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暫行條例

為促進上海市新興技術、新興工業的發展和傳統工業的改造,實施上海經濟發展戰略,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暫行條例。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範圍內從事新興技術研究、開發和從事新興技術產品製造、套用,並列入基本計畫和項目計畫表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工廠企業。1987年8月14日上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87年8月15日公布 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7年8月14日上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87年8月15日公布 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新興技術、新興工業的發展和傳統工業的改造,實施上海經濟發展戰略,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當前主要指微電子技術、電子計算機技術、生物技術、光纖通信和程控通信技術、柔性製造技術和工業機器人、雷射技術、新型材料等先進技術和套用這些技術建立起來的工業,以及為配套發展這些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所必需的關鍵工藝裝備、關鍵原材料、關鍵原器件。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範圍內從事新興技術研究、開發和從事新興技術產品製造、套用,並列入基本計畫和項目計畫表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工廠企業。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計畫

第四條 本市建立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領導機構(以下簡稱領導機構),負責領導、協調和推進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工作。
領導機構由市長主持,市計畫委員會、市經濟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市經委、市科委、市外經貿委)等有關方面的負責人和若干專家為組成人員。
第五條 領導機構下設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由市計委、市經委、市科委、市外經貿委等部門主管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人員和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日常工作由市計委負責。
第六條 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擬訂本市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發展規劃;
(二)制訂基礎研究、套用研究、開發研究、生產技術研究和工業化生產的配套銜接項目計畫;
(三)根據領導機構的決定,統籌協調有關委、辦、局和其他單位開展新興技術、新興工業方面的工作;
(四)負責發展新興技術、新興工業的資金安排、定點、招標、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五)管理和運用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創業基金;
(六)有計畫地組織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產品推廣套用試點。
第七條 領導機構可設若干專家委員會,為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規劃、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第八條 本市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中長期目標和滾動五年計畫,由辦公室根據目標集中、項目集中、資金集中的原則組織編制,報送領導機構審定。
經過領導機構審定後的計畫為本市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基本計畫。各委、辦、局應根據基本計畫,將有關項目分別列入本系統科研、技術開發、中間試驗、套用推廣、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的計畫,並安排所需資金。
第九條 本市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項目計畫表由辦公室按照基本計畫編制,並根據每年執行情況作必要的調整。
各委、辦、局應根據項目計畫表,將有關項目分別列入本系統的年度計畫。

