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條例

不動產登記條例

《不動產登記條例》,由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起草。不動產登記條例的實施是落實《物權法》規定、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的一項有效手段。同時,也是為未來核定相關稅基作準備,為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打基礎。《條例》共6章35條,對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登記程式、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等作出規定。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重要內容,也是推進簡政放權、減少多頭管理、逐步實現一個視窗對外的有效舉措,對於保護權利人合法財產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業、方便民眾,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信息

出台

不動產登記條例不動產登記條例預計2014年6月底前出台
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但是目前(2013年),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出台,中國的不動產登記分散在多個部門。

2013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包括72項改革方案、提出明確時間表的《關於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其中,提出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動產統一登記條例》。

2014年1月份的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徐德明表示,國土部將儘快協調有關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快組建不動產登記局。

2014年5月8日,國土部正式掛牌成立不動產登記局。5月14日,國土部明確2014年國土部立法重點內容,再次強調將以不動產統一登記、完善國家土地督察制度、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等為立法重點。

2014年6月26日,公開資料顯示,至少已有18個省(區、市)啟動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不過,原定於月底出台的《不動產登記條例》仍無動靜。

2014年12月2日,有行業專家在研討會上透露,不動產登記條例已經獲得了高層批覆,將在12月出台,除了西藏、新疆、河南、重慶外,中國啟動不動產統一登記相關工作的省份已達到27個。

功能

1、不動產登記條例是落實《物權法》規定、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的一項有效手段。同時,也是為未來核定相關稅基作準備,為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打基礎。

2、依法查詢:根據不動產登記條例,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複製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3、反腐:不動產登記制度主要功能不是反腐也不是徵稅,而是為市場經濟奠定法律基礎,保護廣大民事主體的私人財產權,並提高交易效率,維護交易安全。反腐、徵稅只是不動產登記制度附屬或派生功能,不動產統一登記是一項基礎性工作,它能為反腐提供技術手段,但這涉及到全國聯網,而這需要漫長的過程。

4、徵稅:不動產統一登記實現後,雖然查詢某一特定個人名下的全部不動產會更方便,但不是隨便一個人就能查詢,因為涉及到個人隱私和財產安全。徵稅也是如此,不動產統一登記能讓徵稅更方便,但不能說它的目的就是為了徵稅。

方案

不動產登記條例不動產登記條例
2013年12月,在被明確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地位後,國土資源部(下稱“國土部”)已經開始著手起草制定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法律法規草案和相關規章草稿。在這些法律檔案中,亦可能涉及到引發各方爭議的“以人查房”的有關內容。 該項工作由政策法規司、地籍司等部門共同負責。

2014年國土資源部制定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四年規劃,要在2017年可實現信息共享,依法公開查詢。總體安排是,從2014年開始力爭1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各級職責整合和基礎制度建設。2年左右時間逐步銜接過渡,統一規範實施;3年左右時間全面建立並完善各項制度;4年左右時間建立有效運行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

修改

1、明確了不動產登記員制度。不動產登記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非常複雜,必須要具備專業的知識,尤其是法律知識。修改後的《暫行條例》明確要求不動產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並要求登記機構加強管理和業務培訓。

2、增加了對不動產登記類型的規定。修改後的《暫行條例》明確了不動產登記分為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查封登記等類型。“不同類型登記的程式和審查都有很大的差別,將來出台的登記細則可依此將各類登記規範好。”

3、調整了登記審查要求。《徵求意見稿》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查驗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否存在權屬爭議”,但這一條被刪掉。程嘯說,“登記審查是整個登記的核心,權屬爭議審查容易導致登記機構陷入大量民事爭議中,這對登記機構沒有任何好處,也容易使登記效率低下。權屬爭議將改為消極要件,也就是出現爭議可以不登記,但審查的時候不查這個。”

4、把《徵求意見稿》中的“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改成了“登記申請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程嘯說,“因為現實中,登記機構難以區分強制性、任意性規定。”

