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和改進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和改進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習主席關於加大從嚴治黨、從嚴治軍、從嚴治官力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等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確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範圍、重點內容、組織方式、評價標準、審計處理和結果運用,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對強化領導幹部管理監督、促進作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關於加強和改進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軍隊佇列單位和機關部門領導幹部、軍隊事業單位和保障性企業負責人,以及負責專項經濟工作的領導幹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積極推行先審後提、先審後離制度,對擬列入後備的或列入後備擬提升的團職以上領導幹部,優先安排審計;對即將達到平時任職最高年齡或最高年限的領導幹部,擬調整交流或轉業復員的領導幹部,在離任前應安排審計。
《關於加強和改進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指出,經濟責任審計要以促進領導幹部推動本單位本部門全面建設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全面、規範和有效為基礎,以領導幹部經濟決策權、經費審批權、物資調配權、資產處置權、契約簽批權等經濟權力行使情況,以及個人住房、用車、公勤人員使用情況為重點審計內容,不斷增強審計監督效果。
《關於加強和改進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明確,要建立完善審計抄報通報制度、審計約談制度、審計處罰制度、審計移送制度,不斷加大審計懲戒處理力度。對履行經濟責任優秀、業績突出的領導幹部,可以給予通報表彰,同等條件下優先提升使用;對履行經濟責任稱職的領導幹部,幹部考核時應當結合審計情況評定幹部考核結果等次;對履行經濟責任不稱職的領導幹部,應當進行誡勉談話,視情調整工作崗位,已經確定為後備幹部的應當取消後備幹部資格,有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應當免除其現任職務,並追究相關責任。
《關於加強和改進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強調,各級黨委要把財經政策法規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相關知識納入黨委中心組學習計畫,列為高中級領導幹部本級培訓的教材內容,適時組織經濟責任知識考試和法規紀律集中教育,切實增強各級領導幹部法規意識,提高正確履行經濟責任能力。各級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任務,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積極配合,形成監督合力。各級審計部門要堅持鐵面無私、秉公執法,敢於較真碰硬,不斷創新審計方法手段,完善審計法規制度,促進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高效、規範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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