第三章 優惠和扶持

第十條 凡列入項目計畫表的項目和承擔相應任務的單位,可享受本暫行條例規定的本市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各項優惠。
第十一條 本市設立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創業基金(以下簡稱創業基金),由市財政局按照本市當年地方財政分成收入的一定比例每年撥給。創業基金比例由領導機構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審定。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比例應適當提高。
第十二條 創業基金主要用於:
(一)有選擇地扶持新興技術向新興工業的轉化和新興工業的建立,有重點地扶持關鍵的新興技術科研項目。
(二)扶持新興技術、新興工業產品推廣套用的重點項目,特別是套用新興技術、新興工業產品改造傳統工業的試點項目。
(三)資助培訓新興技術、新興工業人才和聘請外國專家的費用。
創業基金不能用於替代各委、辦、局原安排發展新興技術、新興工業的科研、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
第十三條 列入本市發展新興技術、新興工業項目計畫表的單位可向辦公室申請使用創業基金,在項目開發成功並投入生產後,從稅前利潤中歸還。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可採取以下歸還辦法:
(一)凡自身經濟效益好的項目,在形成生產力後三年以內歸還所借基金和利息。
(二)凡自身經濟效益一般的項目,在形成生產力後五年以內歸還所借基金和利息。
(三)凡自身經濟效益差、社會效益好的項目,可以申請三年左右的還款寬限期和免息。還款確有困難的,經審定可以申請減免還款。
(四)由於非主觀原因,達不到投資預期技術經濟目標的,經檢查確認,可以申請減免還款。
(五)發展新興技術、新興工業的關鍵科研項目,經審核其技術轉讓費確難以歸還所借基金,可以申請免息和減免還款。
第十四條 本市設立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專項貸款(以下簡稱專項貸款)。每年由人民銀行市分行會同市計委根據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固定資產信貸指標,用於列入計畫的下列項目:
(一)新興技術由科研開發向新興工業轉化的工業性中間試驗;
(二)新興工業按經濟規模要求進行的建設;
(三)以新興技術及其產品改造傳統工業。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專項貸款時,其自籌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可低於一般行業的比例。具體比例由企業提出申請,經銀行會同辦公室審定。企業自籌資金在項目興建前三個月存入貸款銀行。
企業自籌資金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創業基金充抵部分自籌資金。
第十六條 獲得專項貸款的企業,其承擔的項目屬於社會效益高、企業自身利潤低的,可以申請不超過三年的還本付息寬限期;依靠項目本身利潤還款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全廠統籌還款。
列入計畫的項目貸款還款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息、免息。本市金融機構有權減免的,由貸款金融機構會同辦公室審定;本市金融機構無權決定的,由貸款金融機構會同辦公室向中央金融機構申請減免。
第十七條 凡本單位、本系統確無足夠外匯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可從下列渠道獲得調劑或補充:
(一)市計委每年從地方支配的分成外匯中,撥出百分之三的外匯額度
(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三)其他企業或事業單位出口分成外匯。
第十八條 新興技術及其產品的出口淨創匯額,按百分之五十上繳國家,百分之三十五留給出口技術或產品的單位,百分之十交給市計委,百分之五交給經營出口業務的外貿企業的比例分配。
由市計委掌握的百分之十的外匯額,作為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專用外匯額度,由辦公室調度使用。
第十九條 凡列入計畫承擔發展本市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項目的企業(單位),可享受以下減免稅待遇:
(一)從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在國家下達的本市減免調節稅總額度內優先給予減免;
(二)在產品中間試驗生產期間,免收產品稅(增值稅)和所得稅;在產品批量生產後二年內免收產品稅,減半徵收所得稅。批量生產二年後如納稅仍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產品稅(增值稅)和所得稅。
第二十條 企業由於享受減免稅優惠增加的收益,套用於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生產發展、產品開發和推廣套用等。除提取百分之一左右用於獎勵研究開發新興技術、創立新興工業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和單位外,不得挪作他用。企業主管部門不得從中提成或截留。
第二十一條 套用新興技術或從事新興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經財政部門批准可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市新興技術產品的性能價格比接近國外同類產品水平,並達到一定數量,能基本滿足國內使用要求的,辦公室應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報請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國家海關總署批准,列入限制進口的產品目錄。

第四章 聯合和推廣套用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從全局利益出發,有計畫地主動促進根據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形成和發展的內在規律所進行的各種形式的單位之間的縱向、橫向聯合:
(一)承擔某一新興技術課題的基礎研究單位、套用研究單位、開發研究單位、生產技術研究單位,工業化生產單位之間的聯合;
(二)某一新興技術及其產品的科研單位和生產單位之間組成的科研、生產聯合體;
(三)某一新興技術、新興工業單位和某一傳統工業單位聯合形成新型的傳統工業等。
第二十四條 聯合體可根據需要,有計畫地組織,並按不同情況採取緊密、半緊密或鬆散的組合形式。參加聯合的單位應制訂聯合章程,規定各自的責任和合理的利益分配。聯合體成員之間可按“先分後稅”原則,由聯合各方按章程規定分配利潤,再按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所得稅。
第二十五條 列入基本計畫的聯合體,除享受市政府對一般聯合體的優惠規定外,還可享受本條例的優惠規定。
外省市以統一核算、緊密聯合形式參加本市聯合體的單位,也可享受本條例的優惠。
設立在高技術開發區內的新興工業及其聯合體,可享受高技術開發區的優惠規定。
第二十六條 對成熟的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產品,應採取技術培訓、貼息貸款、價格補貼、租賃業務、工程項目承包等措施,大力推廣套用。
有條件向國外銷售新興工業產品的,可與外貿部門合作或用其他方式開展出口業務。新興技術經上級主管機關審查批准後可以出口。