5、增加了登記錯誤的賠償責任規定。修改後的《暫行條例》明確登記機構登記錯誤對他人造成損害,應當按照《物權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民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民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六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薄
第八條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不動產登記簿應當採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採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明確不動產登記簿唯一、合法的介質形式。
不動產登記簿採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並具有唯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第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對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不動產登記簿的保管,並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
採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
採用電子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專門的存儲設施,並採取信息網路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不動產登記簿損毀、滅失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行政區域變更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的,應當及時將不動產登記簿移交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三章

登記程式
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檔案、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入口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於登記職責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於本機構登記範圍的,應噹噹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第十八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有關證明材料、檔案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九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二)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註銷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係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第二十四條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應當實時互通共享。
圖解《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圖解《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複提交。
第二十五條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條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條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複製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八條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或者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製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不動產統一登記過渡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規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規定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條例規定為準。

出台過程

進展緩慢
中國早在2007年就已將“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寫入《中國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但不動產登記“九龍治水”的管理模式讓統一登記面臨部門利益和職權再分配等難題,加之一系列的法律難題,致使統一登記進展緩慢,甚至一度陷入停滯。
2013年11月,中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
2014年以來,不動產登記相關工作進展較快。3月,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一次會議召開,明確用3年左右時間全面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5月,經中央編辦批覆,國土部掛牌成立不動產登記局。8月,不動產登記局“三定方案”印發。
2014年11月28日,中央編辦已批覆同意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更名為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主要承擔不動產登記相關政策、業務、技術等方面的支撐工作。與此同時,不少地方政府也已成立了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並已展開相關工作。
會議審議
2014年7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決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確定適時發布大城市城鎮調查失業率數據,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會議認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推進簡政放權,整合部門職能職責、減少多頭管理、逐步實現一個視窗對外,方便企業和民眾的有效舉措。會議討論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強調已經發放的權屬證書繼續有效、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程式的改變而受影響。會議決定,按照立法程式要求,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之後再推進相關法律修改工作。徵求意見
2014年8月15日,中國政府法治信息網公布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由國土資源部起草,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在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國土資源部反覆研究、修改,形成此稿。自公開徵求意見以來,社會各界特別是法學界,針對不動產登記員和登記代理制度、不動產登記類型、不動產登記機構及證書統一、不動產登記與公證、信息共享與保護等多方面問題,踴躍反饋意見。正式出台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4年12月22日正式公布。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條例主要涉及明確不動產登記類型等5處修改。5處修改明確了不動產登記員制度、增加了對不動產登記類型的規定、調整了登記審查要求、增加了登記錯誤的賠償責任規定等。

條例問答

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國土資源部負責人就《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出台《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答: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重要內容,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然要求,對於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業、方便民眾,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物權法第十條規定,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並授權行政法規對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制定出台條例,通過立法規範登記行為、明確登記程式、界定查詢許可權,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記職責,實現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台“四統一”。
問:制定條例把握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有關要求,條例主要遵循4條原則:一是統一規範,明確一個部門負責登記,並對機構設定、簿冊管理、基本程式、信息共享與保護提出統一要求。二是嚴格管理,重點規範登記行為,強化政府責任,提高登記質量,增強不動產登記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信力。三是物權穩定,明確已經發放的權屬證書繼續有效,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程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四是簡明扼要,主要圍繞實現“四統一”作出原則規定,對一些操作性規定,在今後的配套實施細則和技術規程中予以細化。
問:條例如何落實關於統一登記機構的要求?
答:為將分散的登記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條例規定:一是明確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二是規定不動產登記原則上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登記。三是規定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登記機構分別辦理、協商辦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問:條例對不動產登記簿作出哪些規定?
答:不動產登記簿是不動產權利的載體,登記內容、登記形式、介質保管等與權利人密切相關,條例規定:一是明確登記內容,要求登記機構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將不動產的自然狀況、權屬狀況、權利限制狀況等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予以記載。二是規範登記形式,要求登記簿原則上要採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採用紙質介質,登記機構要明確唯一、合法的介質形式。三是細化保管責任,要求登記機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記簿;紙質登記簿要配備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電子登記簿要配備專門的存儲設施,採取信息網路安全防護措施,並定期進行異地備份;任何人不得損毀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登記簿損毀、滅失的,要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問:在登記程式方面如何體現方便民眾原則?
答:方便民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是條例的立法目的,為此,條例規定:一是穩定申請人預期,對申請人、申請材料、初審受理、查驗要求、實地查看、辦理期限等均作出明確規定。二是尊重申請人意思自治,規定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三是簡化申請程式,強調當場審查的原則,要求登記機構受理後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屬於本機構登記範圍的,也要書面告知申請人,並一次性告知需補正內容或者申請途徑;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登記機構原則上要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登記手續,完成登記後依法核發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四是減輕申請負擔,規定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
問:條例規定了哪些內容,以實現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
答:關於登記信息共享,條例主要規定:一是建立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要求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登記信息要納入該平台,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二是加強登記部門與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要求登記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的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實時互通共享。三是加強其他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要求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關於登記資料查詢,條例主要規定:一是查詢主體,按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把登記資料查詢人限定在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複製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登記資料。二是查詢資料的使用,規定查詢登記資料的要向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資料。
問:條例主要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為督促登記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條例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一是登記錯誤責任,規定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是不當履職責任,規定登記人員有虛假登記,損毀、偽造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安全保密責任,規定登記機構、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對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秘密的要依法採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違反規定泄露登記資料、信息,或者利用登記資料、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對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偽造、變造、買賣、使用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違法泄露、非法利用查詢的登記資料、信息等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各界評論

