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漁業互保協會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原中國漁船船東互保協會)是由農業部主管、民政部批准的,全國範圍內廣大漁民以及其他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或為漁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實行互助保險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於1994年7月成立,總部設在北京。2007年7月,經民政部批准改用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

基本信息

宗旨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的宗旨是通過組織會員互助共濟,為會員生命財產損失提供經濟補償,並向會員提供安全生產服務,提高會員的防災和抗災能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健康持續發展;業務範圍為互助共濟、業務培訓、國際合作、諮詢服務。

工作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堅持“為漁業服務”的方針,漁業互助保險工作取得了迅速發展。15年來,累計入保漁民470萬人(次),入保漁船28萬艘(次),為漁民民眾提供了高達1400億元的風險保障,共支付經濟補償金近8.4億元,成為我國漁業防災減災的重要保障體系,為漁業經濟可持續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正在農業部領導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加快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要求,力爭通過不斷地理論研究和紮實工作,積極推進政策性漁業保險試點工作,為建設現代漁業和構建和諧漁區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領導機構

第三屆理事會

理事會:王朝華 理事長、法人代表(農業部漁船檢驗局副局長)
孫穎士 常務副理事長(遼寧省漁港監督局原局長)
楊寶瑞 副理事長(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副廳長)
劉向東 副理事長(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
王守信 副理事長(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副廳長)
陳劍峰 副理事長(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調查處處長)
監事會:劉美華 主席(農業部漁業局助理巡視員)
秘書處:孫穎士 秘書長(兼)范沛然、楊斌、姜峰、李冬霄副秘書長

第二屆理事會

理事長:徐傑林 原農業部漁船檢驗局副局長
副理事長:孫穎士(常務) 原遼寧漁港監督局局長
孫鶴齡 原農業部總經濟師、財務司司長(2002年1月-2003年7月)
楊寶瑞 原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副廳長
劉清真 原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副廳長(2002年1月-2003年2月)
劉向東 原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
王守信 原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副廳長

第一屆理事會

名譽會長:張延喜 農業部原副部長(1994年9月-1998年5月)
肖鵬 農業部原副部長(1998年5月-2002年1月)
理事長:卓友瞻 農業部原總經濟師、漁業局局長(1994年9月-2002年1月)
副理事長:劉身利 農業部漁業局原副局長、現中國水產(集團)總公司董事長、總經理(1994年9月-1998年5月)
馮瑞峰 農業部漁業局原副局長(1994年9月-2001年9月)
賀壽侖 農業部漁船檢驗局原副局長(1994年9月-1998年5月)
包盛清 農業部漁船檢驗局原局長(1998年5月-1999年12月)
楊寶瑞 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副廳長(1998年5月-2002年1月)
劉清真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原副廳長(1998年5月-2002年1月)
黃木現 浙江省水產局原副局長(1998年5月-2002年1月)
林毅 原農業部漁業局漁港監督處處長(1998年5月-2001年11月)
孫鶴齡 原農業部總經濟師、財務司司長(1999年12月-2002年1月)
名譽理事長:劉國鈞、余匡軍、郁明、趙忠順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fishery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名稱為:“CFMI”。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全國範圍內廣大漁民以及其他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或為漁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實行互助保險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通過組織會員互助共濟,為會員生命、財產損失提供經濟補償,並向會員提供安全生產服務,提高會員的防災和抗災能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農業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區太平街6號富力摩根中心D座8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互助共濟,為會員生命財產損失提供經濟補償;
(二)在受政府委託時,代辦國家政策性漁業保險業務;
(三)協助有關安全主管機關做好漁業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向會員和有關方面提供有關法律和技術諮詢服務;
(五)根據有關主管機關和會員的委託,調查處理漁業海損事故;
(六)有關漁船安全生產技術和設備的開發、推廣和套用;
(七)開展符合本會章程精神的漁民公益事業;
(八)承辦國外民間海事、保險機構委託的有關業務,開展與本會業務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承辦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和會費標準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專業或兼業漁民以及其他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或為漁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四)同意並遵守本會制定的互助保險規定。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核入會條件;
(三)交納會費(即互保費)並簽訂由本會統一印製的互保憑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風險保障和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互保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有關規定,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在按本會規定結清當年應互動保費後,會員資格終止。會員如果不按規定交納互保費或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和互保規定行為的,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審議通過,予以除名。會員資格於互保憑證終止時自動喪失。
第十四條 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及與之相應的業務風險、工作成本和準備金積累等因素,科學合理地制定會費標準。
第十五條 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表決通過的會費標準決議分別報送業務主管部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會費標準按本會承擔風險責任(承保金額)的百分比確定(即“費率”),按漁業財產(漁業船舶、碼頭陸上加工及養殖設施)和漁民人身兩類,分險種確定會費標準上限。在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的會費標準上限的範圍內, 由本會秘書處確定實際執行會費標準方案,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十七條 會費標準上限:漁業財產互保費率為5.5%;漁民人身互保費率為0.95%。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的名額按照會員數量的一定比例確定和分配。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和監事會表決通過,報農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決策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或代表機構;
(八)領導本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一)、(四)、 (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會議行使其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理事長會議行使第二十二條(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前,應徵求常務理事的意見,並將決定通報各常務理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設立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執行機構,由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 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會議的決議、決定;
(二)編制本會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三)秘書長負責提名副秘書長,提交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會議決定聘任;
(四)提出秘書處內設職能部門設定、職責和主要負責人聘任方案,報理事長會議審批;
(五)提出辦事機構或代表機構設定和負責人聘任方案,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會議審批;
(六)組織制定秘書處內部工作制度和流程;
(七)負責理事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七)有較高的與本會業務相關的專業知識水平。
第三十二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上述有關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應當由理事長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是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本會自身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以本會財務監督為核心,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對本會的財務活動及理事會的決策程式、秘書處的業務管理行為進行監督,保證會員權益不受侵犯。監事會不干預理事會的決策和秘書處的業務管理活動。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檢查本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選舉和罷免監事會主席;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審查情況;
(四)監督檢查本會的財務工作,查閱財務會計相關資料,驗證其財務報告、資金運營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對理事會領導成員決策過程和秘書處領導成員業務管理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行為提出糾正建議;
(六)對理事會決策有權提出質疑,必要時可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七)收集會員對本會保障其權益的意見和建議,供理事會決策參考;
(八)指導本會內部監督制度建設工作。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若干人。
監事會主席和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行業經濟工作,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財務管理能力,堅持原則,廉潔自律;
(三)保守行業和本會機密;
(四)監事會主席最高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四十條 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監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監事會的報告和其他重要檔案;
(四)應當由監事會主席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監事會主席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分別經理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報農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監事會主席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原則上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農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五章 地方漁業互助保險協會
第四十三條 在漁業互助保險工作堅持“全國一盤棋”的原則下,本會鼓勵和推動各省(區、市)在互保辦事處基礎上組建地方漁業互助保險協會,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
第四十四條 地方漁業互助保險工作實行相對獨立運作的業務管理體制,使用本會或本會與地方協會共同商定的條款、費率和憑證。
第四十五條 各省(區、市)漁業互助保險協會自留風險(含每一張憑證)份額比例上限為50%,其餘份額全部向本會進行再保險。
第四十六條 各省(區、市)漁業互助保險協會所吸收的單位和個人會員亦為本會的單位和個人會員。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互保費);
(二)政府補貼和資助;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章程規定收取互保費。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條 本會承擔的債務責任以其全部資產為限。
第五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民政部和農業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農業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農業部審查同意。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農業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農業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6年3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民政部2007年7月16日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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