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妻妾制度

中國古代妻妾制度

中國古代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外加丫環奴婢以及合法嫖娼。

妻與妾的區別

一個男人只能同時有一個老婆,包括皇上,同一時間也只能有一個皇后,在我們老祖宗的腦袋裡,妻與妾完全是兩個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並論。

“妻”是應父母之言媒妁之約,明媒正娶過來的,是“正室”;

妾則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只是“側室”、“偏房”,不可稱之為“妻”。

歷史記載

氏族社會時期,國中有“媵制”,這是一種氏族首領才有資格實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兒出嫁時,岳家必須以同姓侄女輩陪嫁。陪嫁過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屬於媵妾,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那就不必多說了。
再往後,便正式出現了“妾”。妾在家庭中,雖然承擔著生兒育女的義務,卻享受不了“妻”的待遇。為什麼呢?最初的原因很簡單——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於妾。妾一般都來自卑賤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戰敗方奉獻的禮品。因此,妻為“娶”,而妾為“納”,娶妻時送到岳家的財物被稱為“聘禮”,而納妾時給予的財物,則被稱為“買妾之資”。
《穀梁傳》:“毋為妾為妻”。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有妾無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鑽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份,至此已經成了定局,到唐宋,更是成了鐵律。《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
假如將妾升為妻,就是觸犯了刑律,一但事發,是要兩口子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這樣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經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飯。
《匯苑》:“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原來妾不過是男女交接之用,她們只能與丈夫親昵,卻沒有資格稱夫妻。
《禮記》:“妾合買者,以其賤同公物也。”同樣是與丈夫共枕、為丈夫生育兒女,妾的身份卻只不過是買來的物品。
除此之外,中國古代還是一個絕對的階級社會、家長制社會,兒女婚姻都要由父母決定。也許是為了從根本上杜絕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階層間的自由戀愛,法律條文就更要嚴格規定妻妾之分。
《禮記》:“奔者為妾,父母國人皆賤之”、“良賤不婚”。那就是說,假如小兒女們自由戀愛受阻,相約私奔的話,則女方沒有資格為妻,雙方家族都只認為她不過是一個妾而已。

古時的法律規定及解釋

當時的法律雖規定不可娶二妻,卻沒讓人不許納妾,娶“二妻”犯法,納“二妾”、“三妾”、“四妾”卻無關緊要,雖然在本質上與“一夫多妻”沒任何分別。漢字可真是妙!在明朝,甚至有法律規定“凡男子年滿四十而無後嗣者得娶妾”。看看,要是你老婆肚皮不爭氣,生不出兒子,你即使想“從一而終”也辦不到,因為要逼你納妾。
“一夫一妻制”在古代就有法律明文規定:唐高宗《永徽律疏》中有《戶婚》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就是說,你有了一個明媒正娶的老婆,還要明媒正娶一個老婆的話,要判徒刑一年,你第二個老婆家也要被判刑,只不過減輕一點罷了。所以,三妻四妾並不是說你可以娶三個老婆,而是說你老婆死了,可以再娶一個,但不能同時娶兩個。否則不僅要判刑,還要強迫與二婆離婚。
雖然老婆只能娶一個,妾卻可以多娶,因為“妾”不是“妻”,即使老婆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穀梁傳》:“毋為妾為妻”。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有妾無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鑽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就是說,如果你老婆死了,你要把你心愛的小妾升為妻的話,就是觸犯了刑律,一旦事發,是要兩口子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
妾的地位當然不是家庭里最低等的,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就是有義務陪男主人睡覺,但只能算奴婢的身份的丫環。比如《紅樓夢》里的襲人。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里的趙姨娘。
在家庭中,雖然妻與妾的職責都是侍奉丈夫治內管家以及生兒育女,而且,妾對於家主來說近似奴隸,但是,對於婢女和僕人來說,妾應該是主子。然而,妾在家庭中的權利卻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
妾不能參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親屬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親之內,就連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須認正式妻子為“嫡母”,而生身母親只能為“庶母”。這樣,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爺、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隸;妾稱自己的子女為少爺、小姐,她的親生子女只呼其為“姨娘”。
對於妾,丈夫可隨意處置,或打罵,或遣逐,甚至把妾殺了,《唐律》、《宋律》也只是處以流刑。《清律》處罰更輕,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罵丈夫,則處罰得比妻打罵丈夫嚴得多,“罵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問有傷無傷,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在家中,妻可以使喚妾,打罵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為,妾犯妻與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沒有什麼權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實際上與奴隸無異。但是,一般來說,為夫家生育過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權利往往會隨之提高。此外,視門第、家主的教養等的不同,妾的權益也因之而異,往往在妻、妾與丈夫之間產生一種微妙的關係。
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家庭中,性關係的平衡極為重要,得寵與失寵時時會引發家庭矛盾,而對於妾來說,唯有性生活,她們是與妻子一樣享有權利的,並且,由於負有生育的職責,她們比妻子更優越,能時常與丈夫接觸共宿。但是,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與丈夫通宵相守,必須在性交完畢後即離去。

