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修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銀行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管理辦法》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管理業務協定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修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銀行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管理辦法》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管理業務協定(適用於結算銀行)》的通知
各結算銀行:
為進一步規範結算銀行證券資金結算業務,保障結算資金的劃撥效率及安全完整,經徵求各結算銀行意見並報備中國證監會,我們對《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銀行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管理業務協定(適用於結算銀行)》進行了修訂(見附屬檔案一、二),現予發布。修訂後的《管理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請各結算銀行按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銀行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2、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管理業務協定(適用於結算銀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附屬檔案1: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銀行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結算銀行證券資金結算業務資格(以下簡稱“結算銀行資格“)和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管理,保障結算資金劃撥效率與結算資金的安全,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業銀行申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結算銀行資格,以及結算銀行辦理證券資金結算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包括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涉及的資金業務、新股發行驗資專戶涉及的資金業務、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專戶涉及的資金業務,以及經本公司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二章 結算銀行資格
第四條 商業銀行申請本公司結算銀行資格,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銀行業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資產負債比例等規定;
(二)總資產在4000億元人民幣以上,淨資產在150億元人民幣以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分支機構在200個以上,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個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辦理結算資金相關業務的分支機構;
(四)擁有全國範圍內的本行系統實時匯劃系統,本行系統內證券資金的匯劃可實時到賬;
(五)設立專門部門或機構負責證券資金結算業務,配備足夠的熟悉該業務的工作人員以及相關技術設備和通訊設施;
(六)制定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術和通訊系統故障等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理預案;
(七)與十家以上本公司結算參與人開展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及結算業務;
(八)符合本公司認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商業銀行申請本公司結算銀行資格時,須提交以下檔案(均應加蓋申請人公章):
(一)申請表(申請表格式見附屬檔案1);
(二)基本情況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對銀行業監管機構關於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資產負債比例等相關要求的遵守情況,營業網點分布及營業狀況,機構及人員安排,資金匯劃系統情況,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制度,技術及通信設施等;
(三)最新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複印件;
(四)《金融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五)最近三年的審計報告;
(六)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的應急處理預案;
(七)企業法人的授權書(授權書格式見附屬檔案2)及經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檔案;
(八)與十家以上結算參與人存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合作關係的聲明(聲明格式見附屬檔案3);
(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
第六條 申請人提交了本辦法規定的全部申請材料後,本公司將進行審核,做出是否核准其結算銀行資格的決定,並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核准申請人結算銀行資格的,本公司將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本公司網站公告。
