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北京條約(續增條約)

中俄北京條約(續增條約)

《中俄北京條約》又稱《中俄續增條約》是沙皇俄國和清朝於1860年(鹹豐十年)11月14日在北京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該條約使清政府確認了《璦琿條約》的合法性,並割讓了烏蘇里江以東(包括庫頁島)約40萬平方公里的領土。

時間

1860年11月14日鹹豐十年十月初二日,俄歷1860年11月2日,北京

歷史背景

大清國大皇帝與大俄羅斯國大皇帝詳細檢閱早年所立和約,現在議定數條,以固兩國和好、貿易相助及預防疑忌爭端,所以大清國欽派內大臣全權和碩恭親王奕,大俄羅斯國派出欽差內大臣伊格那替業福①,付與全權,該大臣等各將本國欽派諭旨互閱後,會議酌定數條如左:

內容

第一條議定詳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瑪乙月②十六日,即鹹豐八年四月二十一日③,在瑗琿城所立和約之第一條,遵照是年伊雲月④初一日,即五月初三日(6月13日),在天津地方所立和約之第九條,此後兩國東界定為由什勒喀、喀爾古納兩河會處,即順黑龍江下流至該江、烏蘇里河會處。其北邊地,屬俄羅斯國;其南邊地至烏蘇里河口所有地方,屬中國。自烏蘇里河口而南,上至興凱湖,兩國以烏蘇里及松阿察二河作為交界。其二河東之地,屬俄羅斯國;二河西,屬中國。自松阿察河之源,兩國交界逾興凱湖直至白棱河,自白棱河口順山嶺至瑚布圖河口,再由瑚布圖河口順琿春河及海中間之嶺至圖們江口,其東皆屬俄羅斯國,其西皆屬中國。兩國交界與圖們江之會處及該江口,相距不過二十里。且遵《天津和約》第九條議定,繪畫地圖,內以紅色分為交界之地,上寫俄羅斯國阿、巴、瓦、噶、達、耶、熱、皆、伊、亦、喀、拉、瑪、那、倭、怕、啦、薩、土、烏等字頭,以便易詳閱。其地圖上,必須兩國欽差大臣畫押鈐印為據。
上所言者,乃空曠之地。遇有中國人住之處及中國人所占漁獵之地,俄國均不得占,仍準中國人照常漁獵。從立界牌之後,永無更改,並不侵占附近及他處之地。
①伊格那替業福,一譯伊格那提耶夫。
②瑪乙月俄文音譯,即五月。
③這個日期誤應是四月十六日(5月28日)。
④伊雲月俄文音譯,即六月。
第二條西疆尚在未定之交界,此後應順山嶺、大河之流,及現在中國常駐卡倫⑤等處,及一千七百二十八年,即雍正六年,所立沙賓達巴哈之界牌末處起,往西直至齋桑淖爾湖①,自此往西南,順天山之特穆爾圖淖爾②,南至浩罕邊界為界。
⑤常駐卡倫,即常設哨所,本為地方上的駐防據點,並不是沿邊界設立的。
①齋桑淖爾湖,即齋桑泊淖爾即湖的意思。
②特穆爾圖淖爾,即伊塞克湖。
第四條此約第一條所定交界各處,準許兩國所屬之人隨便交易,並不納稅。各處邊界官員護助商人,按理貿易。其《璦琿和約》第二條之事,此次重複申明。
第五條俄國商人,除在恰克圖貿易外,其由恰克圖照舊到京,經過之庫倫、張家口地方,如有零星貨物,亦準行銷。庫倫準設領事官一員,酌帶數人,自行蓋房一所,在彼照料。其地基及房間若干,並餵養牲畜之地,應由庫倫辦事大臣酌核辦理。中國商人願往俄羅斯國內地行商亦可。俄羅斯國商人,不拘年限,往中國通商之區,一處往來人數通共不得過二百人;但須本國邊界官員給與路引,內寫明商人頭目名字、帶領人多少、前往某處貿易、並買賣所需及食物、牲口等項。所有路費,由該商人自備。
第六條試行貿易,喀什噶爾與伊犁、塔爾巴哈台(今新疆塔城)一律辦理。在喀什噶爾,中國給與可蓋房屋、建造堆房、聖堂等地,以便俄羅斯國商人居住,並給與設立墳塋之地。並照伊犁、塔爾巴哈台,給與空曠之地一塊,以便放牧牲畜。以上應給各地數目,應行文喀什噶爾大臣酌核辦理。其俄國商人,在喀什噶爾貿易物件,如被卡外之人進卡搶奪,中國一概不管。

出處

"《中國通史參考資料》(近代部分)上冊P13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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