古代妻妾婚禮的不同

娶妻是非常正規的,需要門當戶對,占卜八字,明媒正娶,男方所下聘禮和女方的嫁妝都十分豐厚,結婚時需要“十里紅妝”的迎送親隊伍,女子著大紅嫁衣,新郎披紅掛彩乘馬親自迎親,隊伍在官道上擁有優先通過權,大小官員都要迴避,這是南宋時留下的傳統。女子到男方家,男方需中門大開,高搭喜棚,所有門庭披紅掛彩,遍請親朋好友,拜天地父母,之後告祖宗,入宗譜,皇帝娶皇后則通過午門等所有大門的中門,古代除皇帝也只有新科狀元才能有此殊榮。婚後三日回門,妻子著仍著紅衣,此外妻子為家庭內務之主,統領妻妾,管理家務,擁有對妾的懲罰和管理權。
妾就簡單多了,只需一乘小轎,由側門入男方家,不會迎親,聘禮很少,一般也無嫁妝,男方一般只請族內親朋,只有內院才簡單的掛幾幅紅綢,外面看不出此家在辦喜事,婚後回門,女子只能穿藍色衣服,妾在家庭中雖然也是主子,但也僅比下人強些,甚至不如管家或老家人混得開,如果能生的一男半女,也需可入宗譜。皇家的妃嬪答應等則由神武門入宮,雖也有個冊封典禮,但規模和隆重程度與大婚顯然無法同日而語。

古代夫與妻妾的相處

在古代家庭中,雖然妻與妾的職責都是侍奉丈夫、治內管家以及生兒育女,但是,妾對於家主來說近似奴隸,只是對於婢女和僕人來說,妾應該算主子。同時,妾在家庭中的權利也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首先,妾不能參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親屬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親之內,就連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須認正式妻子為“嫡母”,而生身母親只能為“庶母”。這樣,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爺、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隸;妾稱自己的子女為少爺、小姐,她的親生子女只呼其為“姨娘”。 如《紅樓夢》中,賈政之妾趙姨娘,不但全府上下主子都看不起她,就連稍有臉面的丫環婢女也不把她放在眼裡。趙姨娘的親生女兒探春並不認她為母親,也不認生母的弟弟為舅舅,她只認賈政的正妻王夫人為母親。母女應有的生身血緣關係在宗法制的道德規範下成為主奴關係了。對於妾來說,只能把自己看作是代替正妻生育的人。由於嫡庶之分甚嚴,妾的地位低下,正妻去世後,必須再娶一個妻子,以至造成諸多弊端。
此外,在與丈夫的關係中,如果說“夫為妻綱”,夫妻之間本來就不平等,那么,妾與丈夫的關係就更不平等了。對於妾,丈夫可隨意處置,或打罵,或遣逐,甚至把妾殺了,《唐律》《宋律》也只是處以流刑。《清律》處罰更輕,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罵丈夫,則處罰得比妻打罵丈夫嚴得多,“罵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問有傷無傷,俱徒一年或一年半”。在家中,妻可以使喚妾,打罵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為,妾犯妻與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沒有什麼權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實際上與奴隸無異。但是,一般來說,為夫家生育過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權利往往會隨之提高。此外,視門第、家庭的教養等的不同,妾的權益也因之而異,往往在妻、妾與丈夫之間產生一種微妙的關係。

