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實施細則

6.51090>CM≤1205 6.81205>CM≤1320 7.61430>CM≤1540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實施細則》的通知

財建[2010]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附屬檔案:“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附屬檔案:

“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實施細則

節能汽車推廣車型及企業條件

(一)發動機排量為1.6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車(含混合動力汽車和雙燃料汽車);
(二)已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
(三)綜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如下:
整車整備質量(CM) kg 具有兩排及以下座椅或裝有手動檔變速器的車輛 L/100km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裝有非手動檔變速器的車輛 L/100km
CM≤750 5.2 5.6
750<CM≤865 5.5 5.9
865<CM≤980 5.8 6.2
980<CM≤1090 6.1 6.5
1090<CM≤1205 6.5 6.8
1205<CM≤1320 6.9 7.2
1320<CM≤1430 7.3 7.6
1430<CM≤1540 7.7 8.0
1540<CM≤1660 8.1 8.4
1660<CM≤1770 8.5 8.8
1770<CM≤1880 8.9 9.2
1880<CM≤2000 9.3 9.6
2000<CM≤2110 9.7 10.1
2110<CM≤2280 10.1 10.6
2280<CM≤2510 10.8 11.2
2510<CM 11.5 11.9
(四)推廣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履行約定的質量及服務;具有完備的產品銷售及用戶信息管理系統,能夠按要求提供相關信息。

補助標準和方式

對消費者購買節能汽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補助標準為3000元/輛,由生產企業在銷售時兌付給購買者。

推廣資格申請和確定

(一)節能汽車生產企業按照有關要求提出推廣資格申請(具體格式見附屬檔案1)。
(二)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根據申請情況組織節能汽車推廣資格審查,確定並公告節能汽車推廣目錄。

補助資金申請和撥付

(一)推廣企業在月度終了後10日內將月度推廣信息(具體格式見附屬檔案2)上報財政部。
(二)財政部根據節能汽車月度推廣信息,預撥補助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將補助資金及時撥付給推廣企業。
(三)年度終了後30日內,推廣企業要認真總結全年推廣情況,編制補助資金清算報告,由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清算報告和專項核查情況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四)財政部根據節能汽車推廣工作進展、資金需求等情況安排一定工作經費,用於目錄審查、檢查檢測、信息管理、宣傳培訓等工作。

標識的加施

推廣企業應按本細則規定的樣式和內容(見附屬檔案3),在推廣車輛上加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標識。

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組織開展節能汽車推廣專項核查。其中,燃料消耗量水平檢查按照國家標準檢測試驗方法進行,採取市場抽查的方式,經授權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抽定待檢車輛並明確“車輛識別代號”後,由推廣企業提供、運送至指定檢測機構並負責回收。

附則

本實施細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申請報告(略)
2._____年_____月節能汽車(1.6升及以下乘用車)推廣財政補助資金匯總表(略)
3.“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標識內容和樣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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