第七條 結算銀行應指定一名結算銀行代表。結算銀行代表是結算銀行與本公司進行聯絡的指定負責人,由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結算銀行上海、深圳分行均應指定一名業務負責人與一名技術負責人,具體負責與本公司進行聯繫。結算銀行應將結算銀行代表和上海、深圳分行業務及技術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通訊方式等信息報本公司備案,其中上海、深圳分行業務及技術負責人的相關信息應同時分別報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備案。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結算銀行應提前五個工作日書面通知本公司,重新報備。
第八條 結算銀行在從事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前,必須就證券資金結算業務與本公司簽訂協定。
第三章 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管理
第一節 業務要求及管理
第九條 本公司發布或修訂與證券資金結算業務有關的業務規則時,將通過書面形式及其他形式告知結算銀行。結算銀行須遵守本公司發布或修訂的與證券資金結算業務有關的各項業務規則;無法遵守的,可以在業務規則發布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終止有關證券資金結算業務。
第十條 根據本公司的申請,結算銀行為本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等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簡稱“資金結算賬戶“),賬戶名稱應體現業務性質。結算銀行負責按照相關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備。
第十一條 結算銀行應根據相關規定,按照與本公司協商確定的存款利率向本公司資金結算賬戶支付利息。存款利率的調整按雙方協定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經本公司申請,當本公司的證券資金結算系統出現流動性等需求時,結算銀行應給予相應的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 結算銀行應拒絕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對本公司資金結算賬戶內資金的凍結、扣劃,確保本公司存放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
第十四條 結算銀行應按以下規定辦理收款業務:當有款項劃入本公司資金結算賬戶的,結算銀行應在資金到賬後立即記入本公司賬戶,並實時通過數據交換系統或書面傳真將收款信息通知本公司。
第十五條 結算銀行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劃款業務:結算銀行應按照本公司通過數據交換系統傳送的電子劃款指令或書面劃款指令辦理劃款業務:
(一)對於本行系統內賬戶的資金劃撥,結算銀行應保證在收到本公司劃款指令後一小時內將資金匯劃至本公司指定的結算參與人預留收款賬戶;
(二)對於跨行的資金劃撥,結算銀行應保證在收到本公司劃款指令後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劃出款項,並保證該款項在當日到達本公司指定的收款賬戶開戶銀行;
(三)本公司在同一結算銀行開立的不同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應實時到賬。
第十六條 結算銀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公司驗資專戶和網下發行專戶中的資金進行驗證。
第十七條 結算銀行應按以下規定與本公司進行賬務核對:
(一)每日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終了後進行對賬,並根據本公司的需要及時對賬;
(二)在營業時間內,本公司可隨時查詢在結算銀行的資金結算賬戶的餘額及變動情況,結算銀行應當實時回送查詢結果;
(三)在業務發生後的次一工作日上午十時前,結算銀行應將本公司進賬單、收付款明細清單等業務憑證送到本公司;
(四)結算銀行應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資金結算賬戶的對賬單。
第十八條 結算銀行應保證本公司對資金結算賬戶資金的及時、準確、安全調度,並應對證券結算資金動態作研究分析,做好相應資金頭寸的管理和調度工作。
第十九條 結算銀行應定期組織業務人員培訓,保證業務人員熟練掌握證券資金結算業務方面的流程及本公司關於證券資金結算業務方面的規則、要求。本公司組織的業務培訓,結算銀行應積極派員參加。
第二十條 結算銀行應按本公司要求建立和維護滿足結算資金相關業務要求的數據交換系統、備份系統及其他輔助技術設備。數據交換系統的網路通訊應使用專用線路。
第二十一條 結算銀行與本公司之間的數據交換系統應採用基於國家密碼管理委員會認證的網路安全系統。
本公司與結算銀行均承認在結算銀行與本公司之間的數據交換系統中加密和數字簽名的信息是真實有效且不可否認的。
結算銀行應對數據交換系統的密鑰嚴格管理,定期更新,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條 除有特別規定外,數據交換系統產生的相關業務憑證即為會計憑證,本公司及結算銀行雙方不再提供書面憑證。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與結算銀行均應安排技術人員定期檢測、維護數據交換系統中屬於自己管理的部分,保障證券資金的匯路暢通和數據交換系統的穩定運行。
第二十四條 結算銀行應對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產生的電子數據實行備份。結算銀行應定期將備份數據複製到可長期保存的存儲介質上,並作為重要憑證保存二十年。
第二節 應急處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一方發生可能影響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的業務操作失誤或技術系統故障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積極採取行動進行補救。
第二十六條 一旦數據交換系統發生故障,發現方應立即通知對方,雙方應各自對自己管理的數據交換系統部分進行檢查並配合對方進行檢查,以確定原因、排除故障、明確責任。如有必要,立即啟動採取傳真方式或專人跑單等應急處理措施,保證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七條 結算銀行的資金實時匯劃系統一旦出現故障,結算銀行應及時啟動有效的應急補救措施,保證資金匯劃順利進行。
第二十八條 在處理證券資金結算業務過程中,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證券資金結算業務不能進行或遲延進行,結算銀行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起一小時內通知本公司。
第四章 常規管理及風險管理
第二十九條 結算銀行應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公司提交其上年度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總結報告。總結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該結算銀行上年度證券資金結算業務量,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的服務情況、技術支持情況、風險管理情況、操作失誤及技術故障情況等。
