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標準化菜市場管理辦法

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標準化菜市場建設和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標準化菜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列入對各級政府的年度考核範疇。 各區(縣)政府對在規劃、建設和管理標準化菜市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定期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標準化菜市場經營管理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標準化菜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標準化菜市場,是指按照市政府關於原則同意《上海市菜市場布局規劃綱要》的批覆(滬府〔2006〕62號)精神和本市地方標準《菜市場設定與管理規範》(DB31/T344-2005)設定並管理,專業從事主副食品等農產品和食品零售經營為主的固定場所。
第三條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部門負責全市標準化菜市場的總體規劃,並負責標準化菜市場規劃的協調、指導和管理。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區(縣)規劃部門負責本區域標準化菜市場的規劃及布局。
市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財政、稅務、質量技監、公安、消防、環保、綠化市容、物價和建設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標準化菜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各區(縣)政府對本區域的標準化菜市場的規劃落實、改造建設和規範經營進行協調和管理,並由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的組織實施。
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區域內的標準化菜市場及周邊環境和秩序進行管理。
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標準化菜市場建設和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從2011年起,新建的標準化菜市場由各區(縣)政府負責建設。
第四條各區(縣)政府要把標準化菜市場建設作為公益性民生工程,列入社區商業管理範疇,每年定期研究。
在新建居住社區的規劃中,要明確標準化菜市場作為社區公益配套建設,各區(縣)政府要在土地出讓協定中明確規劃建設標準化菜市場的產權所有者、建設面積、收購成本等。產權委託所在區(縣)國資公司負責管理與經營,並列入國資考核體系。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要參與新建居住區菜市場的規劃與建設。
對菜市場產權為國資系統的,在進行國資考核時,要適當下調收益率。
對菜市場產權為其他所有者的,區(縣)政府要加強對其收支等經營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當市場供求出現波動,根據規定,需要採取調控措施穩定市場的,要給予適當補貼。補貼的範圍、對象、方式等按照規定執行。
各區(縣)政府應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以標準化菜市場建設和改造、追溯系統建設運行維護等,並對本地產綠葉菜產銷直供攤位租金予以補貼。市財政也應安排一定資金,用於對區(縣)標準化菜市場建設的支持。
第五條標準化菜市場原則上按照居住區內約500米(郊區800米)服務半徑設定。
每個標準化菜市場按照不低於蔬菜攤位數量10%的比例,提供給郊區農業合作社和自產自銷經營戶直銷地產的綠葉菜。
第六條(一)標準化菜市場管理者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在場內顯著位置懸掛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各類經營許可,公布市場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監管部門、投訴機構的地址和電話。
2.保證場內經營者有相應的經營資質。
3.加強對場內食品安全、經營秩序等方面的管理,按照《上海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工作。
4.在場內統一設定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和復驗計量器具,統一管理,定期校對,並為復驗統一出具量值數據。
5.積極建立食品安全流通信息追溯和監管系統。確保追溯和監管系統的正常運行。
6.按規定及時、準確上報市場監測數據。
7.對場內交易的主副食品按照規定向經營者索取供應單位資質證、蔬菜產地證明、農藥殘留檢測證、進貨票據(單)等憑證。
(二)標準化菜市場攤位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在場內指定攤位經營,不得跨門經營,不得從事馬路設攤交易。
2.信守承諾、合法經營、正當競爭。
3.在攤位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人員健康證,以及標明品名、價格、計量單位等內容的公告牌。
4.消費者索取銷售憑證時,應依法提供銷售憑證;建立追溯系統的,應按照規定提供可追溯的銷售憑證,並接受政府監管部門的檢查。
5.努力提高服務質量,為消費者提供便民服務。
6.嚴禁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嚴禁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價、短斤缺兩等違法行為。
7.未經菜市場管理者同意,不得轉租攤位。
第七條鼓勵規模化、專業化的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對各類標準化菜市場進行集約化管理,進一步提升標準化菜市場整體管理水平。
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八條標準化菜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列入對各級政府的年度考核範疇。
各區(縣)政府對在規劃、建設和管理標準化菜市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定期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本辦法中有關規定的,由政府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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