妻妾的家訓

由於古代娶妾的目的是為了傳宗接代,因此,丈夫對妾負有滿足其性慾的義務,如果一個男子娶了妾,而不能經常與她發生性關係,那么,這個男子會受到譴責。此外,還規定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與丈夫通宵相守,必須在性交完畢後即離去。
在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性關係的平衡極為重要,得寵與失寵時時會引發家庭矛盾,而對於妾來說,唯有性生活,她們是與妻子一樣享有權利的,並且,由於負有生育的職責,她們比妻子更優越,能時常與丈夫接觸共宿。妻妾們把能否得到丈夫的撫愛看成最重要的事,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紛爭,古代的許多“家訓”都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如在《秘戲圖考》卷二中,記敘了一本僅剩殘章的明代家訓中有關條例:
(1)(上脫四字,或作‘妻妾日勞’)督米監細務,首飾粉妝,弦素牙牌。以外所樂,止有房事歡心。是以世有賢主,務達其理,每御妻妾,必候彼快……(余脫去)(
2)街東有人,少壯魁岸,而妻妾晨夕橫爭不順也。街西黃髮傴僂一叟,妻妾自竭以奉之,何也?謂此諳房中微旨,而彼不知也。
(3)近聞某官納妾,堅扃重門,三日不出,妻妾反目,非也。不如節慾,姑離新近舊,每御妻妾,令新人侍立象床。五六日如此,始御新人。令婢妾侍側,此乃閨閣和樂之端也。
(4)人不能無過,況婢妾乎!有過必教,不改必策,而策有度有數也。俯榻解揮,笞尻五下六下,下不過胯後,上不過尾閭是也。間有責妾,每必褪裸束縛掛柱,上鞭下捶,甚至肉爛血流,是乃害彼害我,以閨門為刑房,不可不慎也。
在這幾條家訓中,強調了女人的大部分時間都是在家裡度過的,單調乏味,因此,性生活對於她們來說是十分重要的,不比男人,還可以在外工作,交朋友。並且,強調了男人的性生活技巧遠比年輕漂亮重要,只要性交技術出色,那么儘管人老傴僂,卻受到妻妾的敬重,合家和睦。此外,家訓中對新妾娶進家門,主張讓丈夫與妻、與妾性生活時讓新娶的女人在場,以打消猜疑之心。最後一條,是主張懲罰妾時,不要痛打一絲不掛的女人,而只是適度地在不會造成重傷的部分施刑。可見,古代對妻妾的性生活是十分重視的,把它看作調和家庭糾紛的主要問題。

古代納妾的原因:

第一,無子。

在中國古代,有沒有男性後嗣是一件天大的事情,所謂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如果夫妻無子,就是沒有完成祖先的託付,沒有實現婚姻的目的。所以,對一個家庭來說,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男性後嗣。但事實上,並不是每一對夫妻都能生育男孩,由於種種原因,有些夫妻是無法生兒育女的,有的雖可生育孩子,但未必都能生育男孩,因此,這就面臨一個如何解決對男孩的需求的問題。對這個問題,唐代有三種處理方法,一是以“同宗於昭穆相當者”(卷12《戶婚律》)為繼承人,這既包括生前的過繼,也包括死後的指定。比如永安王李孝基沒有兒子,就“以從兄韶子道立為嗣”(卷60《李孝基傳 》 );崔佑甫無子,“遺命猶子植為嗣”(卷119《崔佑甫》); 白居易無子,“以其侄孫嗣”(卷166《白居易傳 》)。二是離婚再娶,唐代法律明確將無子規定為離婚事由,唐代從皇后到平民,不少人就因為沒有生育男孩而被出。第三個方法就是納妾。通過納妾來解決男孩問題,唐朝以前已有先例,比如傳說晉朝時,有個叫張碩的人,“妻無子,娶妾”(卷272《杜蘭香》)。在唐代,這仍然是解決男孩問題的一個重要途徑,比如滎陽有個叫楊牢的人,與妻子結婚十年只有四個女兒,後來他就背著妻子在外面包養了一個外婦,並且生育了一個兒子,後來他妻子知道後不但不生氣,反而很高興,說:“久以君無男,用憂幾成病”,於是就將丈夫包養的外婦正式納為妾(會昌005《滎陽鄭夫人墓志銘》)。唐後期人盧邁也沒有兒子,“或勸畜姬媵”,為盧邁所拒絕(卷150《盧邁傳》),但由此也可看出,蓄姬媵有可能是當時解決男孩問題的比較通行的做法。