第三十條 本公司對結算銀行是否繼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結算銀行條件進行年度檢查,或根據需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對結算銀行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進行年度考評,綜合考核其開展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的時效性、安全性與準確性。考評方式可以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結算銀行是否持續符合資格條件,包括:其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資產負債比例等是否符合銀行業監管機構的要求,總資產、淨資產及盈利狀況,分支機構情況,資金匯劃系統的安全性及效率,機構及人員安排,內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應急預案的制定情況,開展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及結算業務情況等;
(二)結算銀行遵守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的情況,包括:資金劃撥、驗資、賬務核對、頭寸調度等業務的開展情況,對本公司各類書面業務聯繫單的反饋速度及質量情況,發生業務操作失誤或技術故障等風險事故的次數,應急處理的時效性和有效性等;
(三)其他情況,包括:結算參與機構對於結算銀行的評價,配合結算公司進行調研、檢查、考評的積極程度等。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考評結束後,本公司將考評結果通知該結算銀行。本公司在安排各個結算銀行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量以及進行風險評估和管理時,參考考評結果。
第三十二條 結算銀行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本公司可對其採取風險防範措施:
(一)違反與本公司簽訂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方面的協定或本公司關於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的任何規定;
(二)因違反相關協定或規定,導致結算參與機構發生透支、新股申購無效、新股發行驗資無法進行等事故;
(三)發生可能影響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的業務操作失誤或技術系統故障時,未立即通知本公司;
(四)未能確保結算資金的安全,致使其他單位或個人對本公司資金結算賬戶內的資金進行凍結、扣劃;
(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發生虧損;
(六)不符合銀行業監管機構關於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資產負債比例等指標的要求;
(七)不配合本公司對結算銀行證券資金結算業務進行年檢或不定期檢查,不按要求提交上年度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總結報告或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八)結算參與人普遍反映結算銀行服務質量不高;
(九)本公司認為該結算銀行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
(十)本公司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三條 結算銀行出現上條規定的情況的,本公司將根據情節輕重程度採取下列風險防範和處置措施: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警示;
(三)責令整改;
(四)約見結算銀行代表和業務、技術負責人進行談話;
(五)公開譴責;
(六)不接受本公司新增的結算參與人選擇該銀行的賬戶作為結算備付金賬戶的指定收款賬戶,同時建議現有的結算參與人選擇其他銀行的賬戶作為結算備付金賬戶的指定收款賬戶;
(七)暫停使用本公司在該行的驗資專戶開展驗資業務;
(八)暫停使用本公司在該行的網下發行專戶開展網下發行資金結算業務;
(九)暫不授予該行新的結算業務資格;
(十)暫停該商業銀行的全部證券資金結算業務;
(十一)向相關監管部門報告;
(十二)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本公司認為結算銀行整改有效、重新具備正常開展結算業務能力的,將停止採取上條規定的風險防範措施,對其恢復正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 結算銀行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本公司可終止其結算銀行資格:
(一)申請終止其結算銀行資格;
(二)被依法撤銷、解散或宣告破產;
(三)被收購或兼併且喪失法人地位;
(四)總資本、淨資本、分支機構、機構及人員安排等不再滿足結算銀行資格條件;
(五)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發生虧損;
(六)年度考評結果不合格;
(七)本公司認為該結算銀行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八)本公司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六條 當本公司決定終止商業銀行的結算銀行資格時,本公司將提前五個工作日向該商業銀行發出終止通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本公司網站上公告。
結算銀行資格終止不影響該商業銀行與本公司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本公司有權依法與該商業銀行了結相關業務關係。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對在與本公司進行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的過程中,商業銀行接觸到的與本公司有關的任何非公開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資金結算賬戶、結算資金等方面的信息,除依法向有權機關披露外,結算銀行均應嚴守秘密,保證其及其相關業務人員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無關的第三人披露。
第三十八條 在本辦法中下列概念的含義是:
