員及成員代表
第六條 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它與金融租賃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在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後,可申請成為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成員。
第七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成員單位經向金融租賃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承諾遵守本工作規則,經審查批准即可成為金融租賃委員會成員。
第八條 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全體會議議案的建議權;
(三)對金融租賃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平等參與委員會各項活動;
(五)成員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金融租賃委員會工作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金融租賃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金融租賃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關心、支持金融租賃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金融租賃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四)成員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各成員必須指定一名負責人作為成員代表,代表成員參加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會議。
成員代表一經確定,應具有穩定性。如因工作調動等原因發生變更,應及時將新的成員代表報金融租賃委員會辦公室。
成員代表的意見應視為成員單位的意見。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一條 金融租賃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金融租賃委員會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 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查和批准金融租賃委員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選舉金融租賃委員會主任單位;
(三)選舉金融租賃委員會副主任單位及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四)審查和批准金融租賃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五)審核、批准新成員入會;
(六)審查和批准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金融租賃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會議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四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監管部門列席。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成員單位提出,經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辦公室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七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十八條 金融租賃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全體會議,並向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
(三)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全體會議的職責;
(四)初審新成員,並提請全體會議審議;
(五)選聘金融租賃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六)負責全體會議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會議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金融租賃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務副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前三日通知常委委員。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監管部門列席。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到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六章 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金融租賃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
第二十五條 金融租賃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辦公室主任由主任單位推薦,副主任由常委單位推薦並商協會秘書處。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聘任。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二)具體落實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事項;
(三)負責金融租賃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二十七條 金融租賃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常務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單位由協會專職副會長提名,副主任單位由主任單位在常委單位中提名,經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主任和常務副主任人選由主任單位推薦,副主任人選由副主任單位推薦。金融租賃委員會主任應當由主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金融租賃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舉產生後由協會理事會聘任,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主持金融租賃委員會工作。
金融租賃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同時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八條 金融租賃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領導和組織金融租賃委員會各項重要工作;
(三)向全體會議和協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侯選名單;
(五)履行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經金融租賃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金融租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修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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