第二,相悅。

兩情相悅是現代人結婚的首要條件,而在唐代,某些人納妾也是因為兩情相悅。天寶年間,昌黎韓翊與某柳氏互相愛慕,“翊仰柳氏之色,柳氏慕翊之才”,後韓翊終納柳氏為妾(卷 485《柳氏傳》)。博陵崔慎思,“唐貞元中應進士舉。京中無第宅,常賃人隙院居止。而主人別在一院,都無丈夫,有少婦年三十餘,窺之亦有容色,唯有二女奴焉。慎思遂遣通意,求納為妻。婦人曰:‘我非仕人,與君不敵,不可為他時恨也。’求以為妾,許之,而不肯言其姓。慎思遂納之”(卷194《崔慎思》)。南鄭縣尉李雲,“於長安求納一姬,其母未許。雲曰:‘予誓不婚。’乃許之”(卷352《李雲》

第三,代妻。

所謂代妻,就是替代妻子。由於種種原因,唐代某些人或結婚較晚,或妻子死後不願再娶妻,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有時就用納妾蓄媵來填補無妻的空白。比如唐朝前期,有位李訓娶宰相韋安石女為妻,此前他曾有一妾(卷2);開元年間,有扶風竇凝將結婚博陵崔氏,“而凝舊妾有孕,崔氏約遣妾後成禮”(卷130《竇凝妾》);大曆年間,有官員李載,“妻崔氏先亡,左右唯一小妻”(卷338《李載》);貞元年間,大臣竇參“常所寵青衣上清”說,“竇參妻早亡,故妾得陪灑掃”(卷275《上清》);開成年間,有位歸仁晦,正式娶妻以前“納支氏以備紉針之役”,而且這位妾還為其“育五男二女”(大中076《佚名墓誌》)。

第四,縱慾。

納妾制度允許男性在妻子之外合理合法地與某些女性同居,這無疑為男性的縱慾淫逸提供了方便,而事實上,某些人也確實將之變成了縱慾淫逸、好色獵艷的工具,這方面最突出的當然是皇帝,個個都是三宮六院,妃嬪如雲。其他人等雖然無法跟皇帝相比,但利用權勢財力納妾蓄媵者也比比皆是。高祖時,隴西王李博乂,“有妓妾數百人”,“朝夕弦歌自娛,驕侈無比”(卷60《隴西王博乂傳 》 );武則天時,大臣武承嗣聽說官員喬知之“有婢碧玉,姝艷能歌舞,有文華”,遂“納之”(卷2);玄宗時,官員裴誛“既久居清要,頗飾妓妾”(卷100 《裴誛傳》);代宗時宰相元載,“名姝異樂,禁中無者有之。兄弟各貯妓妾於室,倡優猥褻之戲,天倫同觀,略無愧恥”(卷118《元載傳》);另一官員王昂,“專事奢靡,廣修第宅,多畜妓妾,以逞其志” (卷118《王昂傳》);名將郭子儀,史書說他“侈窮人慾”,代宗皇帝一次就賜他美人六名(卷120《郭子儀傳》);逆臣李“希烈入汴,聞戶曹參軍竇良女美,強取之”(卷225中《李希烈傳》);奸臣李逢吉,知道劉禹錫“有妓甚麗”,遂“陰以計奪之”(卷273《李逢吉》);穆宗時,工部尚書鄭權,“家多姬妾”(卷243穆宗長慶三年四月);萬年縣捕賊官郭鍛,納妓女楚兒,“置於他所”(《楚兒》)等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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