(一)結算銀行是指取得本公司授予的可辦理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等證券資金結算業務資格,為本公司辦理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
(二)證券資金結算業務是指結算銀行為本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等專用存款賬戶,並受本公司委託辦理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收款、劃撥、保管等業務。
(三)數據交換系統是指能夠滿足本公司證券資金結算業務要求的電子數據交換網路系統。
第三十九條 對於業務範圍僅限於為所託管QFII辦理資金結算業務的QFII結算銀行,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對於辦理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資金結算業務的結算銀行,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本公司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1、結算銀行資格申請表
2、授權書
3、聲明
附屬檔案1:
結算銀行資格申請表
申請人全稱
註冊地址
註冊資本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碼
金融業務許可證號碼
結算業務負責部門
聯繫電話
傳真電話
結算銀行代表 姓名 部門及職務 聯繫方式
上海分行業務負責人 姓名 部門及職務 聯繫方式
上海分行技術負責人 姓名 部門及職務 聯繫方式
深圳分行業務負責人 姓名 部門及職務 聯繫方式
深圳分行技術負責人 姓名 部門及職務 聯繫方式
經辦人姓名
經辦人身份證號碼
經辦人聯繫電話
申請人的基本財務狀況及其他情況
上一年度期末總資產及淨資產
最近三年的淨利潤
最近三年資本充足率
最近三年核心資本充足率
最近三年總資產與總負債的比例
最近三年流動性資產流動性負債的比例
分支機構數量與結算業務有關的內控制度
其他情況說明
申請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簽字):
附屬檔案2:
授權書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特授權我行職員_______(女士/先生)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代表我行前往貴司辦理結算銀行資格的申請事宜。其許可權範圍:代表我行辦理與貴司結算銀行資格申請有關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向貴司提出結算銀行資格申請並提交申請檔案、簽署與結算銀行資格申請相關的檔案、簽署我行與貴司之間的證券資金結算業務協定、接受貴司向我行提交的與結算銀行資格申請相關的檔案。本授權有效期從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特此授權。
授權人: 銀行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年 月 日
附屬檔案3:
聲明
我行與貴公司的以下結算參與人存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合作關係。
證券公司 (蓋章) 證券公司 (蓋章)
證券公司 (蓋章) 證券公司 (蓋章)
證券公司 (蓋章) 證券公司 (蓋章)
證券公司 (蓋章) 證券公司 (蓋章)
證券公司 (蓋章) 證券公司 (蓋章)
聲明人: 銀行 (蓋章)
年 月 日
附屬檔案2: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管理業務協定(適用於結算銀行)
甲方: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7號投資廣場23層
郵政編碼:100140
乙方:
住所:
郵政編碼:
為了保證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系統安全、高效地運行,保障證券交易資金的劃撥效率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銀行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結算銀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以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制度、規則,本協定雙方就證券資金結算業務達成如下協定:
第一條 甲方系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的機構;乙方系根據甲方《結算銀行管理辦法》取得結算銀行資格,為甲方辦理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的結算銀行。
第二條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現行的及將來發布或修訂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結算銀行的、與證券資金結算業務有關的業務規則和規定。甲方同意遵守乙方有關票據、結算及賬戶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 雙方一致承諾:雙方均以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本協定;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協定過程中需要另一方協助時,另一方應積極配合,共同為證券資金結算業務提供快捷、安全、準確的服務。
第四條 雙方可書面授權各自的營業機構履行本協定下的各項義務,享有本協定下的各項權利。甲方的營業機構特指其上海、深圳分公司。
甲方可授權其上海、深圳分公司,依據相關業務規則和本協定,與乙方授權營業機構就具體業務操作簽訂業務備忘錄,並報備甲方公司總部。該等業務備忘錄的內容不得與本協定相衝突。業務備忘錄與本協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僅適用於簽訂該業務備忘錄的雙方營業機構。
第五條 乙方應指定一名結算銀行代表。結算銀行代表是乙方與甲方進行聯絡的指定負責人,由乙方總行負責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乙方上海、深圳分行均應指定一名業務負責人與一名技術負責人,具體負責與甲方上海、深圳分公司進行證券資金結算業務聯繫。
乙方結算銀行代表和上海、深圳分行業務及技術負責人均應熟悉證券資金結算業務。乙方應將上述人員的姓名、職務、通訊方式等信息報甲方備案,其中上海、深圳分行業務及技術負責人的相關信息應同時分別報甲方上海、深圳分公司備案。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乙方應提前五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及上海、深圳分公司。
