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等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項目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一般簡稱之為“三同時”制度。

概念

“三同時”制度是我國首創的。它是總結我國環境管理的實踐經驗為我國法律所確認的一項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

規定

“三同時”制度最早規定於1973年的《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和1989年的《環境保護法》在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同時,重申了“三同時”制度的規定。把“三同時”和環境影響評價結合起來,才能做到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消除和減輕污染,真正做到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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