專家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孫憲忠:不動產登記並不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隨意地知悉別人的財產權利的狀態。
中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政策專家委員會副主任顧雲昌:不動產登記最大的影響在於數十年來中國可以首次摸清房屋、土地“家底”,包括庫存、空置率等關鍵數據,從而“大幅提高房地產及其他巨觀政策的針對性”。
著名房地產財經評論員謝逸楓:不動產登記的目的不是針對房價而出台的巨觀政策,而主要是為不動產確權與完善物權法,與房價調控沒關係。即使《條例》正式落地,但內容仍無實質性的突破,效果短期難顯現。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嘯:條例的一大優勢在於,此前龐雜而分散的不動產系統將會整合成一個統一的平台。對於打老虎來說,不再需要各地蒐集線索,而只要經過一個平台就可以查詢某一特定個人名下的全部不動產。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不動產法研究所所長尹飛:《暫行條例》起提綱挈領的作用,同時為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各種登記類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經濟學者、央視特約財經評論員馬光遠:不動產登記條例終於出台,這將意味著“中國究竟有多少房子”這個問題可能會搞清楚,也將意味著房產稅等問題的徵收也有了基本依據。同時,有太多房子的官員將不得不想辦法處理自己的房產,除非官員的房產的多少被界定為國家秘密。網友
再別康橋2047114452:不動產登記條例終於出台,這也將給房產稅的徵收提供了理論依據,促使那些官商囤房客也不得不考慮後顧之憂了!
明眼識金:正如我預料的那樣,不動產登記條例並沒有任何高明的招數。根據規定,對於普通居民而言,只有需要買賣和抵押的不動產才需要登記,也就是說,當你想賣房或抵押房產時再登記即可,而這在時間上是極其不確定性的,由此,政府想藉此獲取全國不動產的全面真實信息,恐怕需要幾十年。
zhangyh999:不動產登記將迎來數據據整合領域最大的項目,這裡得需要多少數據複製,清洗的人工操作,你們懂的。
雅典月夜魂:雖說實行統一不動產登記,現在走了一步,有待發展完善~~~
三口thankyu: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公布。但存在嚴重缺陷!沒有提及利用虛假身份登記,一個人利用多個身份、多個戶口登記等情況!這樣的登記所起的作用將大打折扣

影響

《物權法》原本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房產地產原本就是一個整體,不動產登記條例的實行將打破目前行政手段人為分割的制度。實行不動產登記條例的影響還不止於此。實施到位,反腐敗,房產調控的科學性,抑制投機炒房騙貸,徵收房產稅等,就會邁進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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