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與法:村民組織

二、村民委員會 村民會議的召開與表決 村民會議與村委會的關係

圖書信息

出版社: 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第1版 (2008年6月1日)
叢書名: 新農村建設叢書
平裝: 113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9787807622116
條形碼: 9787807622116
尺寸: 19.8 x 13.4 x 0.4 cm
重量: 100 g

內容簡介

《三農與法:村民組織》為新農村建設叢書中的一本。《新農村建設叢書》是一套針對“農家書屋”、“陽光工程”、“春風工程”專門編寫的叢書,是吉林出版集團組織多家科研院所及千餘位農業專家和涉農學科學者,傾力打造的精品工程。本叢書共分五輯,每輯100冊,每冊介紹一個專題。
《三農與法:村民組織》為《村民組織》分冊,主要內容包括:民主選舉、村民委員會、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等。《三農與法:村民組織》是一本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指導用書,一本指導農民增產增收、脫貧致富的良師益友。

目錄

一、民主選舉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非法剝奪村民選舉權
戶口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村民的選舉資格
婦女有權利參加競選
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推選產生
選舉必須符合法定程式
選民登記
選民名單爭議的解決
候選人由村民直接提名
候選人公示與介紹
差額選舉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
選舉結果應當場公布
選舉日無法親自參加投票可以委託選舉
候選人當選
禁止賄選
禁止買賣選民證
二、村民委員會
不得指定村委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補貼標準需提請村民會議決定
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要民主自願
調解糾紛需尊重當事人訴訟權
協助維護社會治安須依法進行
村委會應支持合作經濟
村委會應尊重村民小組經濟活動自主權
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權
村委會主任不得任意撤換村委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與村黨支部的關係
村民委員會與鄉鎮政府的關係
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
三、民主決策
年滿十八周歲的本村村民有權參加村民會議
村民會議的召開與表決
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應召集村民會議
村民會議與村委會的關係
村委會不得擅自調整土地承包方案
不得以村民代表會議取代村民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到會法定人數
村民自治章程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才能生效
村規民約無權設定罰款
四、民主監督
土地承包過程必須向村民公開
村務公開的內容
村民有權對村務公開進行監督和查詢
村幹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
對村務公開不及時不真實的調查處理
村財務賬目必須公開
村民民主理財小組代表村民理財
審計結果要向全體村民公開
村幹部離任必須審計
對侵占集體資產和資金的審計
村委會不得亂收費
民主評議村幹部
村民委員會換屆後應及時移交工作
村民委員會印章一律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發
村民委員會印章必須正確使用和管理
村民有權提出罷免村委會成員
罷免村委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村幹部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構成犯罪
村民小組長侵吞集體財產構成職務侵占罪
附錄:糾紛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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