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2009年12月28日 浙江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表示,應該在地方性法規中增加專門條款,加強對農村留守的、離異家庭的未成年人等群體的保護。 浙江省政府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審議《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

簡介

浙江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向省人大常委會作審議報告時表示,草案雖然規定了一系列公共服務的措施,但針對性還不夠明顯,建議在適當地方增加專門條款,加強對農村留守的未成年人等群體的保護。 據了解,浙江省11個設區的市和86個縣已經成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2009年12月28日還聽取了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草案)》,規定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照管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各類服務機構及其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應當平等對待;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幫助,不得忽視、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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