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學會

中國文化學會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學會概況

中國文化學會是在國家文化部門老幹部倡導下,由有志於中國文化事業的專家、學者、文化藝術工作者自願結合組成的全國性民間高級文化學術團體。

中國文化學會徽標中國文化學會徽標
學會遵循黨中央、國務院發展文化產業的重要方針、政策,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積極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的發展繁榮,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作出了積極的貢獻。特別是近幾年在組織“愛在汶川”公益活動、“情動中國”書畫會展和編撰中外文化名人書刊畫冊等方面得到了廣大文化藝術愛好者、文化教育工作者、藝術家、文藝團體及國家文化部門的一致稱讚。
中國文化學會旨在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發掘、蒐集、整理、保護、研究和發展中國優秀傳統文化遺產,擴大國際文化交流與合作,促進中國文化向現代化與國際化邁進,為中國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貢獻力量。
中國文化學會成立於2000年6月,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組織機構

會 長:范智平 副會長:李健 王榮成
秘書長:沈一鵬
副秘書長:諸遠兵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章
第一條 中國文化學會(英譯名 China Culture Society 簡稱:CCS)。
第二條 中國文化學會是由有志於中國文化事業的專家、學者和實際文化藝術工作者自願結合組成的全國性民間高級文化學術團體。旨在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發掘、蒐集、整理、保護、研究和發展中國優秀傳統文化遺產,擴大國際文化交流與合作,促進中國文化向現代化與國際化邁進,為中國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 中國文化學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關法律、法規及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有序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提高我國的文化藝術水平,向海內外人士展示中華傳統文化瑰寶,增進世界對中國文化的了解和認識,為加強世界人民之間的友好和人類的和平事業服務。
第四條 中國文化學會對會員進行聯絡、協調、服務,並在各項會務活動中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中國文化學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常駐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挖掘、開發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資源,保護重要文化遺產和優秀的民間藝術,創新開發現代的各藝術門類的文化產品。
第七條 編輯出版文化藝術門類為主的書刊、畫冊;編撰中外文化名人、傳記,地方史等。通過會刊發表和傳播中國文化藝術研究成果。
第八條 舉辦各種形式的文藝、書畫、攝影、文學、影視、動漫遊戲、網路科技等各類學術講座(論壇)和短期培訓班。
第九條 承接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法人、自然人委託的文化藝術學科體系中的科研題目和文化課題研究和調研活動,提供文化諮詢服務;
第十條 對優秀的文化藝術研究成果(含調查報告)舉辦大型專業化的評獎活動;
第十一條 舉辦文藝演出、公益活動;協助地方政府和文化部門,宣傳地方的歷史文化、發掘保護地方的民間文化、民間藝術等。
第十二條 與國內外有關文化學術的團體、高等院校建立聯繫,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下,進行國際文化交流與合作,組織專業人員外出考察學習;舉辦國內外藝術家的藝術交流和展覽;邀請港澳台學者來內地和外國學者來華講學或參加學術會議和文化活動;
第十三條 組織、舉辦美術、書法、攝影等藝術門類的會展。
第十四條 組織影視文化藝術等領域的專業人士外出考察;影視文化藝術類最新產品及發展趨勢的高峰論壇;影視文化藝術類精品展覽;經典回顧展覽;影視文化藝術項目合作交流等系列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專家會員、專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六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自願接受本會監管的,合法經營文化藝術類商品及出版物、文化藝術教育的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七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在中國傳統文化藝術理論研究上具有一定建樹者;
(二)在中國傳統文化領域內,對藝術創作和表演方面具有一定的影響者;
(三)由本會專家或專業委員介紹,或經各地文化藝術團體推薦的中國傳統文化藝術愛好者。
第十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附個人簡歷、免冠寸照2張及研究創作成果介紹);
(二)經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報本會會長審批;
(三)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五)個人資料存入學會文化人才資源檔案庫。
第十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如在學會會刊上推廣介紹作品和研究成果,大型徵稿評獎活動專函通知,特邀參加文化沙龍,向知名企業和收藏家推薦藝術作品和研究成果轉化等);
(四)優先享有本會提供的會刊、學術資料以及企業贊助的工藝品、文化藏書和紀念品等。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由協會民主協商,推舉產生組織領導。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會員代表大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協會日常會務工作。協會可根據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秘書處召集。
第二十六條 本會視需要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榮譽職務。由秘書處聘請名譽顧問。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率;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2000年6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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