第六條 根據甲方申請,為滿足證券資金結算系統的流動性等需要,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具體事宜雙方另行約定。
第七條 根據甲方的申請,乙方為甲方開立結算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自有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驗資專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專戶以及其他專用賬戶。賬戶名稱應體現業務性質。乙方應按《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並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報備後啟用。甲方應保證所提供的申請資料準確、真實和完整。
第八條 甲方變更或註銷其在乙方的結算備付金等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在有關政策規定的時間內及時通知乙方,由乙方負責向相關監管部門報備後變更或註銷。
第九條 乙方應為甲方提供電腦聯網或電話查詢等方式,使甲方在其營業時間內可隨時查詢其結算備付金等專用存款賬戶的餘額及變動情況。
第十條 乙方應拒絕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對甲方結算備付金等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進行凍結、扣劃,確保甲方存放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
第十一條 乙方應保證甲方結算備付金等專用存款賬戶的餘額、計息要素等事項的準確性,並按照雙方協商議定的金融同業存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結息日的次日向甲方支付利息。
乙方應於每個結息日前至少十個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下一計息期對甲方結算備付金等專用存款賬戶擬適用的金融同業存款利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最遲於結息日前五個工作日議定下一計息期適用的金融同業存款利率。
乙方擬調整新股網上發行驗資專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專戶在下一計息期擬適用的金融同業存款利率時,應與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協商議定,最遲於結息日前五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甲方管理其在乙方的結算備付金等專用存款賬戶的資金頭寸,並確保日終不出現賬戶透支。
第十三條 本協定雙方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系統進行與證券交易資金結算業務相關的數據交換。如電子數據交換系統發生故障,雙方應積極配合儘快排除故障和明確責任,必要時採取人工處理等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四條 對甲方賬戶的收款業務,乙方應在資金到賬後立即記入甲方賬戶,並實時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將收款信息通知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資金入賬,不可抗力等原因除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在甲方交收時點以後到賬的款項,乙方應於當日出具書面通知。
第十五條 對劃入甲方賬戶的款項,乙方應保證根據原始憑證向甲方完整提供匯款人填具的信息,不得擅自省略。對最終收款人不明的款項,乙方須協助甲方向付款人、匯出行查詢。
第十六條 乙方應依據甲方的劃款指令,按以下規定辦理劃款業務:
(一)對甲方在乙方同行系統內賬戶間的資金劃撥指令,應保證在收到劃款指令後一小時內將相應資金劃至甲方指定的結算參與人預留收款賬戶。
(二)對於跨行的資金劃撥,結算銀行應保證在收到本公司劃款指令後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劃出款項,並保證該款項在當日到達本公司指定的收款賬戶開戶銀行。
(三)甲方在乙方開立的不同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應實時到賬。
(四)對甲方提出的在乙方能力範圍內的合理的特殊劃款到賬時間要求,乙方應予以滿足。
第十七條 如乙方或相關銀行資金匯兌系統出現故障,乙方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保證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結算業務正常進行。
第十八條 乙方應嚴格按照有效結算憑證或指令、或其他相關規定,對甲方賬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除此之外,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擅自對甲方賬戶進行任何賬務處理。
第十九條 乙方應按《結算銀行管理辦法》的規定,每日或及時與甲方進行賬務核對、向甲方提供進賬單等業務憑證。
第二十條 甲方決定對乙方採取紀律處分及業務限制等風險防範和處置措施的,將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按要求積極回響、整改。甲方認為乙方整改有效的,停止採取風險防範和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甲方決定終止乙方結算銀行資格的,提前五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並進行公告。甲方終止在乙方開展證券資金結算業務之前,乙方應繼續按照相關業務規則和本協定的要求協助開展業務。同時,乙方應積極為甲方辦理向監管部門報備、註銷賬戶等手續。
第二十二條 雙方在履行協定過程中,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當事人不能履行本協定或者不能按本協定約定的條件履行其義務時,應立即通知對方,積極協商加以解決。該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違反本協定的條款應承擔相應責任;責任方應承擔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二十四條 本協定未盡事宜及因履行本協定而產生的爭議或糾紛,協定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指定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本協定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滿後,如雙方沒有異議,協定自動延續。
第二十六條 本協定一式兩份,簽約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