第五章 人才培養和技術引進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必須有計畫地培養發展新興技術、新興工業所需要的各層次的配套人才。
經過培訓的人員,應穩定在各個項目崗位上,並有責任完成從科研到工業生產的預定目標。
第二十八條 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可以在自力更生研究開發的基礎上有目的、有選擇地引進技術,進口關鍵設備,聘請外國專家,並可以同國外進行各種形式的合作,創建新興工業企業。
第二十九條 從事新興工業的職工應具備一定的業務素質,重要工作崗位,應經過專業培訓方能上崗位。
新興工業企業的工資制度,應根據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特點,進一步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鼓勵職工努力提高自己的技術水平、知識水平和管理水平。對社會效益好的新興工業企業,在核定工資總額和獎勵水平時應給予適當照顧。企業在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工資總額和獎勵水平內,可制定有利於促進新興技術、新興工業發展,適合本企業特點的、合理的企業工資制度和獎勵制度。

第六章 檢查、考核和獎懲

第三十條 凡列入本市發展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基本計畫和項目計畫表的實施項目,辦公室應定期組織各主管部門根據計畫要求檢查落實,每年年底組織一次全面檢查考核,並在項目完成後組織驗收。檢查、考核、驗收的結果應報領導機構審查。
第三十一條 凡在新興技術和新興工業的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工業化生產和推廣套用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參照科技發明獎及有關獎勵辦法給予榮譽獎勵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二條 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因主觀原因不能完成計畫的,應酌情進行處理,直至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取消該單位承擔項目的資格,並追回各項資金。
第三十三條 享受本條例各項優惠條件研究開發新興技術及其產品成功的本市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應及時將技術和產品轉讓給協作生產單位進行工業化生產。拒不轉讓的應償還所享受的各項資助,並取消優惠待遇。
生產單位應主動接受研究成果,及時組織建設和投產,並研究解決工業化生產中的技術問題。無充分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成果、拖延投產的,按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術語的含義是:
(一)微電子技術和微電子工業。主要指研究大規模和超大規模積體電路的設計、製造、測試、套用等技術,和套用這些技術建立起來的工業,同時包括微電子技術研究和工業製造所用的關鍵工藝裝備和關鍵原材料的研究和製造。
(二)電子計算機技術和工業。主要指電子計算機硬體的研究、設計和工業製造,電子計算機軟體的研製和套用,同時包括電子計算機製造過程中各種測試儀器和關鍵工藝裝備的研究和製造。
(三)生物技術及套用生物技術的產業。主要指基因技術、細胞技術、酶技術等近代發展起來的生物技術,和套用這些技術建立的工業生產和農業、養殖業等,同時包括生物技術研究和工業生產需用的關鍵設備的研究和製造。
(四)光纖通信和程控通信技術及其工業。主要指用於光纖通信的光纖、光纜、發光器件、無源器件、光電端機、脈碼調製器,程控交換機硬體和軟體,關鍵接外掛程式、測試儀器和化工材料等的研究和製造。
(五)柔性製造技術和工業機器人。主要指能組成柔性製造生產線的計算機控制工具機、加工中心、生產單元、工業機器人、工件輸送系統,和與此配套的數控、計算機控制、邏輯程式控制,計算機輔助設計、輔助製造、輔助檢測設備,以及感測器、測試儀器等。同時,包括柔性製造系統、機器人、工廠自動化所需的軟體。
(六)雷射技術和雷射工業產品。主要指雷射技術和套用雷射技術的重要工業產品。
(七)新型材料。主要指對發展新技術、建立新工業具有重大意義的新型材料研究開發及製造這些新型材料的工業,包括製造這些新型材料的關鍵設備的研究和製造。在現階段,新型材料包括:電子功能材料、超導材料、新型陶瓷和無機材料、新型聚合物及有機材料、人工晶體、新型金屬材料等。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經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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